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屬性:基督受死的必要性(馬克.瓊斯)

第二十四章 神是公義的神

神既是公義的,祂所安排的一切事情也是公義的。祂必定公平地給予受造之人應得的賞罰,但祂也可以因著恩典而賜下超過我們應得的事。我們可以合理地問:既然我們是罪人,公義的神怎能賜下超過我們應得的事?簡單來說,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補贖,表明神既是公義的、也是滿有憐憫的。

幾百年來,神學家們一直在探究這個困難的問題:神可否不藉著基督的補贖,只出於自己的意志而赦免罪惡?基督是否非死不可,才能拯救罪人?歐文在第十七世紀精彩地指出,基督必須受死,神才能拯救罪人,但跟他同時代的一些人卻有不同的看法,包括特維斯(William Twisse)古德溫盧瑟福(Samuel Rutherford),這些人當時都是參與西敏會議的成員。這些人認為,神出於祂意志的自由行動,能夠不憑藉基督的死亡而直接赦免罪惡。

雖然雙方提出的論證相當複雜,也超出本書要探討的範圍,但在此簡短地討論一下,能幫助我們明白問題的核心。我們可以說,神當初決定創造世界,這個決定是自由的、非必要的。但祂在創造世界時,無法將祂的屬性跟祂創造的方式分開。例如,祂以全能的方式創造世界,因為祂是全能的神。

同樣地,因為神在本質上是公義的,祂永遠不變地恨惡罪,所以祂必須刑罰罪。若神要永遠保持祂的榮耀,並公平地對待自己(和人類),祂就必須審判一切罪惡。聖潔的神擁有絕對的統治權,祂無法容許有人敵對祂的聖潔本質;祂必須刑罰這種罪惡。神喜愛自己的本質,也就是說祂喜愛公義,以及喜愛施行公義。因此,若要赦免罪人,神就必須要求補贖。在安瑟倫的名著《神為何成為人?》(Cur Deus Homo?)裡,他根據神的公義和尊貴來回答這問題。神之所以成為人,是因為人欠祂一筆巨債,而這巨債唯有神能償付—就是「神一人」耶穌基督。

幾百年後的神學家稍微修改安瑟倫的觀點,他們主張基督的受死能證明神的公義本質。例如,特瑞金主張說:若神可以隨己意來決定要不要懲罰罪,而不會損害祂的公義,以致祂只是單純出於自己的意思,就差祂兒子降世為我們死,那我們就想不到什麼正當的理由,可以解釋神為何定意叫祂深愛的聖子,以一種受咒詛的、最殘忍的方式死去。特瑞金認為,一位智慧且良善的神不可能「無緣無故地」、「非迫不得已地」容許祂兒子死在十字架上,除非祂的公義需要祂兒子為罪人犧牲受死。

這就是為何羅馬書如此強調,神的公義透過拯救罪人而顯明出來: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衪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1-26)神既是公義的神,也是稱罪人為義的神。祂兼具公義和憐憫。祂的屬性彰顯在祂拯救我們的方式上,而且是豐豐富富地彰顯出來。基爾斯培(Patick Gilespie) 說,神透過基督而「彰顯祂的榮耀屬性,而祂藉此彰顯的這些榮耀,比一切創造和護理的工作更加光輝燦爛。」基爾斯培的觀點,也是貫穿本書的一個重要主題:神的兒子降世為人,比任何事更能彰顯神的屬性。p.23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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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像是用巨大的神學採礦機來挖掘神的各種深奧屬性,並說明每種屬性如何彰顯在基督身上,以及如何應用在我們身上。他彷彿將已開採、切割、磨亮的鑽石交給我們,不只幫助我們用頭腦、更要以清潔的心並全人來愛神。請細心品嚐,還要跟家人一同閱讀,與小組一起討論分享,並將它送給其他信徒。這真是一塊珍寶!

馬克.瓊斯

荷蘭萊頓大學博士,自2007年擔任加拿大溫哥華信心改革宗長老教會的牧師,同時任教於南非的自由州大學(the University of Free State),他經常在南非的威克里夫神學院(John Wycliffe Theological College)以及世界各地的神學院演講。他常於部落格Reformation21.org發表文章,最新力著為Knowing Ch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