比利時信條 第廿九條
論真教會的標誌與假教會的區分
我們相信:我們應當謹慎地按著神的話來分辨何者為真教會,因為世上所有教派都自稱教會之名。
但我們所說的,並非那假冒為善的人,他們在教會中與善良的信徒混雜在一起,從表面上看來,他們是在教會中1,但其實他們不屬於教會;我們乃是說到真教會的團體與交通,必須與一切稱自己為教會的教派分別出來。
真教會的標誌為:是否在這教會中傳揚福音的教義2;是否執行聖潔的聖禮,正如基督所設立的3;是否按教會法規(church discipline)刑罰罪惡4。簡言之,是否凡事按照神純淨的話語而行,凡與這相違背的,都當予以拒絕5;並要承認耶穌基督為教會惟一的元首6。這樣就可以確知真教會的實質,無人可以與這教會分離。論到那些屬於真教會的肢體,應當以真基督徒的標誌來表現自己,就是藉著信心7 接受耶穌基督為惟一的救主8,遠離罪惡,追求義行9,愛真神和鄰舍,不偏左右,把肉體及邪情私慾釘在十字架上10。這並不是說他們裡面不再有軟弱,而是說他們一生要藉著聖靈敵擋一切的軟弱11,時常在主耶穌基督的寶血、死亡、受苦與順服中為避難所,在祂裡面因信而使罪得赦免12。
至於虛假的教會,擅取權威,行事按自己的規章而不按神的話語而行13,並不服從基督的軛14。也不按照基督的話施行聖禮,反在神的話上有所增減,照她自己所想像的認為適宜,依靠人過於依靠基督;並逼迫那些按神的話而過聖潔生活的人15;應斥責她的過錯、貪心與拜偶像16。這兩個教會由於彼此的不同,是很容易認出的。
1 羅九6;太十三22;提後二18。2 約十27;弗二20;徒十七11-12;西一23;約八47。3 太廿八19;路廿二19;林前十一23。4 太十八15-18;帖後三14-15。5 太廿八20;加一6-8。6 弗一22-23;約十4-5。7 弗一13;約十七20。8 約壹四2。9 約壹三8-9。10 羅六2;加五24。11 羅七6、17;加五17。12 西一14。13 西二18-19。14 詩二3。15 啟十二4;約十六2。16 啟十七3-4、6。 |
比利時信條 Belgic Confession, 1561
荷蘭改革宗教會之信條,又稱〈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著於1561年,有時亦稱〈華倫信條〉(Walloon Confession)。作者為布奎多(Guido de Bres),他為受逼迫的荷蘭教會辯護。1562年由法文譯為荷蘭文。在1566年得到安提華普(Antwerp)總會的批准,1618年又經多特總會⩮(Synod of Dort)通過。這信條與〈海德堡要理問答〉和〈多特信經〉一同被認為是全荷蘭改革宗教會的信仰基礎,直到今天仍然約束北美改革宗教會信徒。英勇的布奎多是蘇格蘭東南部地區法語教會的牧師,1567年殉道於瓦倫欣(Valenciennes)。 這信條大致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一至九條)討論「三位一體的神」與「從聖經中獲得認識神的知識」;第二部分(十至廿三條)討論「基督創造與救贖之工」;第三部分(廿四至卅七條)討論「聖靈在教會」和「聖靈藉教會成聖之工」。布奎多廣泛引用聖經,並常用代名詞「我們」將這信仰上的承認變為個人化。布奎多為了使他的教會與當時的重洗主義*(anabaptism)有所區分(天主教往往把改革宗教會看成是重洗派),特別強調「耶穌基督完全的人性」(十八條),「真教會的公開性」(廿八、廿九條),「嬰孩洗禮⩮(infant baptism)」(卅四條),以及「政府治理百姓是神所賜的特性」(卅六條)。天主教當局的異端裁判所*(the inquisition)想盡方法來壓制他們,布奎多盡可能地找出許多共同的信仰,例如「三位一體」(一、八、九條),「道成肉身」(十、十八、十九條)與「大而公之教會」(廿七至廿九條)來說服他們。但同時他也特別強調抗羅宗*(Protestant)的特點,即如「聖經有超奇權威,與旁經*(apocrypha)有別」(三至七條),「基督贖罪與代求的充足性」(廿一至廿三、廿六條),以及「善行*的性質」(廿四條),並「兩項聖禮——洗禮與聖餐」(卅四至卅五條)。而顯著的改革宗信仰本質可以在以下各條中找到:十六條論揀選,廿四條論成聖*,卅至卅二條論教會行政,卅五條論主的晚餐。明顯可見天主教會當局無暇顧及這信條的內容,但當時蘇格蘭東南部改革宗教會都用這信條宣認他們自己的信仰。 〈比利時信條〉有兩個目的:一是叫世上的掌權者當局確信,改革宗教會人士並未與重洗派同流合污;二是為初期的改革宗教會立下信仰標準。針對第一個目的,布奎多便執筆致書給西班牙國王腓利二世,刊印於信條之前;後來又寫給次要的政府官員。這英勇行為值得讚揚。 早在1563年,〈比利時信條〉已經被華倫教會所採用,所以又稱為〈華倫信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