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在制定規則時遵循的指引是造就教會及行事有規矩和秩序(耶穌如何治理教會|華特斯)

耶穌如何治理教會:一項限制(華特斯)

第二章 教會的治理

一項限制

我們一直極力主張,基督身為教會唯一的元首和君王,已經為祂的教會指定一種治理體制。祂已透過使徒們而將這種治理賜給教會。我們在新約聖經裡可找到這種治理,尤其是在使徒行傳和新約書信中。我們在新約聖經裡尋找使徒們定下的原則、命令和範例,是為了發現聖經顯明的是怎樣的治理。在此,我們要先指出一項重要的限制。新約聖經並不是要提供我們一本詳盡的教會治理手冊,它沒有規定有關教會治理所能想到的一切細節。若神賜給我們這樣的書,我相當懷疑我們能否製造出足以容納這些書的書架!

事實上,新約聖經只提供有關教會治理所需應用的原則。有許多瑣碎的事,新約聖經刻意不加以定規,基督也不在祂的話語中明確立法。

改革宗神學家稱這些瑣事為「細節」(circumstances)。正如佩克的定義,「細節」是「伴隨某項行動而存在的事,若不考慮細節,就無法完成這項行動,或無法合宜地完成。」舉例來說,有關公眾崇拜的細節是:室內的溫度(攝氏20度或24.5度)、椅子的排法(水平橫排法或半圓弧排法)、或聚會時間(上午10點或11點)。有關教會治理的細節是:召開教會會議的法定最低人數(最少需要幾位成員出席才算正式開會)、一個區會應該包含幾個委員會、或教會法庭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會議程序。聖經沒有明文規定這些事。

但教會不得篡奪耶穌獨有的立法權。相反地,教會要用「在律法之下安排事情的權力」來執行任務。教會從基督領受關於敬拜和治理的律法,並根據這律法來安排某些必要的細節,以便有條理地引導公眾崇拜和教會治理。

《西敏信條》如此談到這些細節:

某些關於公眾崇拜和教會治理的細節,跟一般的人類行動與社會有共通之處,我們就當藉著常識和基督徒的慎思明辨來安排,但必須符合聖經的總原則,因這是我們永遠必須遵行的。(第一章6節)

《西敏信條》至少提出三件有關細節的事。(1)細節至少出現在兩方面——公眾崇拜和教會治理。(2)細節必定「跟一般的人類行動與社會有共通之處」。也就是說,教會以外的組織和活動必定也有類似的細節。(3)細節不可抵觸某些客觀標準——「藉著常識和基督徒的慎思明辨來安排,但必須符合聖經的總原則,因這是我們永遠必須遵行的」。

這種關於細節的教義,其聖經根據是在哥林多前書十四章。在這章經文裡,保羅告知哥林多教會有關公眾敬拜的準則。在這章的內容裡,保羅兩次關述我們要根據什麽來合理地安排公眾崇拜裡的「細節」。在哥林多前書十四章26節,保羅說:「你們聚會的時候,各人或有詩歌,或有教訓,或有啟示,或有方言,或有翻出來的話,凡事都當造就人。」最後他總結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十四40)。

因此,有關教會治理和公眾崇拜方面的細節該如何安排,聖經給我們兩項準則。第一項是造就(「凡事都當造就人」);第二項是有規矩和守秩序(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

例如,在美國長老會裡,總會採納《羅伯特議事規則一新修訂版》(Robert Rules of Order,Newly Revised)作為其會議程序的準則。由一位牧師和三位治理長老所組成的堂會,其成會法定人數應該是牧師再加一位治理長老。我所屬的區會(美國長老會的密西西比河谷區會)有幾個常設的委員會,包括行政、宣教、基督徒教育等委員會。這些規則在聖經裡找不到一段所謂的「佐證經文」,而是教會運用受到聖經總原則所管理的常識,來制定這些規則。教會之所以制定規則,是因為缺少這些規則就無法進行教會治理的工作。教會在制定規則時遵循的指引,乃是渴望造就教會,以及渴望行事有規矩和秩序。

教會的大部分實際日常工作,以及當代長老會法規的許多條文,都屬於「細節」的範疇。值得慶幸的是,我們身為廿一世紀的長老會信徒,得益於幾世紀以來長老會前輩的經驗,不需要從零開始摸索。我們從先前的世代繼承有關教會治理的一套程序,這些程序已在教會生活中經過試驗、篩選、測試和修改。然而,我們並非毫不辨別就接受這項遺產,我們可以根據神的話語,根據造就、規矩、秩序的需要,自由修改這套程序。儘管如此,從前和現代的長老會法規基本上都大同小異,這就充分見證主在這方面已為祂各世代的子民作了預備。pp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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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如何治理教會cover

華特斯博士(Dr. Guy P. Waters),美國改革宗神學院傑克遜分校新約教授。

為賓州大學文學士、西敏神學院道學碩士、杜克大學哲學博士。曾在杜克大學神學院教授希臘文一年,也在貝爾黑文大學擔任聖經系助理教授。

2003年時成為美國長老會密西西比河谷中會教導長老,並自2004年擔任考牧者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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