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有行為的信心
有行為的信心(傅格森)
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
他的論證完全是建立在聖經的教導必定為真此一前提之上
當亞伯拉罕獻上兒子以撒時,他被算為義(參雅二21)。他因這樣做而被算為義,因為這麼做是公義的—因為是神吩咐他這樣做。但在這之前,亞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算為義(參雅二23)。僅管他是一個罪人,他在神面前仍被稱為義;並不是因為他做了什麼配得稱義的事,而是因為他信靠主藉著應許的後裔所賜下的救恩應許(參羅四1-5;創三15;加三15-18)。
雅各自己解釋了這兩段陳述之間的關聯:信心是活潑的,與他的行為並行(參雅二22)。以及信心因他的行為得以成全(參雅二22)。換句話說,亞伯拉罕的行為得以成全是因為他的信心隨行;他的行為只是使他的信心完滿(完成或成全)而已。也就是說,雅各在這裡所做的,乃是完整呈現亞伯拉罕的故事。他並不認為創世記十五章6節(保羅鍾愛的經文!)以信心為稱義的管道,與「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因行為〔因他所做的事〕稱義〔被算為公義〕」(參雅二21;另參創二十二1-19)互相牴觸。事實上,雅各指出亞伯拉罕樂意獻上以撒這件事,不僅使他的信心(信靠神的應許,得稱為義)得以完全(或說成全),創世記十五章的教導更是在創世記二十二章中得著應驗。他也表明,亞伯拉罕兩次被算為義,不但沒有矛盾,而是彼此互補。他已經藉著信心被稱為義,後來他也被算爲義,因為他是一個義人,行事公義!因著信,他在聖約裡與神建立了正確的關係,被算為義;他也以公義的行為證明了他的順服,被稱為義。在第一種狀況下,神以恩典算不義之人為義;在第二種狀況下,祂稱順服之人的生命為義。
雅各之後會指向以利亞作為義人的榜樣(參雅五16-17),這不是指以利亞憑著恩典、藉著信心稱義(雖然這的確是事實!)而是說他(作為一個被稱義的人)的行為是公義的。
原則很簡單:藉著信心被稱義的人將會行事公義。他是憑著恩典、藉著信心被算為義(稱義),他也會因活出公義的生命而被算為義(稱義)。p.90-92
字字珠璣──細讀雅各書 (傅格森)
數個世紀以來,雅各書這封書信一直被視為是認識基督徒生活意義的極佳複習課程。它的篇幅不長,二十分鐘就可以朗讀完畢。它非常直接,也極具實踐性。貫穿雅各書的主題顯明了雅各心裡的負擔。他談到苦難和喜樂、富足和貧窮、信心和行為、舌頭和言語,也談到智慧和愚昧。簡單來說,他談的是基督徒的內心和生活。雅各厭棄虛假、空洞的敬虔——一切看似敬虔的陳腔濫調都是可咒可詛的。對雅各來說,如果信心沒有帶出善行、活出聖潔生命、關心有需要的人,並且控制自己的舌頭,這根本就不是信心。本書的設計特別適用於個人研經輔助、家庭靈修及小組讀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