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M第三千禧年-依據聖經作抉擇 - (01:10:09) - 第二集 規範準則的角度:上帝和他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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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介紹 3
- 上帝作為標準 4
上帝本身 4
位元格屬性 4
終極標準 5
上帝作為審判者 6
含義 7
- 上帝的話作為標準 8
三個類別 8
準則特質 9
普遍啟示 9
複雜性 9
重要性 10
特殊啟示 11
複雜性 12
重要性 13
實存啟示 13
外部的 14
內部的 15
一致性 17
- 總結 17
- 介紹
小孩子有時挺有趣的,尤其在他們學著用一些新的詞彙和觀念的時候。前幾天我朋友的一個四歲女兒,在吃晚飯前手裡拿了一顆糖果兒,來到他跟前對他說:“爸爸,讓我吃這顆糖吧。” 按著家規通常飯前她是不准吃糖的,所以她爸爸就問她:“為什麼我要容許你現在就能吃這顆糖呢?” 她挺威風的回答著:“因為我這麼說了!”
顯然這小女孩是從她父母那裡學到那句話的,所以她理所當然的期待她爸爸聽了那帶著魔力的話:“因為我這麼說了!”以後,就會答應她的要求。然而,這小女孩不瞭解人與人溝通時的一個基本事實,命令或指揮之所以具有威信,是在於下達指令的人有權柄。即使小孩子用的是父母的詞彙和腔調,她的父母卻大可不必聽從她所講的話,然而她卻不得不聽從她父母帶著權柄的話。
我們探討基督教倫理學時,必須要掌握和理解這個最基本的事實:道德原則的權力來自那位給予此原則的有位格者。為何我們必須將自己順服在聖經的教導之下呢?為什麼基督教信仰的道德規則對我們具有權威性的約束力?答案很明顯,這些指令之所以具有權威性,是因為來自全權全能的神。我們順從這些原則,乃是“因為祂這麼說了。”
這是我們基督教倫理學系列“依據聖經作抉擇”的第二課。在這一系列的課程裡,我們著重的是按著聖經所教導的去作倫理抉擇。這一課的題目是:規範準則的角度:神和祂的話語。我們首先要探討的是倫理學裡的權柄,或者更確切的說,倫理學裡神和祂話語的權柄。
前一課裡我們已看到,身為基督徒,我們在作倫理抉擇時,必須考慮到三個方面:合宜的動機、合宜的標準、和合宜的目的。我們也從三個角度,就是規範準則、情況處境、和存在動機的立場來探討基督教的倫理。若要作出討神喜悅蒙祂祝福的道德決定,我們必須從規範準則的角度來看倫理事件,著重的是一些相關的準則。我們還必須要從情況處境的角度進行探索,確定我們已經負責任地衡量了相關的事實和情況的結局。 我們也得從存在動機的角度來思考,確定我們個人有正當的目標和動機。在這一課裡,我們首先要看規範準則的角度,就是作倫理抉擇時合宜的準則,我們要著重神和祂話語的標準。
我們把這一課分為兩個主要部份。首先要講的是神祂自己是我們絕對的標準。其次,我們要探討神的話語如何成為我們倫理的準則或標準。讓我們先來看第一部份,神祂自己作為我們倫理的準則。
- 上帝作為標準
你們應該還記得在這系列的第一課裡,我們提到神自己就是我們絕對的倫理準則,那些與神的性情一致的事情就是“良善”和“正當”的,反之,與神的性情不一致的事情,就是邪惡錯誤的。神自己就是絕對的倫理準則,祂不必對祂自身之外和以上的任何其他標準負責。祂具有絕對的道德權柄。唯有神具有終極的權柄,決定什麼為良善,什麼為邪惡,並且有權來約束和要求,且根據祂的決定賜下永恆的宣判。
為了更徹底明白這些概念和它們包含的意義,我們必須探討神是我們道德標準的三個主要方面。首先要看的是神的性情屬性是我們絕對的道德法則或標準;其次,我們要探討神是終極的道德裁決者,有權力約束和審判每一個人;第三,我們要看這些真理在我們作倫理抉擇時所包含的意義。我們先來看神的性情是我們絕對的道德準則。
上帝本身
講到神是我們絕對的道德準則時,有許多的問題值得我們探討。在此我們僅提到其中的兩點:第一,良善的是神的位元格屬性;第二,神的良善是所有美善之事的終極標準。
位元格屬性
首先當我們講到良善是神的位元格屬性時,意思就是祂本身是所有道德倫理所依據的標準。雖然我們有時只是抽象性的談到良善公義等觀念,或是將這些詞彙用於一些客觀的事情和意念上,其實這些觀念是來源於一個更基本的事實,那就是神位格的良善。離了神的性情屬性,就沒有所謂的良善和公義。倫理價值之所以存在乃是對神的一個反映和反射。實質上而言,神不只是良善公義的,祂就是良善公義的本體。
在第一課我們提到,聖經以光的比喻來描述神的性情是絕對的道德標準。約翰壹書1章5到7節,使徒約翰這麼教導:
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翰壹書1章5-7節)
將神比喻為光,就是一個道德的寫照。黑暗等同於罪惡和謊言,光明代表的是真理與脫離罪的清潔。基本而言,這段經文定義所有與神的性情無關的就是罪,以此表明神是絕對的無罪;換句話說,它認為神就是良善公義的至高準則,因此任何違背神屬性的事就是罪。
耶穌也表明同樣的看法,馬可福音10章18節,耶穌這麼說:
除了 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馬可福音10章18節)
講到唯有神符合良善的標準,耶穌明確指出祂講的是絕對的完全和良善,而不是相對的或衍生出來的良善。畢竟聖經也稱呼其他的人是良善的,然而神的良善有別於其它的良善,它在本質與程度上是完全而絕對的,唯獨屬於三一真神所有。
聖經多處提到神至高的良善,例如詩篇5章4節,大衛如此宣稱:
惡人不能與你[神]同居。(詩篇5章4節)
還有但以理書4章37節,外邦的尼布甲尼撒王如此宣告:
他所作的全都誠實,他所行的也都公平。(但以理書4章37節)
將這概念講的最明確扼要的莫過於馬太福音5章48節,那裡耶穌說道:
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馬太福音5章48節)
在這些經文裡,我們能從兩方面看到神被視為絕對的道德法則:第一,神是絕對的完全,沒有一點缺陷瑕疵;第二,身為聖經的讀者,我們深受鼓勵要以神的作為和屬性為我們良善的依據。
根據這些以及其它的聖經經文,我們確確實實能夠的聲明:良善和公義應該看成是這個有位格的三一真神:聖父、聖子、聖靈之首要和重要的永恆屬性。從而,良善就包含和滲透在永活真神自己心意裡所具有的一切態度、價值、動機、願望、和目標。因此為要發現良善的合宜和正確標準,我們並非要費心的去學習一些抽象的倫理原則,乃是必須要盡力去明白神自己的心意如何。
終極標準
其次,講到神是絕對的道德準則,我們的意思是不存有比神更高的標準;神的良善就是所有良善的終極標準。
不幸的是,有許多人都有錯誤的觀念,誤以為如果神要被視為是”良善公義”的,他自己還得要符合和滿足某種良善的標準要求。例如有人認為神如果審判人類,祂就不是個良善的神;其他的人則認為一個良善的神是不會容許邪惡的存在。根據這些臆測,他們錯誤的推斷聖經的神不應該是良善的神。
即使基督徒拒絕認定神是不良善的,還是有一些信徒會錯以為有個更高的標準存在,連神都必須服從。
的確,我們承認有的時候聖經的作者自己好像是以神性情以外的標準來衡量和評價神,最常見的是他們以聖經衡量神。例如詩篇119章65和68節,詩人這麼寫著:
耶和華阿,你向來是照你的話善待僕人……你本為善,所行的也善。求你將你的律例教訓我!(詩篇119章65,68節)
在65節,詩人承認神的話是良善的標準,甚至指出按著這個標準,神的作為被視為良善。在68節,他宣告神是良善的,所行的也善,暗示著因為神按著祂的話語而行,所以是良善的,詩人在68節的結尾表明他想要學習神的律令典章,使他或者能夠符合神的良善。簡而言之,在這幾節經文裡,詩人是以神律令的標準衡量神的作為,而認定那些作為是美善的。
不過聖經的作者也知道律令不能自身於神以外而存在,它們乃是神的自我彰顯。例如詩篇119章137和142節,詩人這麼寫道:
耶和華阿,你是公義的,你的判語也是正直的……你的公義永遠長存,你的律法盡都真實。(詩篇119章137,142節)
神的律令公義且良善,因為那是出於神,而神是公義且良善的。因著祂是公義的,所以祂的所是所為,包括祂的律令,都是良善的。因此,即使聖經的作者將神與律法的標準相比,他們的目的只是要顯明律法如何將神的性情顯示出來。
聖經的作者無意教導說神如同人那樣,是受制於律法。他們也不認為神會與律法的標準抵觸。聖經從頭到尾都明示神自己位格的美善是所有道德倫理所依據的絕對標準。
上帝作為審判者
我們看到神除了是絕對的道德標準,也是倫理道德絕對的裁決者;也就是說,神具有終極的權柄,決定那些行為、心態、和思想是符合或違反祂的道德要求,而且祂也有終極的權柄能力照祂的抉擇行事。
當然,神真的授予人類一些責任和權柄,從而來作出倫理的審判。例如,聖經裡提到合法的人間政府,是被授予了一些有限的懲惡揚善的權力和責任。然而聖經也教導,我們的判斷只有反映出神的判決,才是正確而有效的。耶穌也講的很清楚,在末日神要照各人所行的審判每個人,祂的肯定或譴責乃是按每個人所作的。到那時,祂要咒詛那些行惡的,也要祝福那些行善的人。
約翰福音5章27到30節,耶穌論道這方面是這麼說的:
因為他是人子,[父神]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約翰福音5章27-30節)
在今生我們對倫理無論作了什麼總結性的評論,神始終是宇宙的至高審判者,終極唯有祂能裁決我們是否活得合乎道德操守,而祂的審判也是絕對有效。我們無法依據什麼去挑戰祂的權柄,所有的權柄能力都屬乎祂,我們無法推翻祂的裁決。約伯記40章2到14節涉及到這類主題,請聽神如何對約伯說的:
強辯的豈可與全能者爭論麼……你豈可廢棄我所擬定的?你豈可定我有罪、好顯自己為義麼?你有神那樣的膀臂麼?你能像他發雷聲麼?你要以榮耀莊嚴為妝飾,以尊榮威嚴為衣服……我就認你右手能以救自己。(約伯記40章2-14節)
因為祂有絕對的權柄,神就有權來審判;又因為祂有絕對的能力,人就無法逃避祂的審判。縱使屬神的受造物想逃開祂的權柄和能力,他們也無法達成。
歸根到底,我們只有兩個選擇:要麼是順服祂,以祂為我們的審判者,借著基督得著祂的憐憫和眷顧;要麼就是抗拒祂,而承受永遠的刑罰。假使我們受到挑唆,怨恨神也不相信祂的審判,我們必須明白祂的判決都是公義正確的。祂不是任性無常的神,乃是恒久照祂不變的性情施行審判,如同以利互在約伯記34章10到12節的申辯:
神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他必按人所做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神必不作惡;全能者也不偏離公平。(約伯記34章10-12節)
身為道德的絕對審判者,神始終依照祂性情的道德標準施行每個審判。祂的判斷是完全的,顯現出祂那無瑕的知識和智慧,確實的公平,和精湛無誤的道德。
對於神既是絕對的道德準則又是絕對的道德審判者,有這樣的基本認識後,我們接著來看這些事實對我們人生有什麼涵義。
含義
我們講到神是絕對的道德準則,主要是說到祂自有永有的存在;我們講到神是道德絕對的審判者,所著重的是祂與受造物之間的互動關係。我們目前要來看一個事實:那就是神的能力和祂審判的權柄使得祂的受造物必須依從祂性情的標準而活。
我們記得彼得前書1章15到16節,彼得這麼教導他的讀者們:
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彼得前書1章15-16節)
在這段經文裡,彼得認定我們已經知道神的性情是人類行為的終極標準。但是他也申明,就是因著神是人類行為的準則,人類理當順服並且效法神。
當然我們必須瞭解,談到效法神,我們並非要混淆創造者與受造物之間的差異。我們乃是說,我們有責任將祂的性情顯現出來。例如,彼得說我們要聖潔,因為神是聖潔的,他的意思是神的性情顯出聖潔是什麼,又因著神是照祂的聖潔行事,所以我們行事為人也得遵照祂的聖潔。
登山寶訓也有類似的教導。馬太福音5章44到48節,耶穌這麼說:
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馬太福音5章44-48節)
因為神的作為是全然的良善,那也就成為具有約束力的道德準則,所以每個人也必須順服神,依從祂行為的標準。
對我們多數人而言,這樣的應用似乎是顯而易見的,既然神有絕對的權柄要我們依從祂的標準,那麼我們當然必須順服祂。不過在實際人生中,許多質疑神至高權柄和祂公義準則的人卻不理會神的命令,而自行設定一些人生的法則。
有些人相信,即使神有能力審判他們,祂也沒有權柄這麼作;他們甚至認為不管後果如何,抵擋神是值得讚揚的,就像人反抗暴君一樣。
在我們基督徒的圈子裡也看到這種心態。例如在教會裡有許多人相信耶穌已經為我們的罪而死,所以神已經不再要求我們順服祂了。他們是把饒恕和放縱混為一談,誤以為我們的罪已蒙赦免,就可以隨心所欲了。事實上,每一個信徒都應當依從神本性的標準而活。約翰壹書1章7節,約翰這麼寫道: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翰壹書1章7節)
在這裡約翰至少提出兩個重點,是和我們所探討的有直接關係。首先他教導我們必須“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約翰指出所有的信徒都必須效法神。其次,約翰說我們之所以要順服神的準則,乃是與在基督裡的饒恕有關。當我們效法神時,基督的血才洗淨我們的罪。我們不可能以耶穌為我們的救主,卻不尊從祂為我們的主。
在詳細查考了神自己就是絕對的倫理準則這個理念後,就規範準則的角度來學習倫理學而言,我們現在就要把我們的注意力轉到本課的第二個部分的主題:神的話語作為向我們啟示的倫理準則。
- 上帝的話作為標準
我們已從不同的方面查考和瞭解,認識到聖經顯示出神自己就是我們絕對的倫理準則。然而問題的重點在於,我們之所以能夠認識神是誰,乃是因為祂借著祂的話語向我們啟示。沒有了這樣的啟示,祂的性情對我們而言必然是神秘而無法測度,從而我們也無法完成我們的義務,跟隨祂的榜樣而生活。有幸的是,神自己的啟示教導了我們許多關乎祂的性情,使得我們能夠依據祂的標準來清楚地作出倫理抉擇。因此,我們既然認為神是我們終極準則,那麼我們也必須以祂的啟示或話語為我們實踐的準則。
在探討神的話語為我們倫理的準則時,我們要著重三個要點:第一,我們要探討三種類別的啟示;第二,我們要討論這三種啟示的準則特質;第三,我們要探究這三種啟示準則的一致性。
三個類別
為了要進一步瞭解基督教倫理學,第一步,我們必須掌握一個事實,那就是神以三種方式啟示祂自己。
歷代的神學家們講到神的啟示,將它分成兩大類:特殊啟示和一般啟示。他們將神直接的話語,例如經文、預言、異夢、或異象歸之於特殊啟示。一般啟示則是包含歷史典故、宇宙、天象、草木、動物、和人類。簡而言之,一般啟示包羅萬象、涉及一切,包含了所有不屬於特殊啟示的事物。
以這樣的方式處理神的啟示固然有其好處,然而它卻使我們忽略了神啟示的某些重要層面。因此在這一課裡,我們還要談到實存的啟示:就是神在人類身上的啟示,它們常被歸諸於一般啟示,然而卻是值得我們特別加以探討。
我們記住了這三類的啟示,現在要來探討神的這些啟示如何顯示祂性情的準則,並且在我們作倫理抉擇時引導我們。
準則特質
我們首先要探討神的一般啟示裡所含的規範準則,然後探討特殊啟示裡的規範,接著要看實存啟示也是一種啟示的準則。我們先來看神的一般啟示所含的權柄。
普遍啟示
講到一般啟示,我們關注的是自然創造和歷史記錄告訴我們關乎神的事實和祂對我們的道德要求。當然一般啟示無法教導我們每一件事情。比方說,有些事情,諸如透過耶穌基督得蒙救贖,唯有在特殊啟示裡才有教導。但是,神旨意的其他一些方面則主要是透過實存啟示的方式臨到我們。而且聖經也強調當亞當和夏娃犯罪墮落以後,受造的世界也跟著墮落,所以自然界也就敗壞了;結果創造與歷史就變得難以解析,它們再也無法提供我們神性情的完美寫照。不過無論如何,聖經強調一般啟示仍然可以清楚的教導我們關乎神的事實,顯示祂性情的完美標準,因此仍可作為神啟示的規範準則。
我們要談到一般啟示應用於基督教倫理學裡的兩個重要特質:它的複雜和重要性。
複雜性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般啟示是很複雜的,基督徒通常把一般啟示想得很簡單,以為每種一般啟示都是類似的;事實上在一般啟示這個類別裡,還有不同程度的普遍與特別。一般啟示裡有些部份是眾人皆知,有些部份則只局限於一小部分人;有些在意思上非常隱晦,有些則十分清晰;有些是順著自然法則,很少顯示神時時主動的參與,有些則明白顯示神超自然的介入。在此不同程度的一端,是一些廣為人知的一般啟示。
就拿太陽舉例來說吧,幾乎曆世歷代的人都見過太陽,也知道它的效能。人們也就從太陽看到神的自我啟示,這恐怕是最為人知的一般啟示了。然而就因著看到太陽,並且知道它的效能,所有的人也因此有義務必須要來回應這個獨特的倫理要求。那就是耶穌在馬太福音5章44到45節說的:
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馬太福音5章44-45節)
太陽照在惡人身上,溫暖他們,使他們的農作物生長,顯示神即使對那些恨祂的人還是忍耐且有恩慈。因著世人都應該仿效神的性情,所以我們也得愛仇敵,為他們代禱。
然而有些一般的啟示卻只有少數的人知道,使得它幾乎就像是特殊啟示了,例如耶穌的出生、死亡、和復活的歷史。如同先前我們說過的,歷史是一種一般啟示,我們從中看到在時間的領域裡,神允許那些事件發生,和祂如何掌管整個世界,因而對神有深入認知。此外救贖的歷史,特別是耶穌基督的工作,使得我們對神,我們自己,和祂的救恩有更深的認識。
使徒行傳17章30到31節,保羅這麼述說救贖的歷史: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借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使徒行傳17章30-31節)
保羅強調耶穌基督復活的歷史事實就證明了神已經定了要審判全世界的日期。他也勸誡因著有將來的審判大日,使得人人都要悔改。換句話說,復活的歷史事實這個一般啟示使得世人都必須順服神。
這類的一般啟示是非常地像特殊啟示,因為它極不尋常,鮮為人知。耶穌活著和過世的時候,並沒有太多人親眼見到。而且祂的生和死非常的特別,與其他平常世人的生和死都大不一樣,說到祂的復活就更顯得是無法否認的神跡。可是光是這些事實卻構不上是特殊啟示,因為它們沒有明確的講述我們應該如何悔改,或者應該如何對神全然順服委身。
重要性
其次在基督教倫理學裡,我們必須肯定一般啟示在作倫理抉擇時的重要性。神要全人類都認知借著自然創造和歷史事實所顯示的關乎祂的性情,並且效法這樣的性情。
乍看之下,我們這麼看重從自然的創造和歷史的事實來認知神,很有可能讓許多基督徒覺得很奇怪。因為更正教神學的一個顯著的標記,就是特別強調聖經的啟示高於其他種類的啟示。然而要點是,即使我們在現今仍就要正確地高舉聖經,作為最高啟示的形式,更正教信徒也總是肯定一般啟示的有效性和其權柄。例如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一章1節就有這樣的話語:
自然之光與創造眷顧之工,雖彰顯上帝的善良、智慧和全能,叫人無可推諉;但都不足以將得救所必須的,有關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識賜予人。
神借著祂的所創造的一切和繼續與他所造之物之間的互動關係,來顯示祂的性情屬性。因著神自己就是我們絕對的準則,所以我們也有義務來順應神透過一般啟示所顯示出祂的性情。羅馬書1章18到20節,保羅就表明了這些概念: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借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羅馬書1章18-20節)
一般啟示乃是信仰的準則,它讓人明白全人類都應當順服神,又因著一般啟示是一個具約束力的準則,每個悖逆神所啟示的人就都是犯了罪。
羅馬書1章32節把這個觀念講的很清楚,有些人抗拒自然界所啟示的神,保羅對他們有這樣的評論: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羅馬書1章32節)
這裡保羅稱一般啟示為一個“判定”。其它的翻譯則把這個字譯作“法令” 或“審判”。其基本概念就是,一般啟示乃是人人皆知,也是神命定人必須順服的準則。
保羅認為這是個人人皆知的準則,許多人可能不同意。我們中間有些人無疑會認為我們不是從自然創造學到這些事情,而且這樣的訊息太特殊,無法從自然和歷史中取得。保羅那時代的情況也是如此,所以使徒就提到為什麼有許多人無法從一般啟示領受到這些事實。羅馬書1章21節,他這麼解釋: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羅馬書1章21節)
保羅講到一般啟示雖然如此明顯,我們卻拒絕接受,而偏愛其它的解釋。古代的非信徒為自己弄出了一些假神,現代的非信徒則將創造歸之於偶然。甚至許多基督徒也習慣于透過現代不信的眼光去思想自然界創造。然而神透過自然的啟示依然有其效力,它仍然是神要人遵循的啟示性法則。
保羅的評論可能是導自詩篇19章,第1節大衛這麼寫著:
諸天述說神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詩篇19章第1節)
總體而言,穹蒼和受造的世界可能是最為人知的一般啟示。絕大多數人在地球上生活過的人,都曾親眼見過遼闊的天空,這樣的認知是極其普遍。如果連最平常的一般啟示都具有權柄和效力,那麼一般啟示裡比較特別的部份當然也是具有權柄。
我們已經看過許多形態的一般啟示,而且所有的形態都顯示了神的法則,現要來看從神而來的特殊啟示。
特殊啟示
不管我們是否能夠相信一般啟示是神啟示給我們人生準則的一部分,所有的基督徒應該都承認特殊啟示是我們人生要依據的準則。如同我們對一般啟示的討論,我們也要來看特殊啟示在基督教倫理學裡的複雜性和重要性。
複雜性
首先我們要知道,特殊啟示相當複雜,它以不同的形態臨到我們,最常見的是講述或書寫的文字,這一切都是關乎到神以超越通常自然運作的方式與人類進行溝通。我們查考聖經,會發現許多特殊啟示的例子。在某些情況下,神以肉眼可見的樣式顯現,對某個人或一群人說話。在另些情況下,人可以聽見卻看不到祂。有些時候,祂是透過顯現的天使等仲介者傳述祂的心意,神通常也指示那些接受祂特殊啟示的人,將祂所啟示的資訊書寫下來,而這些資訊的書寫記錄就成了聖經,做為特殊啟示的一種形式。
儘管特殊啟示有這些不同的形式,然而它們之所以特殊,乃在於它們表現了神與人之間不尋常或超乎自然的溝通。它們涉及到神干預事情的自然運作軌道,為的是與祂的子民有更直接的溝通。
即使不同形態的特殊啟示有這樣的類似性,我們還是可以將它們加以區分,因為有些是比較直接從神而來,有些則透過疏遠的仲介,比較不那麼特殊,我們甚至可以說它們近乎一般啟示。那些比較直接從神而來的是最特殊的。
摩西是與神面對面直接講話。出埃及記33章11節這麼說:
耶和華與摩西面對面說話,好像人與朋友說話一般。(出埃及記33章11節)
而像異夢則可以是神特殊啟示的另一個極端。異夢裡含有特殊啟示,其意義不在於人作夢,而在於神用這個自然的現象對人傳達祂的真理。
例如在創世記41章,法老夢見七隻乾瘦的牛吃掉七隻肥壯的牛。顯然法老知道這個夢有超乎自然的意義,這從他找術士解夢可以知道。然而法老如何知道這個夢很不尋常?神並沒有在夢裡直接對他說話,也沒有差遣天使去對他說話,像馬太福音裡祂差遣天使對約瑟說話一樣。法老的夢特別的地方僅在於神是用夢與他溝通。除了神使用夢這一點,這個啟示與一般啟示裡常出現的夢沒什麼分別。
簡而言之,有些特殊啟示是很神奇且極為超乎自然,神對摩西顯現就是一個例子。而其它的特殊啟示則近乎人們尋常生活可見之事。
在現今,特殊啟示最普遍的形式,也為大家所公認的現存啟示形式,就是聖經。即使聖經也是有些部份非常特別,而其它的部份比較普通。例如,出埃及記31章18節,神直接書寫了十誡,那是保留在“神用指頭寫的石版”上,非常特別的部分。
有些話則原是出自異教徒對一般啟示的解說。例如使徒行傳17章28節,保羅對聽他說話的希臘人這麼說道:
就如你們作詩的,有人說:“我們也是他所生的。”(使徒行傳17章28節)
這裡保羅肯定異教詩人的結論,因此這詩人的話語就成了特殊啟示的一部分。
還有一些比較普通的內容,包括有聖經作者們收集的箴言,異教詩人的詩詞,和以斯拉記4章所記的波斯王亞達薛西和幼發拉底河西域的臣民來往書信的副本等。
特殊啟示極為複雜,以不同的方式臨到我們,其中多半是借著口述或書寫的文字。不過它們都涉及到神以超越平常自然運作的方式與人類進行溝通。
重要性
其次所有的特殊啟示在基督教倫理學裡都非常重要,因為它們全都是規範準則;所有的特殊啟示都是我們必須遵守的標準。例如保羅在使徒行傳17章28節引用了異教詩人亞拉圖和克來西安斯的詩句後,他接著從他們的文句匯出對於全人類都有效力的應用。使徒行傳17章20到30節:
就如你們作詩的,有人說:”我們也是他所生的。”我們既是神所生的,就不當以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藝、心思所雕刻的金、銀、石。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使徒行傳17章20-30節)
儘管“我們也是他所生的。”是異教詩人寫的,保羅卻是以神所授權的使徒身份,將這句話轉成神給人類的特殊啟示,使他們必須服從“各處的人都要悔改”這個命令。
如果原出自異教徒的話都帶有這樣的能力,那麼更特殊的啟示對我們當然更有效力。事實上,我們都看到聖經自身也肯定了這個結論。例如耶利米書25章8到9節,在以色列人一再抗拒先知們以後,神對耶路撒冷的居民這麼說:
因為你們沒有聽從我的話,我必召北方的眾族和我僕人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來攻擊這地和這地的居民,並四圍一切的國民。我要將他們盡行滅絕,以致他們令人驚駭、嗤笑,並且永久荒涼。(耶利米書25章8-9節)
因為百姓拒絕聽從神先知的資訊,神於是對他們施予極端的審判,警告他們,如果他們不悔改,祂會使他們遭到“永久荒涼”的地步。神借著祂所授權的代表,例如聖經裡的先知和使徒傳遞祂的真理,這特殊的啟示是絕對有效力的。
現今我們不再有活著具權柄的先知或使徒們。然而我們有聖經,它無論何時都對人具有效力。因為聖經是現今對我們最有關聯的特殊啟示,我們在下兩課裡要再做更深入討論。現在我們要來探討實存啟示,就是神透過有位格之人的啟示。
實存啟示
雖然神學家們通常不用“實存啟示”的名詞來談論啟示的這個層面,不過更正教神學主流的觀念一直認為,神透過人或顯于人心的啟示來顯明祂自己,是屬於一般啟示的一部份。換句話說,我們在此不是提出一種新的啟示,只是把曆世歷代神學家們所接受的這種一般啟示,作了不同的分類組合。
例如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1章10節提到:
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古代作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靈感,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而且對其裁判完全跟隨。
信條清楚講到聖靈是所有宗教爭論的至高判決者,而對聖靈判決最明確的引導是聖經。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即使信條認為聖經是其它決議服從的至高準則,它並沒說這些其他決議是無用或無效的。事實上,信條認為它所列出的也具有它們的價值。雖然這些論點都必須服從聖經的權柄,神也使用教會會議、古代作者、世人的教訓和個人的靈感將祂的旨意啟示給人。
我們可以稱這些人為的判決是“實存啟示”,它們不是歷史或自然創造的呈現,不是神直接超自然的溝通。不管是一群人匯出的整體公認的神學結論,還是個人自己的判斷,或是聖靈對信徒們內在的引導和光照,它們都與神借著人類給予的啟示相關。如同一般啟示和特殊啟示,在基督教倫理學裡,這些實存啟示也是很複雜而且相當重要。
首先,人類領受的實存啟示可以分成兩大類:一種就是所謂的實存啟示的外在部份,另一個就是實存啟示的內在部份。
外在的
實存啟示的外在部份包括:人的存在,人的判斷:包含個人的和全體的,以及人的行為。我們可以認為人的存在就是一種啟示,因為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也就是說,在某種程度上,我們每個人都是神的影像或反射,人類的形像反映出神的尊貴與榮耀。因為我們反映出祂的性情,所以我們可以借著觀察人而學到許多關乎神的事。
其次,個人和全體的判斷可以是一種實存啟示,這和我們是照著神的形像而造有著密切的關係。創世記1章26節,摩西如此記錄人類受造的歷史: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創世記1章26節)
雖然我們從人按著神形像所造的這個事實可以匯出許多觀點,但聖經給我們看到的與其有關的第一個要點,就是神授權給人類作代理,使他們能夠管理整個被造的世界。其中的一個涵義就是當人行使權柄時,就是在反映神的性情。
另一處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動態的具體運作,就是在創世記2章19節,我們讀到到這些記載:
耶和華神用土所造成的野地各樣走獸和空中各樣飛鳥都帶到那人面前,看他叫什麼。那人怎樣叫各樣的活物,那就是他的名字。(創世記2章19節)
這是聖經裡,我們所看到人開始行使神授予他權柄的第一個例子。不管我們對這個例子有什麼看法,至少我們知道亞當在為動物命名時,他是在思想並且作判斷。所以我們可以說,當人類以神所授予的權柄思考並作判斷抉擇時,我們就是在反映出神的性情。
而當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裡講到的“教會會議,古代作者,世人教訓和私人靈感”時,其實就是特別指向這類型的活動。
例如使徒行傳15章提到教會領袖聚集在耶路撒冷,決議外邦人歸信基督信仰以後該遵守的條例。參加且支持這個會議的有使徒彼得和保羅等人,他們送了一封信給當時的各地教會,解釋會議所作的決定。使徒行傳15章28到29節,路加記錄了那封信裡包含這樣的話語:
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使徒行傳15章28-29節)
注意耶路撒冷會議的宣告不只是他們的決議,也是聖靈的意思。與會者瞭解神可以使用他們集體慎重的考量來決定教會當行的道路。這不是說會議的抉擇不會有錯誤,只是指出聖經裡有這樣的先例,讓人相信神可以使用一整群人來啟示祂的真理。
教會以小組聚集也是如此。例如馬太福音18章16和20節,耶穌這麼說: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馬太福音18章16-20節)
耶穌教導若有兩、三個基督徒見證人確實定準教會的管教事件,祂是支持他們如此行使授予教會的權柄。因此我們可以放心結論,當基督徒以小組方式聚集施行判斷時,他們的決議雖然不是無誤的,然而神仍可以用個人和群體的判決來引導祂的百姓進入真理。
除了人的存在和判斷,神也使用人的行為當作實存啟示的一種外在形式。我們常看到聖經的作者們鼓勵他們的讀者要仿效別人的行為。例如帖撒羅尼迦前書1章6和7節:
你們……就效法我們,也效法了主;甚至你們作了馬其頓和亞該亞所有信主之人的榜樣。(帖撒羅尼迦前書1章6-7節)
保羅讚揚帖撒羅尼迦的信徒們跟隨他的榜樣,因此也成了其他人效法的榜樣。因著保羅和帖撒羅尼迦人的行為反映神的性情,那就是一種啟示,所以也成為倫理行為的準則或標準。
內在的
實存啟示除了這些外在的模式以外,實存啟示還有它的內在的模式。雖然聖靈以許多的方式運作在人的內心,啟示神的真理,我們在此只著重兩個。
首先,我們要探索的是神學家們通常稱呼的”光照”,其次我們要查考那些顯于良知的所謂聖靈“內在引導” 。
談到聖靈的光照,我們指的是神給信徒,甚至非信徒的一種理解認知的恩賜。當聖靈光照一個人的心思時,祂使這人具有以前他所沒有的知識或能力。馬太福音16章15到17節就是聖靈光照的一個明顯例子,那裡記載著:
[耶穌說]:“你們說我是誰?”西門彼得回答說:“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耶穌對他說:“西門巴約拿,你是有福的!因為這不是屬血肉的指示你的,乃是我在天上的父指示的。”(馬太福音16章15-17節)
西門彼得無法憑他自己可以知道耶穌是基督,他也不是聽別人說的;乃是神直接將這個真理啟示給彼得。
當然彼得本人是見過耶穌,所以他個人對耶穌的認識也導致他理解耶穌是基督。不過有許多人也見過耶穌,卻沒有這樣的體會。差別在於聖靈在彼得心裡工作,使他也這樣的認識。
保羅把信徒蒙受光照講的相當清楚。哥林多前書2章11和12節,他這麼說:
除了在人裡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像這樣,除了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我們所領受的,並不是世上的靈,乃是從神來的靈,叫我們能知道神開恩賜給我們的事。(哥林多前書2章11-12節)
保羅的重點是,信徒和非信徒可以理解同樣的事實,但領受的方式卻不一樣。所有的人因著是有限的受造物,所以對啟示的瞭解就受到攔阻;然而聖靈運作在信徒心裡,使我們對福音和神的真理有超自然的理解。最粗淺的一點就是,所有的信徒都因著聖靈光照而信靠耶穌是救主。腓立比書1章29節,保羅這麼寫著:
你們蒙受恩典……得以信服基督……(腓立比書1章29節)
譯成“蒙[受]恩典”的這個希臘字,原意是“白白得到”。保羅指出腓立比人不是蒙受機會去相信,乃是神將信仰耶穌的這個恩賜白白的給予他們。
因此所有的信徒得以相信耶穌,以祂為救主,乃是出自聖靈的光照。
很有意思的是,聖經也講到神光照非信徒們。我們已經看過神借著一般啟示將真理啟示給非信徒,可是根據保羅,神也借著光照將真理教導給非信徒。羅馬書2章14和15節,保羅這麼說: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馬書2章14-15節)
換句話說,包括非信徒在內,神使得每個人心裡對祂的律法都有基本的認知。無論面對怎樣的一般啟示,我們本能地就會知道那些事是對的,那些是錯的;我們的良知也是對此同作見證。
除此外,聖靈也常給予所謂的“內在引導” 。光照主要是認知性的,然而內在的引導則是比較感性而直覺的。這也是聖靈運作在人心裡,將神性情的真理啟示出來,最普遍的一種方式。內在引導可以見諸於我們個人的良知,或經常是一些無法描述的感受,覺得神要我們採取某種特別的行動。腓立比書2章13節,保羅講到這種微妙的內在引導
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立比書2章13節)
注意保羅在這裡講的不是我們知道或相信的,而是我們立志或渴望想作的事,和我們行動的內在動機和態度。這通常也是一種啟示,因為它是將關乎神性情的感動和洞察傳遞給我們。如同其它形式的實存啟示,因著它是啟示神的性情,所以也就成為我們要必須順服和要極力遵守的準則。
我們已探討了三種神的啟示,看到這些不同形式的啟示是如何將彰顯神性情的準則給了我們。現在我們要來看這三種啟示準則的一致性。
一致性
一般而言,特殊啟示和實存啟示是密切關聯的,它們啟示同一位神。因此,所啟示的準則也是一樣的,且都具有權柄和效力。那麼在依據聖經作抉擇時,這對我們有何意義?你應該記得我們依據聖經作抉擇的模式乃是“倫理判斷涉及個人將神的話語應用於某個情形裡。”按著這個模式,神的一般啟示、特殊啟示、和實存啟示的一致性顯示我們應當將可以得著的啟示都用於倫理判斷裡。當然在基督教倫理學裡,聖經是足以教導我們的,就神的性情而言,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不會給我們聖經所沒有的新資訊。不過借助把特殊啟示與神的這些啟示相比較,卻會使我們更清楚明白聖經的教導。事實上,如果沒有書本或言語的一般啟示,我們可能無法觸及聖經的特殊啟示。當然聖靈的光照,這樣的實存啟示對我們明白聖經的資訊也很重要。因此將聖經應用于人生時,使用所有的啟示會讓我們有更深的看見。
- 總結
在這一課裡,我們探索了基督教倫理學裡規範準則角度的兩個部份。我們看到神自己是我們倫理行為的終極標準,祂的性情使得全人類都必須效法祂。我們也看到在祂的話語或啟示之外我們無法知道神,因此我們必須接受祂不同形式的啟示,以此為已向我們啟示和實踐的準則。
在我們尋求發展我們基督教倫理學的概念時,必須要時常以神的性情為引導,那是顯現于自然和歷史、整本聖經,和人的實存裡。當我們將這些觀念應用於每天的生活時,我們就會發現我們自己得到更加全面地裝備,能夠作出討神喜悅,贏得神祝福的倫理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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