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 耶穌與亞倫
完全的祭司
11 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呢? 12 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 13 因為這話所指的人本屬別的支派,那支派裡從來沒有一人伺候祭壇。 14 我們的主分明是從猶大出來的;但這支派,摩西並沒有提到祭司。 15 倘若照麥基洗德的樣式,另外興起一位祭司來,我的話更是顯而易見的了。 16 他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原文是不能毀壞)之生命的大能。 17 因為有給他作見證的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 18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 19 (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 神面前。 20 再者,耶穌為祭司,並不是不起誓立的。 21 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因為那立他的對他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 22 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 23 那些成為祭司的,數目本來多,是因為有死阻隔,不能長久。 24 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 25 凡靠著他進到 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 26 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 27 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他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 28 律法本是立軟弱的人為大祭司;但在律法以後起誓的話,是立兒子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遠的。(希伯來書七章11-28)
這段經文裡有一項「雙重轉變」很值得注意。第一重是從亞倫的「等次」轉變為麥基洗德的等次,同時也從利未支派轉成猶大支派。第二重則是從「許多」祭司轉變為「這一位」祭司(第23至24節)。這些轉變全都總結於「另一位」(another)這個詞當中(第11節),它的意思不僅是「其他一位」,而是「不同種類的另一位」,原因是其中的差異暗示著這一位祭司能做到其他許多祭司做不到的事。他與其餘所有祭司不同的地方就在於「無窮(不能毀壞)之生命的大能」(第16節)。

這一點解決了舊有祭司職任以及賦予其權柄之律法「軟弱無益」的問題。由於身為神子的祂永遠不會死,所以這一位祭司能夠處理罪,也能處理罪的後果——死亡。這確實是「更美的指望」,它反映在耶穌被設立為祭司的誓言中,也反映在作為祂事奉特徵的無窮生命上。這和舊有祭司職任的設立及其不完全的特性形成了極大的反差。

(一)設立職份
第20-21節指出,上帝在設立利未祭司的時候並未起誓,像祂在設立耶穌時起誓那樣。根據作者在本書第三章與第六章分別引述詩篇九十五篇與創世記第廿二章的內容看來,我們知道起誓就等於鄭重宣告一項不變的意圖,而且未來也不會將其撒銷。由於作者急於將這個道理解釋得一清二楚,他在引述詩篇第一百一十篇第4節的時候(另參民廿三19),還包含了「決不後悔」這句話。因此耶穌絕不會有接班人。他會永遠活著,神的起誓永遠堅立。
然而,這項職份設立的永久性不僅與耶穌提供我們進到神面前的「更美的指望」有關,也與「更美之約的保證(guarantee,新譯本)」有關【編按:和合本仍翻成「中保」】。這是希伯來書第一次使用「約」這個字。因此,作者在此處並不用中保(Mediator)來描述耶穌與約的關係,這是有其意義的。無疑地,這是因為舊約已經有「一位中保」(參加三19),但那位中保並不能保證任何的益處。耶穌是一位「保證人」或「擔保人」,也就是說,祂合法地代替了別人,承擔人所必須履行的一切責任,以及清償各樣違法所產生的罪債。耶穌是那「更美」之約、或「新」約的中保。祂既償付了罪債,而且又保證了所有的福份。

(二)代求
總結本章的這幾節經文,帶著歡騰的氣氛見證耶穌是多麼獨特的大祭司。祂不會犯罪而軟弱(參28節),反倒活出聖潔;祂既不使別人犯罪,也不受別人的罪所玷汙,因此祂能為罪獻祭。在為罪獻祭之後,祂被高舉到天上,並在那裡為罪人代求。祂正是軟弱的罪人所需要的大祭司。第25節為作者先前所說的話作了最佳的總結。因此我們要探討這節經文,默想耶穌基督永恆的生命、祂從未間斷的代求,以及祂賜無盡救恩給一切透過祂來到神面前(且持續這麼做)的人。p.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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