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先簡單指出:教會紀律是聖經對教會的要求之一,而基督已將所有會員的紀律都交託給教會法庭處理。
在馬太福音十八章15-20節,耶穌講論新約群體中的教會紀律。先講到一位「得罪你」的「弟兄」;換句話說,這是私底下的得罪。耶穌說,你的責任是「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十八15)。紀律始於個別基督徒彼此在日常生活的警戒和規勸,我們的主預期這是教會生活的一環。若我們的弟兄經過警戒以後悔改了,執行紀律的工作就到此為止「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假設他不肯聽你,也就是不肯悔改,該怎麼辦呢?耶穌說,在這種情況下,「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十八16)。耶穌在此提到申命記十九章15節的內容,讓人想起神在古代以色列人當中設立的正式、合法調查程序。耶穌的意思是說,某種跟申命記十九章的調查程序類似的事,將在神子民的生活中延續下去。
若那位弟兄不肯聽這些見證人的話,執行紀律或勸戒的程序會來到最終階段:「告訴教會」(太十八17)。這問題現在成了「公開的教會事務」。若他甚至不肯聽從教會,那麼教會就當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樣」也就是把他視為在神子民的團契之外的人(太十八17),耶稣接著說,當教會奉祂的「名」行事時(意即按照神在聖經裡的旨意來行事),那麼教會的決定就應被視為天上的決定(太十八18-20)。
當耶穌說「教會」要主動涉入正式的勸戒程序時,祂的意思不是說,全體會眾都要去評估和判斷這個人。我們之所以知道這一點,是因為祂特別將這工作指派給長老們。在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12節裡,我們看到長老們不僅「在主裡面治理你們」,同時也是「勸戒你們的」。換句話說,身為長老,他們尤其有責任勸戒羊群正如希伯來書十三章17節所言,長老乃是蒙召為教會中的「靈魂時刻警醒」。他們必須為自己在這方面的工作向基督「交帳」。此外,新約聖經稱長老為「牧人」(彼前五2)和「監督」(徒二28;多-7)。這些名稱告訴我們,這職分乃是受託在屬靈層面來照管教會。正如在舊以色列民當中,只有少數人蒙召擔任執行紀律的工作(參申十九15-20),照樣在新以色列民當中,也是由長老們蒙召承擔執行紀律的工作。當他們這樣做時,「教會」就恰當地進行紀律方面的工作。p.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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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林前12章看屬靈恩賜(華特斯)
聖經告訴我們一個人有可能得著恩賜,卻沒有得到恩典。我們知道賣主的猶大也領受了恩賜,可以傳道、趕鬼、行異能,但他顯然沒有得著耶穌基督救恩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