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公義的盼望
聖城一瞥
所以,摩西和耶穌都告訴我們,信徒社群必須反映出神之城的公義與和平。這意味著今天擁有舊約和新約的基督徒,須以追求聖經的公義作為福音的見證。聖經的公義至少有以下四方面的特點:
1.公義就是平等對待所有人
摩西律法說:「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利二十四22)。這是一個根本而獨特的標準,尤其跟周圍各種文化的法律相比較,更顯得特別。不論是什麼種族和國家,甚至不分階級,一律平等。例如,聖經一再禁止賄賂(參:賽一23),賄賂會使窮人居於不利位置,甚至較不富有的人也會居於劣勢。如果政府、法理或貿易系統的特徵是賄賂和收回扣,那麼錢少的人不會和錢多的人受到同樣的對待。在這個教導的背後是創世記一章27節,人人皆按神的形像平等受造。其他社會幾乎是把不同種族的人當作不同物種對待,希臘人和羅馬人認為野蠻人根本就是劣等人,或保守點說,野蠻人本性就是適合作奴隸。但聖經說:「富戶窮人在世相遇,都為耶和華所造」(箴二十二2)。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22節的教導令人大吃一驚,祂說凡侮辱別人——罵他們是「白癡」或「笨蛋」——其罪與殺人同等,因為是攻擊他們作為人的尊嚴。雅各書三章9節說咒詛那照著神形像被造的人,是犯了嚴重的罪,又說照財富程度而給予不同的對待,是一大惡行(雅二1~7)。必須以公平和尊重,平等對待世上每一個人,不分種族、階級、性別、能力和行為。

2. 公義就是徹底慷慨
對於私有財產的概念,聖經措辭強烈,第八誡譴責任何偷盜行為皆屬不義,出埃及記二十章16節、申命記二十四章7節和利未記十九章11節都禁止綁架,因為是奪去一個人對於自己人身的權利,及其合法擁有之財物。另一方面,神提醒祂的百姓,萬物都是祂的(詩二十四1,一百一十五16),我們是祂的管家(代上二十九14:「萬物都從你而來,我們把從你而得的獻給你。」)說到底,我們的財富並不是我們掙來的,而是蒙神賜予的。假如我們生在另一個地方、另一個時代,或是生在另一個社會與物質環境下,就算我們很努力,也可能只得溫飽。「你有甚麼不是領受的呢?」(林前四7)因此對於個人財物的權利並非絕對的,神呼召那些擁有世上較多財物的人,自願拿出來與社會的貧窮者與較弱勢者分享。

因為土地和其土產終歸屬於神所有(利二十五23),所以產業與財富的權利也不是絕對的。聖經定了拾穗原則,收割時不准割淨田角的莊稼,總要留下一些,讓窮人可去「拾穗」(利十九9~10,二十三22)。換言之,不准地主把土地生產所得利益搾得一乾二淨。還有安息年,每七年所有債務都豁免歸零。如果一個男人或一個家庭債台高築,為了償付欠款不得不賣身為奴。但是到安息年,所有賣身的奴隸都可以自由離去,債務一筆勾消(申十五1~18)。這些條例無論放到世上哪個文化裡看,都是獨一無二的,與嚴格的社會主義不合,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也不相容。布魯姆伯格(CraigBlomberg)寫道,因此摩西律法「含有對兩件事的尖銳批判:一、無視個人基本財產的國家主義,二、不受束縛之個人主義,其為保護個人不惜犧牲社群」。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延伸聖經對於慷慨的教導,指出我們內心習慣不與他人分享財物。祂說這是因為我們把錢財當偶像來服事,以為身家價值等於自我價值(太六21、24)。祂知道我們為求自保而積累錢財、吝於分享,背後的動機是恐懼和焦慮(太六25~34)。但祂提出警告,貪婪會扭曲我們看待一切的眼光(太六22~23)。耶穌不像許多人批判權力階級那樣,祂乃是直指他們的心靈,為他們指出改變之路。

3. 公義就是為那些無權力的人辯護
聖經從來沒有說「為有錢有勢者發聲」,理由很簡單,他們並不需要你為他們發聲。另一方面,聖經的確說:「你當為啞巴(或譯:不能自辯的)開口,為一切孤獨的伸冤。⋯⋯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箴三十一8~9)。耶利米寫道:「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要施行公平和公義,拯救被搶奪的脫離欺壓人的手,不可虧負寄居的和孤兒寡婦,不可以強暴待他們,在這地方也不可流無辜人的血」(耶二十二3)。耶利米指出有一群人,沒辦法像別人那樣保護自己不受欺壓。撒迦利亞書七章9~10節說這類需要特別關心的群體有四:寡婦、孤兒、寄居的,和貧窮人。信徒當特別留意幫助他們。箴言二十二章22~23節說:「不可仗勢剝削貧窮人」,詩篇四十一篇1節說:「眷顧貧寒人的有福了!」眷顧一詞有長期仔細研究和策略規劃之意。

在登山寶訓中,耶穌呼籲門徒要施捨給貧窮人,而且祂稱這類施捨為「義」(righteousness—dikaiosue—justice)(太六1)。在別處,耶穌還成了中保/ 辯護者,祂點名法利賽人「貪財」(路十六14),又痛斥文士「侵吞寡婦的財產」(路二+47),也就是趁其財務和法律狀況岌岌可危時下手。

4. 公義是公共的和個人的責任
把人所當得的給他就叫公義。對於受欺壓的和貧窮的人,公義意味著,主張他們身為照神形像所造之人的權利。但也意味著要求行事不公不義者為他們造成的後果負起責任,這就帶出不公之事怎麼發生的問題,而聖經指出,造成這種事有直接(個人)和間接(系統性和公眾性)的原因。有時候神要家庭、團體和人民為其他個人所犯的罪,負起共同責任,儘管不是他們個人犯下那些罪。但以理曾為他的祖先所犯的罪——拒絕聽從先知的話和命令(但九5~6)——悔改,儘管沒有證據顯示他個人做了那些事。在撒母耳記下第二十一章,神要以色列人為掃羅王對基遍人的暴力和不公行為負責,儘管那時掃羅已離世多年了。有些人主張,神只向以色列人要求負起公眾責任,但是阿摩司書第一到二章,撒母耳記上十五章2節以及申命記二十三章3~8節都可以看到,神要求異邦國家當前世代的成員為祖先所犯的罪負責。

彼得說,所有當耶穌被迫害時在耶路撒冷城的人,都該為耶穌的死負責(徒二14、23、36),儘管其實只有很小一群人實際參與該惡行(23節)。彼得要他們負責的含意是,若不是大多數人沉默、不表抗議,被釘十字架這件事也不會發生。聖經也認為有一些社會既定的生活方式,偏袒有權勢者而壓迫某特定群體,儘管許多參與和支持體制的人並未刻意也不是有意做傷害人的事。在第九章我們看到古羅馬的贍徇制如何透過晚宴和招待(路十四)運作,在此系統下,自動排除貧窮人而協助有錢人,使其接觸到更有錢的人,然後再接觸更有錢的人脈。耶穌不准門徒參與這個系統運作。照樣,保羅也禁止基督徒參與根本上是綁架人口的奴隸制度(提前一8~11),儘管參與這制度有利可圖。儘管有公眾責任和體制之惡的事實存在,聖經仍認為個人當負起最大責任。我們看過神會因個人犯罪而譴責群體(書七;民十四),不過聖經也說得很清楚,依法審理時「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

沒錯,父母和家庭可能教導而鼓勵我們走上邪惡之途,但是我們可以抗拒而且有責任抗拒它。以西結書第十八章是一個可能發生在我們當中的案例,如果我們太過強調集體責任,那麼結果可能是宿命論和不負責任。

以西結對此的回應是,到頭來我們都要為自己所有罪行負起完全責任,在神面前能否得救,完全要看我們個人做了什麼事。因此論及不公不義的責任歸屬,聖經認定其中的複雜性,集體之罪的現實並不吞沒個人道德責任,個人責任也不駁斥集體犯罪的現實。聖經的公義教導我,我要為自己的罪負責,然而我也可能默許、負責和參與別人的罪惡與不公行為。p.23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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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介紹:
沒有復活的大逆轉,就沒有福音。
棒球場上九局下半的再見全壘打,籃球場上最後一秒的壓哨三分球,足球場上從落後到追平再在傷停補時中踢進致勝一球,這些逆轉獲勝的時刻,在運動歷史和球迷心中刻下深深的印記。
「大逆轉」是提摩太.凱勒牧師在本書的獨特用詞,指出復活顛覆了這個世界,造成翻轉式的全面影響。十架與復活就是基督徒的「大逆轉」。在聖經中,有馬利亞的無比喜悅、約翰的堅定、多馬的改變,以及彼得和保羅的使命與奉獻。在耶穌復活顯現之前,他們都曾內心猶疑,生命失去方向,但基督的復活更新了他們。現在的我們面對紛亂的世界,我們也經常懷疑和否認,想在虛假不安的陰影下找尋真實的光芒。提摩太.凱勒牧師引領讀者從復活出發,挑戰我們過往那模糊飄移的認知,引導我們尋找答案。
福音不是單有十架,只傳講「耶穌為我們而死,讓你的罪都得到赦免」;福音也不是僅僅遵循耶穌教導,作個有道德的好人就夠了;沒有復活,就沒有福音。復活,不僅是過去的史實,也是當下的現實。復活,教導我們如何面對困難,如何愛與寬恕,尋找永生的價值。
《復活的理由》是一個讓我們重新思考復活節意義的故事,誠摯邀請您一同踏上這段探索之旅,發現復活的奧祕和神聖,找到真實的生命希望與得勝意義。
目錄:
- 推薦序:復活大能,啟發生命思與行╱王文基 013
- 推薦序:點燃理智、溫暖心靈的邏輯╱江慕理 015
- 自序 017
- 導言 021
- 第1章 確定的盼望 033
- 第2章 未來的盼望 059
- 第3章 榮耀的盼望 083
- 第4章 顛覆的盼望 105
- 第5章 大逆轉 121
- 第6章 個人的盼望(上) 137
- 第7章 個人的盼望(下) 155
- 第8章 你的盼望 181
- 第9章 關係的盼望 203
- 第10章 公義的盼望 227
- 第11章 苦難的盼望 245
- 第12章 終極的盼望 269
- 後記 房角石與黑暗 297
- 致謝 305
- 附註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