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羅馬書五9)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馬書三24)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三28)

耶穌的受難 – 基督受死的50個理由
10. 基督受苦並受死是為了……要叫我們有稱義的可能
在神面前被稱為義,與蒙神救免,兩者並不是同一回事。蒙神赦免意味著我本是有罪的,但神卻不計算我的罪。被稱為義的含義卻是:我已經接受過試驗,卻找不到罪。我的權利是應得的。我獲得證明為無辜的。法官說:「無罪。」稱義是個法律上的舉動。意思是宣告某人為正義的。

這是一個裁決。稱義的裁決並不是使一個人成為正義的,而是宣告一個人為正義的。它的基礎在於這個人必須確實是正義的。最能讓我們看清這一點的,是聖經上所告訴我們的:眾人在回應耶穌的教訓時,「以神為義」(路加福音七章29節)。意思不是說他們使神成為公義的(因為祂本來就是公義的),而是說他們宣告神是公義的。

我們因為信靠基督而產生了道德上的改變,但那並不是稱義。聖經通常稱之為成聖——變好的過程。稱義不是那個過程。它根本不是一個過程,而是發生在一瞬間的一個宣告。一個裁決:正義的!公義的!要在人間的法庭被稱為義,通常是要遵守法律。你如果遵守法律,陪審團與法官就只能宣告你真實的情況:你遵守了法律。他們稱你為義。但是,在神的法庭中,我們卻沒有遵行律法。

所以,從一般的用法看來,是毫無希望稱義的。聖經甚至說:「定惡人為義的……為耶和華所憎惡」(箴言十七章15節)。然而,令人震驚的是:因為基督的緣故,聖經也說神「稱罪人為義」,因為他們信靠了祂的恩典(羅馬書四章5節)。神竟然作了看起來似乎是可憎惡的事。但它為甚麼不是可憎惡的呢?或者,就如聖經所說的,神怎麼能「自己為義,也稱〔只不過是〕信耶穌的人為義」(羅馬書三章26節)呢?稱那信靠祂的罪人為義,對神而言並不是可憎惡的。

理由有二:第一,基督流出祂的血,要消除我們的罪惡過犯。所以聖經說:「現在我們⋯⋯靠著祂的血稱義」(羅馬書五章9節)。但那不過是除掉罪惡過犯罷了。那並沒有宣告我們為義。消除我們沒有遵行律法的過犯,並不等於宣告我們是遵守律法的人。

一個老師如果從考試成績單中消除了一個「不及格」的紀錄,並不表示那個學生就可以獲得「甲」的評分。如果銀行寬免了我帳戶裏面的債務,並不等於宣告我是一個財主。同樣的,消除我們的罪並不等於宣告我們為義。這樣的消除是必須發生的。那是稱義所不可或缺的。但不是只有這樣。稱那些相信的罪人為義,對神而言不是可憎惡的,還有第二個理由。我們會在下一章加以說明。p.52-64


John Piper(約翰·派博)是「渴慕神」網站(DesiringGod.org)的創始人及導師,伯利恆學院和神學院(Bethlehem College & Seminary)校長。
他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里斯市的伯利恆浸信會(Bethlehem Baptist Church)擔任牧師三十三年,著有五十多部書籍,包括《渴慕神 : 論禁食禱告》、《十點十分的盛宴》、《思想的境界:讓頭腦被靈性的激情點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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