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M第三千禧年-依據聖經作抉擇 - (01:17:26) - 第三集 規範準則的角度:聖經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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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介紹 3
- 上帝作為作者 3
聖經的權能 4
例子 4
含義 6
聖經的權威 7
權威的宣告 7
含義 9
- 人類做為讀者 11
聖經的清晰性 11
特徵 11
含義 12
聖經的必要性 13
救恩 13
忠信生活 14
含義 14
聖經的充分性 15
目的 15
誤解 18
沉默 18
- 總結 20
- 介紹
幾乎在每個國家﹐法庭審理案件的過程通常都會涉及一些書寫的檔﹐就是證人提出各種各樣的字據,用來作為證據,諸如收據、信件、契約、招供和書寫的聲明等等的書寫檔。不過每個人也都知道﹐光是單單把這些檔提出來,交給法庭還不足夠。要讓這些檔能被有效的使用﹐律師們、法官們、和陪審員們必須要知道這些檔的一些特定特質或者這些檔的主要特徵。他們通常得花不少時間去瞭解和證明這個特殊的檔究竟是誰寫的﹐誰是收件人﹐何時寫的﹐為什麼原因而寫, 寫了那些事情等等。知道這些因素是相當要緊的﹐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使用那些檔。
就基督教倫理學而言﹐我們也有類似的考量。不管面對那種倫理問題﹐至少有個檔是我們會需要用來考量的﹐那就是聖經。不過在作倫理抉擇上﹐聖經對我們的影響﹐則是因人而異。有的基督徒幾乎完全依賴聖經﹐他們認為回應各種道德問題﹐聖經是無誤且具有權柄的法典。另外一些人看重聖經的勸誡﹐但對於它所記載的並不是全盤接受﹔還有一些人根本不在乎聖經﹐認為其中記載﹐與現今的時代毫無關聯。人們對聖經在倫理學上的用處﹐雖有不同的觀點﹐其中卻有個共同點﹕他們都是衡量了聖經的特質才產生那些觀點。
這是我們基督教倫理學系列“依據聖經作抉擇”的第三課。這一課的題目是“聖經的特質” 。在前幾課裡﹐我們說過倫理抉擇往往涉及一個人如何將神的話語應用在某個情況裡。這個觀點就使得我們能夠認識到,在作任何倫理決定時﹐我們總是必須要考慮到來自這三個方面的基本要素﹕神話語的標準﹐情況的特殊性﹐和作抉擇的人。我們稱這三個考量的角度為﹕倫理學裡的規範準則﹐情況處境﹐和存在動機。在這一課裡﹐我們要再從規範準則的角度﹐找出作倫理抉擇的合宜標準。
在前幾課裡﹐我們已經提過﹐神的特性是我們至終的標準﹐而祂的話語就是這啟示性準則的憑據﹐因為它清晰無誤的告訴我們神的性情。在這一課裡﹐我們要注重聖經的一些特質﹐好讓我們能夠更加明瞭聖經是如何將神的特性啟示給我們。我們要把聖經特質的討論﹐分為兩個部份﹕首先﹐我們對於聖經這些特質的探討﹐主要是依據它的作者是神﹐也就是探討它所具有的權柄和能力。第二﹐我們要來探索聖經所具有的相關特質﹐主要因為聖經是寫給人類讀者的﹐這就涉及到聖經的清晰性、聖經的必要性和聖經的充分性。讓我們先來看聖經是神的著述這一點。
- 上帝做為作者
我們講到聖經是神聖的著述﹐乃是著重於聖經是“神的話語”這個事實﹐是神對祂的百姓說的話。因此在探究聖經是出於神的啟示這個特質時﹐我們是論到兩件事﹕聖經的權能和聖經的權柄。多數的福音派基督徒當然都認定聖經乃是神對曆世歷代的人所宣講的﹐具有其權柄能力的話語﹔不過我們多半不會想到聖經的這個特質會和這麼多的論點有關。如果我們對這些觀點有更深入的認識﹐那麼就更能有效的將聖經應用於倫理情況裡。因此讓我們先來看聖經的權能這一點。
聖經的權能
身為基督徒﹐在觸及倫理問題時﹐我們不單只是要知道那些事情是良好而美善﹐那些則是錯誤邪惡的﹐我們也在意要怎麼用在道德上讓人欽佩嘉許的方式﹐將這些知識應用、表顯出來。在行動,思考,和感受的過程中﹐我們能從那裡得到力量﹐來實施出正確和良善的抉擇呢﹖在這方面,我們就要大大地借助聖經的能力。聖經是神活潑有功效的話語﹐它不只告訴我們應該怎麼作﹐它也給了我們力量和能力去相信﹐而且能夠活出討神喜悅﹐蒙神祝福的生活方式。就此觀點﹐我們先來看神話語的權能是以那些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的例證﹐然後我們再來看這個能力對倫理抉擇的影響。
例子
如同前幾課我們所談論過的﹐神用許多的方式對人說話。聖經也明白指出﹐即使不是以經文字句的方式﹐神的話語還是大有能力。在探究這一點時﹐我們首先要看神話語在創造過程中顯出的能力﹔接著我們要看祂預言的能力﹐然後是福音傳揚的能力﹐最後是探索神成文的話語﹐也就是聖經所具有的大能。讓我們先來查看神話語對受造物的權能。
當我們思考神話語的權能時﹐首先想到的就是神的話語在創造中所顯出的能力。最顯而易見的就是創世記第一章所記載的﹐神創造天地萬物的過程﹐講到世界是因神的話語而存在的。整章從頭到尾顯明神唯一所作的就是說話﹐透過祂的話語﹐祂創造、命定、使受造物充滿整個宇宙。如同詩篇33章第6和第9節所說的:
“諸天藉耶和華的命而造;萬象藉他口中的氣而成。”“ 因為他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篇33章第6,9節)
神的宣告在創造過程中顯出極大的權能﹐萬事萬物乃是因著祂的話語而存在的。這並不是說話語本身就具有神掌管的能力﹐乃是說神以話語的宣告為管道﹐傳遞出祂的能力。神使用話語為媒介﹐達到祂行事的目的﹐就像我們人使用錘子來釘東西一樣。
其次﹐聖經也清楚表明﹐神透過受感先知們的口﹐所說出的話語也同樣帶著能力。以賽亞書55章10到11節肯定這一點。在那裡﹐先知如此寫道﹕
雨雪從天而降,並不返回,卻滋潤地土,使地上發芽結實……我口所出的話也必如此,決不徒然返回,卻要成就我所喜悅的,在我發他去成就(或作所命定)的事上必然亨通。(以賽亞書55章10-11節)
雖然這段話指的是從以賽亞口中講出的神的話語﹐但其上下文則明白顯示出神是論到先知以賽亞所傳講的。猶大國的百姓不是直接從神那裡﹐而是透過以賽亞的口聽到主的話語。即使如此﹐這資訊在以賽亞傳講並記錄時﹐仍然帶著能力﹐它具有神的大能﹐能夠成就神要達成的目的。
接下來我們要看神話語的大能﹐透過非默示的傳講神的話或福音而顯明出來。新約講到透過傳講福音﹐顯明神的作為時﹐常肯定這個觀點﹐即使傳講的人未必是全然沒有錯誤。例如羅馬書第一章15到16節﹐保羅就明白的講到福音是帶著神的大能﹕
情願盡我的力量,將福音也傳給你們…… 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馬書第一章15-16節)
保羅認為的福音﹐不只是關乎耶穌所行的一套真理﹐也不是借著福音的敘述﹐描繪出神的大能﹐福音也不是關乎有大能的這位神﹐或是神以祂的能力所行的一些事情。保羅的重點乃是﹕傳講福音這個行動就具有能力﹐因為神借著這樣的傳講﹐使人相信。
哥林多前書1章18節﹐保羅也有類似的講法。他這麼寫著﹕
十字架的道理,在那滅亡的人為愚拙;在我們得救的人,卻為神的大能。(哥林多前書1章18節)
注意再一次,保羅在這裡講的是資訊本身﹐而不單只是與資訊有關的歷史事實。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往往不願意接受福音所宣講的真理﹐與此同時,他們反倒斷定拯救世人的神是愚拙的。人們因為不相信福音的資訊是真的﹐所以覺得那是愚拙的道理﹔對他們而言﹐那好像是新奇的神話故事﹐甚至是個謊言。他們認為思想正常的人絕不會去相信這種事。就因為這個緣故﹐十字架的福音對不信的人仿佛就是愚拙的﹐然而,對於相信的人來說﹐福音的傳講和宣講乃是神的大能﹐因為正是藉著這個管道﹐神引領他們獲得得救知識的真理。
瞭解神的話語在創造過程、預言﹐以及福音傳揚中所表顯的能力﹐我們接著要明白神成文的話語﹐就是聖經所具有的大能。
路加福音16章﹐耶穌在講財主和拉撒路的故事時﹐就指證出神成文話語的大能。你應該記得財主死了﹐他從陰間抬眼看見拉撒路在亞伯拉罕的懷中。財主擔心他的家人也會滅亡﹐下到陰間﹐就求亞伯拉罕讓拉撒路復活﹐差遣他去向財主的家人傳悔改的信息。路加福音16章29到31節﹐我們讀到亞伯拉罕的回答﹕
他們有摩西和先知的話可以聽從……若不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就是有一個從死裡復活的,他們也是不聽勸。(路加福音16章29-31節)
這段經文至少有兩點和我們的談論有關。首先﹐亞伯拉罕講到聖經。他提到了摩西和先知﹐當然不是指他們還活著﹐繼續親口說話﹐而是指這些神話語的記錄者﹐透過聖經繼續對人說話。當年神感動摩西和先知們所講的話既然大有能力﹐那些話語以書寫的方式流傳下來﹐也就仍然帶著能力。
其次﹐聖經是先知受神感動﹐將祂的話語書寫而成的﹐它所具有的領人悔改的能力﹐等同於人們見到一個死而復活的大神跡。從許多方面來說﹐論到聖經的大能﹐這段經文是最有力的敘述之一。我們知道﹐能見證到有人從死裡復活﹐那是一個相當震撼的經歷﹐足以讓人的生命有所改變。然而在這裡﹐耶穌卻是明白的指出﹐閱讀聖經甚至比看到死人復活更具有能力。
提摩太后書3章15節﹐使徒保羅也肯定這個觀點﹐他這麼說道
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摩太后書3章15節)
研讀經文有如傳講神的話﹐因為神讓人透過這個管道﹐得以瞭解並且產生得救所需的信心。傳講神的話語帶有神的大能﹐聖經本身也是如此。
含義
我們已經瞭解到神的話語,在創造中、在無誤的默示預言中、在聖經自身中,甚至是在不完美的講道中,都帶著的大能﹐現在要來思想在倫理抉擇的過程中﹐這些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希伯來書4章12到13節這段經文點出了神話語的能力對我們的實際意義。它這麼敘述著﹕
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他面前不顯然的。(希伯來書4章12-13節)
請注意﹐在這裡希伯來書的作者講到神的話語是活潑有功效的﹐它並非是一堆無生氣活力的訊息。當我們聆聽、閱讀神的話語﹐就像在見識一個生氣蓬勃的有機體﹐充滿能力的要成就神的意願。那麼神的話語在倫理學的領域有什麼作用呢﹖就如上述經文所講的﹐神的話語能夠鑒查辨明我們的心思﹐它可以審查我們最深的意念和動機﹐也具有能力﹐可以救我們脫離罪惡﹐使我們能夠活出聖潔、有道德的生活。請聽我們前面才讀到的提摩太后書,保羅接下來是怎樣講述的。在提摩太后書3章15到17節﹐他這麼說道﹕
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摩太后書3章15-17節)
聖經的能力不只帶領我們相信基督﹐作為神的話語﹐那些經文也能夠預備我們去“行各樣的善事”。聖靈使用經文﹐給予我們信心和智慧﹐塑造我們的品格﹐使得我們在面對道德抉擇時﹐可以選擇美好良善的﹐而棄絕拙劣不好的。
許多時候﹐基督徒雖然努力要活出有道德操守的生活﹐卻常常受到挫折。面臨正確和良善的抉擇時,他們往往感到心有餘力不足﹐因而覺得沮喪氣餒。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必要知道﹐學習聖經、不斷用聖經提醒我們自己、默想經文,這些絕不是徒勞無益的舉動﹐這個認知會讓我們大得鼓舞﹐因為我們這麼作﹐並非只是在閱讀一些倫理規條而已。神的話語的確能夠給我們力量去為神而活。持續學習並默想神的話語﹐使我們得以領受那能夠成就神旨意的大能大力。因此﹐聖經的大能對於基督徒在作倫理抉擇時的確是相當的重要。
聖經的權威
聖經的第二個特質是它來源於從神的默示所賦予獨特的聖經權威。聖經是出於神的默示﹐所以帶著神的權柄。從某種角度上講,我們已經仔細證明聖經乃是神自己的聲音,神的話語對於每個時代都是活潑有功效的。神擁有一切的權柄﹐所以無論何時祂說了什麼﹐聽到的人都必須服從祂的話語。在第一課﹐我們已經講過這個概念﹐那就是所有的啟示都是準則規範﹐因為它們教導我們關乎神的知識﹐而神是道德的最終準則。
因為這個觀點很重要﹐我們還是要來看聖經怎麼講到它本身所具有的權柄﹐以及這個權柄的道德意義。我們先來探討聖經權柄的宣告﹐然後看這個宣告對我們人生的含義。
權威的宣告
聖經至少以兩個方式申述它的神聖權柄。第一﹐它提出這個權柄的一些歷史的例證﹐第二﹐它明白的作此宣告。我們先來看聖經權柄的一些歷史例證。
我們在這一課裡已經看到﹐神所說的話和神成文的話之間是有相當緊密的關聯。聖經在許多地方向我們顯示出例證,神話語的權威是如何應用於聖經本身的。聖經記載在最早的時候﹐神是直接對人說話﹐而且祂的話語是帶有權柄。例如在創世記第二和第三章﹐描述人的受造和墮落﹔在那裡神命定人要治理伊甸園﹐以及不可吃善惡樹的果子。然而夏娃卻寧可選擇聽蛇的話﹐而不聽神所講的﹐也因此拒絕順服神的權柄。亞當則是聽夏娃的話﹐而不聽神所說的﹐同樣是棄絕了神的權柄。然而神的權柄並沒有因此就被廢棄掉﹐神借著懲治亞當夏娃和一切的受造物﹐以此驗證祂話語所具有的權柄。
稍後在摩西的時代﹐神將祂的話從口述轉成書寫的文字。他頒訂十誡的時候﹐是將這些律法刻在兩塊石板上﹐而不是口頭對摩西敘述而已。祂也對摩西傳講了另外許多律法﹐囑咐摩西要書寫記載下來。這些記載就是組成我們在出埃及記24章讀到的約書。它們是神人之間盟約的規定﹐不但帶著神的權柄﹐也包含祂的應許﹐就是借著祝福那些遵守順服的人﹐而咒詛那些違逆的﹐使得些律法具有效力。出埃及記24章4到8節這麼記載﹕
摩西將耶和華的命令都寫上……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 摩西將血灑在百姓身上,說:“你看!這是立約的血,是耶和華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出埃及記24章4-8節)
在這段記載裡﹐我們發現神成文的話語﹐乃是根據祂口述的話而來﹐而這成文的話語﹐也就是帶著神權柄的約書﹐是祂的百姓所必須順服遵守的。
許多世紀以後﹐神的百姓離棄聖經所寫的那些事﹐神就差派外族外民與以色列民爭戰﹐刑罰他們。以賽亞書42章24節﹐先知以賽亞如此記載﹕
誰將雅各交出當作擄物,將以色列交給搶奪的呢?豈不是耶和華嗎?就是我們所得罪的那位。他們不肯遵行他的道,也不聽從他的訓誨。(以賽亞書42章24節)
在以賽亞的時代﹐神毫不猶豫的就讓祂的話語生效﹐正如祂在伊甸園時所作的。不過這一次﹐他們所違抗的乃是神的”“律法”﹐就是神與祂的百姓立定的﹐書寫成文的約書。正如神口說的話具有權柄性的啟示﹐成文的話語也是如此。
新約也借著一些例子肯定聖經的權柄。例如耶穌常常引述經文來解釋和強調祂所作所為的合理性。約翰福音17章12節﹐耶穌如此禱告﹕
我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好叫經上的話得應驗。(約翰福音17章12節)
在此耶穌把對祂忠心的十一個門徒﹐與出賣祂的加略人猶大作了突出的對比。在這個比較裡﹐耶穌指出祂之所以保守了那十一個門徒﹐而喪失了猶大﹐都是根據聖經而行。
使徒們也相信聖經的權柄。例如保羅就是訴諸於聖經經文﹐要基督徒不要心存報復的意念﹐羅馬書12章19節﹐他這麼寫著﹕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馬書12章19節)
保羅在此的論點是﹐舊約講到伸冤在神這樣的話語﹐是帶有它的權柄。保羅要他的讀者們在這事上順服舊約所說的﹐這也表明他相信聖經是神權能的話語﹐即使新約時代的信徒們也要遵守。
除了舉例證明自身的權威﹐聖經也透過其直接了當的敘述﹐表明聖經自己所具有的權威。彼得後書1章19到21節就是一個最為人熟知,表達聖經權威的宣告之一﹐彼得明確地講述到﹕
我們並有先知更確的預言……你們在這預言上留意……因為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彼得後書1章19-21節)
這裡彼得指出書寫下來的舊約先知預言﹐即使在我們這個時代依然帶有權柄﹐因為這些預言是神授權、給予的啟示﹐它所具有的道德約束標準﹐是人需要留心注意的﹔也就是說﹐我們應當相信先知所寫的﹐也必須順服他們所命定的。
雅各也清楚指出舊約仍舊是神對我們有權威的律令。雅各書2章10到11節這麼寫著﹕
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 雅各書2章10-11節)
請注意雅各是用怎樣的方式來強調這個要點的。第一﹐他認為書寫的律法依舊有其效力。違逆律法就是犯罪。第二﹐雅各認為聖經的權柄是基於授予律法的那一位﹐就是神的權柄。因為聖經是神的話語﹐所以它帶有神的權柄。
此外也有一些經文講到新約的權柄。例如約翰福音13章20節記載著耶穌給予祂的門徒權柄﹕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有人接待我所差遣的,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遣我的。(約翰福音13章20節)
使徒們把這個權柄不只用於言語上﹐也用於書寫的檔裡﹐那就是我們現在所讀的新約。這樣的例證見之於新約許多述及命令的地方﹐例如帖撒羅尼迦後書3章6節﹐保羅如此寫著﹕
我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吩咐你們,凡有弟兄不按規矩而行……就當遠離他。(帖撒羅尼迦後書3章6節)
保羅在這裡給予的命令﹐是帶著耶穌基督授予他的權柄。其他的使徒們也是如此﹐他們在給予書寫的指示和教導時﹐也常引用這樣的權柄。新約乃是使徒們的書信或認可的檔組合起來的﹐所以它帶著使徒的權柄﹐也就是基督的權柄。
含義
我們已經探討了聖經對其權柄的見證﹐現在要來看這個觀點所具有的含義。簡而言之﹐聖經帶著神的權柄﹐因此無論在抉擇、行為、思想、感情上我們都得順服它的指令﹐也就是說我們的倫理行為相等於“遵守主的話”。遵守主的話至少要行之於兩方面﹕在廣度上﹐我們必須全然順服聖經所有的誡命﹔並且在深度上,我們必須以委身和堅定的心態順服這些誡命。
一方面﹐神的百姓必須遵守聖經全部的教訓。對於那些命令﹐基督的跟隨者不能只遵守他們喜愛的﹐而輕忽所不喜歡的。當然我們也承認有些要求比起另一些是更難接納﹐但是我們蒙召﹐就是要順服謹守聖經裡的一切誡命。例如出埃及記15章26節﹐神對以色列百姓說這樣的話﹕
“你若留意聽耶和華你神的話,又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留心聽我的誡命,守我一切的律例,我就不將所加與埃及人的疾病加在你身上。”(出埃及記15章26節)
以色列的百姓那時正在領受神所頒給他們的書寫的誡命。神表示行祂眼中看為正的事﹐等同於遵守祂的律例。基本而言﹐我們若是遵守聖經的教導﹐就是在行正事。
列王記上11章38節﹐對於我們應當如何順服聖經的權柄講得更是清楚。在那裡神對耶羅波安這麼說﹕
“你若聽從我一切所吩咐你的,遵行我的道,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謹守我的律例誡命……我就與你同在。”(列王記上11章38節)
你應該記得在這系列的第一課裡﹐我們特別定義神所祝福的一些善行。在此﹐神應許如果耶羅波安行祂所看為正的事﹐神就要祝福他﹐而所謂“正”的事﹐就是遵循一切祂所吩咐的。神所認為的良善﹐並非只是遵行部份神的律法而棄絕其它的。
神呼召祂的百姓要全面遵守祂所有的話語﹐不可有任何違逆﹐這對現今我們而言是一個巨大挑戰﹐如同昔日對神的子民一樣。可悲的是﹐有時信徒面對這樣的挑戰時﹐卻覺得即使他們只遵行神部份的道德誡命﹐神其實是不會在意的。他們誤以為神給了他們自由﹐讓他們可以輕忽那些他們覺得不舒坦﹐或難以遵行的誡命。
不過,即使我們不是有意要為我們違背聖經的一些道德誡命來作辯解﹐我們仍會不自覺的陷入避重就輕的選擇裡﹐對此我們必須有所警覺。為此﹐我們必須時常回來研讀和查考聖經﹐特別留心那些我們可能會遺忘或忽略的誡命。
其次﹐神的權柄不只在廣度上涵蓋其所有的教訓﹐在深度上﹐也涉及我們順服的心態。例如﹐無論是新約還是舊約聖經都是把愛神與順服祂的話語相提並論。道德的良善不是來自不情不願的順服﹐也不僅只是熱愛良善而已﹐道德的良善與敬愛神是分不開的。我們之所以遵行﹐因為神乃是以祂的慈愛和權柄﹐呼召我們成為樂意服侍祂的人。申命記7章第9和第11節摩西如此說道﹕
耶和華你的神……是信實的神;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 所以,你要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誡命、律例、典章。(申命記7章第9,11節)
因為神乃是呼召我們﹐與祂締結愛的關係﹐所以我們理當順服祂的誡命﹐就是聖經所吩咐我們的。
在新約裡﹐耶穌也一再重申這個觀念。約翰福音第14章15和21節﹐祂是這樣教導他的門徒的﹕
“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 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約翰福音第14章15,21節)
而且耶穌以身作則﹐使我們明白﹐要以愛心來順服父神。約翰福音14章31節他這麼說﹕
“要叫世人知道我愛父,並且父怎樣吩咐我,我就怎樣行。”(約翰福音14章31節)
聖經一再明示﹐神要我們遵從的道德誡命是基於祂對我們的愛﹐因此我們也要以愛祂的心履行這些要求。
因此根據聖經﹐我們瞭解到除非有正確的心思﹐否則無法有正確的言行。換個說法就是﹐只有我們從內心深處接納和相信聖經﹐我們才能全然正確的順服神話語的權威和權柄。
我們已經查看了聖經所具有權柄和能力。聖經之所以有這些特質﹐因為它主要是出於神的授權和感動寫下來的。現在我們要來探討第二個主題﹐就是聖經與人類更有關聯的那些特質。
- 人類做為讀者
當神啟示感動並授權聖經的作者時﹐祂心裡是存有一個目的﹐那就是要把祂的旨意和祂的屬性清楚的啟示給祂的百姓﹐好讓他們因此更能夠順服祂。因此,我們在此要探討聖經所具有的另一些特質。聖經之所以具有這些特質﹐主要是來自神是在向人發出啟示這個事實,人是做為讀者的。我們在這方面探討要涉及到聖經的三個特質﹕聖經的清晰性﹐聖經的必要性和聖經的充分性。我們首先來探究聖經的清晰性。
聖經的清晰性
當我們講到聖經的內容很“清晰明確”﹐並不是說聖經的每個部份都很容易明白﹐或是它的每個記載都是平白直敘。我們的意思著重於聖經並非含混不清的﹐它不是充滿隱晦的意思﹐以致它的記載必須透過某些神秘的方式﹐特殊的屬靈恩賜、或教會的某些服事人員才能顯明出來。
談到聖經的清楚明瞭﹐或它的“簡明清晰”﹐我們要注意的有兩點﹕首先是聖經清晰性的特質﹐然後是聖經清晰性所具有的意義。讓我們先從聖經中來看聖經清晰性的特質這一點。
特徵
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對於聖經清晰性的特質有一個很好的概論﹐記載在它的第一章第7段﹕
聖經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樣清楚,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瞭﹔但為得救所必須知道,必須相信,必須遵守的那些事,在聖經的某些部份都有清楚的提示與論列,不但是學者,就是不學無術的人,只要正當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適當的理解。
在此公認信條論到聖經清晰性的兩方面﹕首先它談到聖經裡“所有的事” ﹐其次它著重於“人得救所必須知道、相信、遵守的那些事” ﹐也就是福音。讓我們先來看這兩個觀點﹐首先是福音的清晰性。
我們簡單來說﹐聖經清楚的講到福音﹐使得每個有理性的人都能夠明白﹐得救來自悔改和相信基督。這不是說每個人都可以瞭解福音。如同公認信條所指出的﹐我們若想掌握聖經的清晰性﹐必須“正當的使用普通方法”﹔也就是要殷勤的研讀聖經﹐而且不要心懷它意的扭曲聖經所要教導的。在實際生活中﹐有許多因素會妨礙我們的研讀聖經﹐最明顯的就是我們的罪性。如果我們因著罪﹐無法明白或曲解聖經﹐我們就無法領受福音。然而這樣的結果是因著我們的失誤﹐而不是聖經寫得不夠清楚。
注意公認信條也不是說一個人可以因著研讀聖經的任何部份﹐而發現得救之道。它乃是說“聖經的某些部份” 清楚的講到福音﹐也就是說﹐聖經就整體而言是清晰的表顯出福音的資訊。人若沒有讀全本聖經﹐可能就不會讀到他可以輕易瞭解的關乎福音的經文。不過無論如何﹐就整體而言﹐聖經是將得救之道講得相當清楚﹐是每個有理性的人經過學習就可以明瞭的。
雖然聖經對於在基督裡得救的福音講得特別清楚﹐公認信條卻是對全本聖經有某些評論﹐它講到除了基本的福音資訊外﹐聖經其它的內容“不都一樣清楚,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瞭。” 換句話說﹐聖經在某些教導可能不是那麼容易明白。事實上﹐聖經裡所記載的﹐有許多的事情並非像救贖的啟示那麼清楚明瞭。
然而神給我們聖經﹐為的是讓我們可以明白聖經裡祂啟示的那些事﹐並且能夠應用於我們的生活中。如同摩西在申命記29章29節對以色列人所說的﹕
隱秘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神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申命記29章29節)
當我們查考﹐並且把聖經的教導應用于倫理抉擇時﹐我們必須記得摩西在這裡指出的一個重點。摩西將隱秘的事和明顯的事加以區分。神的確保留一些秘密﹐沒讓我們知道。祂沒有將所知道的全告訴我們﹐也沒有將我們想要知道的全部啟示出來。有些事情﹐甚至是一些倫理事件﹐神只保留給祂自己。縱然如此﹐神在聖經裡所啟示的卻不是秘密﹐聖經的記載是屬於“明顯的事” ﹐如同摩西所說的﹐這些事顯明出來﹐為的是讓我們能夠遵行。
含義
無論如何﹐神已經清晰明瞭地向我們啟示了祂的旨意﹐引導我們作倫理抉擇。祂已經給我們聖經﹐因此,如果我們“正當使用普通方法”﹐研讀查考﹐就可以明白在生活各方面神的旨意是如何。如同保羅在提摩太后書3章16節對提摩太的勸勉﹕
聖經……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后書3章16節)
如果我們殷勤研讀聖經﹐就能夠清楚明白要如何的應用它。
為了這個緣故﹐我們每個人都應當認真查考聖經﹐才能分辨領悟它對於各樣倫理事件的教導。再者﹐我們也不是說聖經的每個部份都是清楚易懂的。事實上聖經裡有些部份的記載是比其它的部份來的不夠清楚。除此以外﹐我們當中有些人又比另外一些人更容易明白聖經的話語﹐就如彼得在彼得後書3章16節說的﹕
保羅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彼得後書3章16節)
並非每個人都有同樣的能力去瞭解聖經﹐或者付出同等心力去研讀它。然而不管怎麼樣﹐我們若是願意認真學習﹐就一定能夠明白神的旨意﹐使我們可以遵行祂的道德標準。
我們已經探索了聖經的清晰性﹐由於聖經主要是為人而寫的﹐因此我們現在要來看聖經具有的第二個特質﹐就是它的必要性。
聖經的必要性
講到聖經的必要性﹐我們的意思是人們需要聖經﹐特別在作倫理抉擇時。在探討我們對聖經的需要時﹐我們要談到三個要點﹕在救贖上聖經的必要性、在信仰生活上聖經的必要性﹐以及我們需要聖經所具有的含義。
救恩
首先﹐聖經的必要性在於它讓人找到得救之道。就如我們在前一課學到的﹐一般啟示、特殊啟示﹐和實存啟示彼此之間有多處是重複的﹐然而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提供的知識只能讓人明白自己沒有達到神的標準﹐唯有聖經讓人知道如何得救。羅馬書10章13到17節保羅這麼說道﹕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 可見通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羅馬書10章13-17節)
保羅在這裡講得很清楚﹕透過福音的資訊這個正常管道﹐神將信心傳遞給人﹔而且在基督的話語之外﹐人們無法觸及福音的資訊。除了及其例外的情況以外﹐基督的話語是我們所有人得救的必經之路。通常而言,神學家們認為的例外情況乃是涉及到嬰孩或智慧不足的人。
然而什麼是基督的話語﹖羅馬書第十章﹐保羅主要是指福音的傳講﹐不過他也認為聖經的經文是福音資訊的根源。例如他所說的“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實際上就是引自于申命記的第30章。保羅引用經文的這種方式,在全本聖經中是到處可見的。明確的來說﹐在聖經裡﹐福音的傳講與書寫下來的聖經經文是有密切的關聯。例如在舊約裡﹐神經常把資訊直接傳給先知﹐他們再把神的話告訴百姓。不過神也確保那些預言都被記錄下來﹐好讓那些沒有當場聽到神話語宣講的人,也可以知曉。按照舊約的模式﹐使徒們也是先從耶穌那裡直接領受福音﹐然後不僅僅是透過福音的傳講﹐還要透過新約的書寫將福音傳報給其他的人。
這個運作的過程通常是這樣的﹐人們多半是經由於自己閱讀聖經﹐或是聽基於聖經的講道,來得以知曉福音的道理﹐進而導致相信福音和得到救恩。當然﹐文字書寫的聖經和根據聖經的講道之間是有一個重大的不同。聖經的每個部份都是神感動人寫下來﹐是毫無錯誤﹐也具有絕對權柄。講道則不是如此。如果講道是忠於聖經﹐那麼這個資訊當然就是真實、也具有能力和權柄。然而因為我們是墮落的人類﹐所以我們的講道絕對無法全然忠於聖經。聖經和講道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它的記載是恒久不變的﹐是我們可以完全確定和值得信靠的標準。毫無疑問,所有的講道、教會傳統、神學教導﹐以及許多其它的資訊對我們都很有幫助﹐然而,它們多少都混合著真理與錯誤。只有聖經是絕對無誤,全然無繆﹐誠實無為,完全可信的。所以,我們必須要有聖經——這個書寫成文的神的話﹐因為它既記載了福音﹐也成了福音傳講的根據與標準。
忠信生活
其次﹐在倫理生活中我們需要聖經。上一課我們已經講到一般啟示、特殊啟示、和實存啟示都是真的﹐也各具有權柄。那麼我們為何把聖經區別出來﹐當作必要啟示的一個特例﹖那是因為儘管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沒有錯誤﹐也具有權柄﹐它們卻是比聖經更難以解釋。罪已經敗壞了自然界和人類﹐我們所見的也不再純粹反映出神的本意﹔因此我們時常難以知道要如何確切的解釋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有時到一種地步,我們實在難以分辨所我們看見的﹐到底是在顯明神本來創造的結果﹐還是受造物被罪敗壞的後果。
除此外﹐聖經的講述也比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更加清楚明瞭﹐我們根據聖經作倫理抉擇﹐遠比依據其它的啟示要來得安全可靠。這就是為何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1章10節強調聖經是主要的資訊來源。它是這麼說的﹕
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古代著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私人的靈感,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而且對其裁判拳拳服膺。
公認信條的重點是﹐其它的訊息固然有其價值﹐然而聖經卻是最寶貴的﹐因為聖靈是透過聖經﹐講得最清楚明白。
含義
很重要的一點是﹐如果不留心注意聖經的教導﹐我們根本無法成為有道德的人。如同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到的﹐無論是自己研讀﹐或者聽人教導聖經的中心主旨﹐人們得救都得透過學習和相信聖經的基本內容。只有在基督裡的人才能具有真正的道德操守。簡單的來說﹐沒有聖經﹐人們根本不可能得救﹐也就無法成為有道德的人。人若是以為他們忽略聖經的教導還能有道德﹐那是非常錯誤的想法。從這個意義而言﹐要活出有德行的生活﹐我們需要聖經。
除了人們對神話語的基本需要之外﹐聖經的內容還包含了人們道德倫理生活所需的重要資訊﹐這是神沒有透過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來彰顯的。基督徒在作倫理抉擇時﹐會依賴自身的生活經驗﹐別人的看法﹐以及他們的道德直覺﹐這種作法是相當平常的。就如我們所見的,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是有它們的重要性﹐也值得我們考量﹔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在許多情況下﹐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不夠清楚﹐以致無法給我們合宜的指引﹐但是聖經卻把神的道講得很仔細﹐教導我們什麼是正確的抉擇。
例如使徒行傳15章記載了初代教會為了那些歸信基督的外邦人引發的一些爭論。教會裡有些人認為外邦人必須受教﹐該如何遵守摩西的律法﹐正如當時的猶太教徒們所遵行的一樣。他們要外邦人行割禮﹐在聖殿獻上合適的祭物﹐將律法應用於日常生活中﹐如同當日的猶太人所習慣遵守的那樣。然而在另一方面﹐有些人像保羅和巴拿巴等卻不贊成這樣的作法﹐他們認為神沒有要外邦人生活的像第一世紀的猶太人那樣。這個爭議性的問題使得教會的使徒和長老們必須聚在一起﹐深入探討研究對策。在未受割禮的外邦人中﹐一些人的看法和意見﹐與聖靈服事的狀況起了衝突﹐從情況中得到的線索卻不足以提供他們一個解決的方案。但是當雅各訴諸聖經﹐以求解決這個問題時﹐教會對這樣的作法卻是全體同意。他們需要聖經﹐因為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不足以為這個道德問題提供答案。為了解決這個爭議﹐耶穌的兄弟雅各找到阿摩司書的第9章11到12節。使徒行傳15章16到17節,雅各如此引用阿摩司書的經文﹕
“此後,我要回來,重新修造大衛倒塌的帳幕,把那破壞的重新修造建立起來, 叫餘剩的人,就是凡稱為我名下的外邦人,都尋求主。 這話是從創世以來,顯明這事的主說的。”(使徒行傳15章16-17節)
從這段經文﹐雅各明白在神重新恢復祂的國度時﹐也包括許多的外邦人在內。更重要的是﹐這些蒙召歸於基督的人仍然是繼續維持他們外邦人的身份。在舊約裡﹐那些歸信真神的外邦人就變成猶太人﹐必須遵守傳統的猶太儀式和規矩。但是阿摩司指出﹐當神在基督裡重新恢復祂的國度時﹐那些蒙召屬於神國度的外邦人卻不必遵循猶太的習俗。
*這同樣可以應用在當代。雖然一般和實存啟示總是真實的,它們卻無法充分一致地給予我們清楚的道德指導。因此,在基督教倫理中,相對一般和實存啟示而言,我們必須更加重視和依靠特殊啟示。我們必須全力以赴盡一切可能來理解聖經的教訓,因為針對道德問題,即便是其他形式的啟示無法給出適當的解答,聖經總是能給我們恰當地論述。*
我們理解了聖經清晰性和必要性的教導以後﹐現要來看聖經的充分性。
聖經的充分性
從根本上來講﹐我們說聖經是“充分的”﹐意思是說聖經的記載足以成就它的寫作目的。可是因為基督徒之間很難同意聖經寫作的目的到底是什麼﹐這個簡單的觀點就變得很複雜了。因此在我們探討聖經的充分性這個議題時﹐我們得先看與聖經的充分性有關的寫作目的。然後我們再來看對於聖經的充分性通常會有的誤解﹔最後我們要講到一個很普遍的觀點﹐就是聖經對於某些事情是保持沉默﹐但這其實是個錯誤的見解。
目的
就聖經的充分性和寫作目的彼此之間的關係﹐我們可以再來看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從那裡得到幫助。信條的第一章第6項對於這個觀點有美好而扼要的敘述﹕
凡上帝關於他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與生活一切所必須之事的全備旨意,都明明記載在聖經內,或能從聖經中透過正當且必要的途徑得出﹔所以無論何時,不可借著聖靈的啟示,或憑人的遺傳,給聖經再加上什麼。
公認信條確切的結論是﹐聖經的寫作有許多的目的。它提到了聖經是寫來教導我們要如何榮耀神﹐使人能夠得救﹐並且指引信徒關於信仰和生活所需要明白的事項。這些關於聖經為何而寫的觀點都是來自經文本身。
比方說,聖經裡有多處的經文教導人﹐神給我們聖經是就要我們可以借著遵守神的誡命來榮耀神﹐例如在申命記就有段經文就把這個目的講得很清楚。申命記28章58到59節﹐摩西指出遵行神的律法與榮耀神之間的緊密關係﹕
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神可榮可畏的名。 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將奇災……加在你和你後裔的身上。(申命記28章58-59節)
聖經是為教導我們榮耀神而寫的﹐而它的內容也足以達到這樣的目的。聖經裡包含我們所需要知道﹐應該如何榮耀神的所有準則。
至於人的得救﹐相信和生活﹐保羅就曾指示提摩太要堅定不移的心志研讀聖經﹐才能夠得到聖經所要給人的各樣好處。基於這樣的背景和考量,在提摩太后書3章15到17節﹐保羅清楚明確的講到聖經的充分性。在15節﹐他這麼寫著﹕
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摩太后書3章15節)
保羅講到聖經“能夠” 使我們有“得救的智慧”﹐他的意思是﹐借著研讀聖經﹐我們可以學習到想要得救所必須知道的一切事項﹐保羅非常清楚﹐聖經不但具有能力﹐如同在這一課裡我們早先看到的﹐他也知道聖經是為了讓我們得到這些好處而寫的。因著聖經能夠達成這樣的目的﹐因此它的內容在讓人得救上是的確充分的。
同樣的﹐聖經也足以讓人產生“信心”。再看保羅在提摩太后書3章15到17節所講的﹐他說“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聖經在此顯示﹐得救的信心是讓我們能夠領受神的救贖﹐得以稱義。
最後﹐聖經也足以引導我們應該有的“人生”﹐就是對我們在基督裡得救信心,要進行不斷的操練。在提摩太后書3章16到17節這段著名的經文裡﹐保羅講的非常清楚﹐他說道﹕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摩太后書3章16-17節)
除了讓我們因信基督而得救以外﹐聖經的目的也是預備我們能行各樣的善事——不單是某一些善事而已﹐而是每一樣的善事。因為聖經是為了預備我們能行各樣的善事﹐而且也具有能力得以達成這個目的﹔因此我們可以說聖經對各樣的善事已講得非常充足。如果我們正確明白全本聖經﹐那麼我們就足以知道神的標準﹐加上在各種倫理情況裡﹐對涉及的人事有足夠瞭解﹐我們就能夠作出合宜的決定。
瞭解聖經能充分指導我們的人生之後﹐會引起一個重要的問題﹕怎會有一本書﹐即便是像聖經那麼包羅萬象的巨著﹐能涵蓋每一個可能有的道德問題﹐並且裝備我們去行每一件善事﹖實際來說,聖經並沒有直接地談到每一個可能出現的道德議題。聖經只是直接地講到人生中有限的幾項事宜﹐比方說,我們信仰所涵蓋的基本內容﹐我們對神和對他人應該有的基本責任。但是聖經就是使用這種方式,定出這些基本的準則﹐使得我們可以伸展應用到聖經沒有直接提及的一些特別情況裡。這也就是為何公認信條將“明明記載在聖經裡” 的﹐和我們借著“正當且必要的途徑”﹐從聖經裡引申出來的事加以區分。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說聖經已提供足夠的知識﹐讓我們得以明白神的倫理準則。
最後我們要注意的到﹐公認信條解釋聖經之所以有充分性,那是在於聖經自身的全備性。因此我們
不可借著聖靈的啟示,或憑人的遺傳,給聖經再加上什麼。
聖經包含基督徒需要知道的所有準則。我們應當為神的緣故﹐服從人類的傳統規矩﹐以及政府、或是教會的權柄架構﹐然而這些絕對不能被看作是絕對或最高的準則。我們必須服從聖經準則的指引﹐以此來決定是否應當遵循人類社會的準則﹐而且這些人為的規則條例如果是與聖經原則相抵觸的話﹐我們就必須加以抵制棄絕。
我們在聖經裡一再看到這樣的例子。比如說在耶穌的時代﹐猶太人領袖允許兌換銀錢的人和作買賣的攤販們進入聖殿的區域裡。然而當耶穌見到這種情況時﹐祂非常惱怒﹐把那些人全趕出聖殿﹐因為猶太領袖們所允許的﹐是觸犯了聖經所記關乎聖殿的準則。馬太福音21章12到13節這樣的記載﹕
耶穌進了神的殿,趕出殿裡一切做買賣的人…… 對他們說:“經上記著說:‘我的殿必稱為禱告的殿’,你們倒使他成為賊窩了。”(馬太福音21章12-13節)
耶穌清楚明白以賽亞書56章7節所講的﹐那也是祂所引用的﹐就是聖殿應當是作為禱告的殿堂。然而猶太領袖們卻允許聖殿的地方被世俗的交易所污染。耶穌斥責他們使得聖殿成為“賊窩” ﹐這是非常嚴厲的話語。這個詞語引自耶利米書7章11節﹐那裡提到拜假神偶像的人和行為殘暴的罪犯在聖殿向神獻虛假的敬拜。耶穌用祂的言語行動表明﹐如果世人的準則是和聖經抵觸﹐那麼遵行這些人所制定的律法規矩﹐就是得罪神。
就每個情況﹐在道德準則的確立上﹐聖經的內容是充分的。人們所制定的倫理儀式條例只有在回應聖經的準則情況下﹐才能生髮效力。然而世人所訂的規則若與聖經的準則相抵觸﹐基督徒就必須加以拒絕。
對於聖經的充分性有相當的理解以後﹐我們現在要來看對於這個觀點﹐人們通常會有的一些誤解。
誤解
我們要將這些誤解大概的分為兩大類﹕第一﹐人們過於高估聖經的充分性﹔第二﹐人們過於低估聖經的充分性。讓我們先來看人們如何高估聖經的充分性。
通常而言﹐那些高估聖經充分性的人﹐其實都是對聖經存著相當認真而且執著的態度﹔不過他們卻常常對於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缺乏合宜的認知態度。結果他們就誤以為﹐即使對於涉及的人事狀況沒有充分的認知﹐也可以把聖經適當的應用在倫理的抉擇裡。他們相信作倫理決定就像研讀聖經和遵守它的教導那麼簡單。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在我們遵守或是應用聖經之前﹐我們也必須先理解我們應用物件具體的人事情況。畢竟神也給我們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如果我們忽略這些方面的啟示﹐我們也就忽略了神所給予我們用來解釋和理解聖經的一些工具。
不過也不是所有的錯誤都是來自高估聖經的充分性﹐更多的時候﹐是來自于對於聖經充分性的低估。通常這種錯誤的認知是堅持聖經只足以引導我們應付生活中的一些有限情況﹐只對某些事項給予一些道德指引。例如湯瑪斯·阿奎那認為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就足以教導我們許多道德的準則﹐而聖經則是補充給我們一些資訊﹐讓我們知曉那些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所沒有涵蓋的事項﹐例如人類的得救之道。近年來更有人認為聖經並沒有談到一些頗受人爭議的事項﹐例如一夫一妻制、同性戀、墮胎﹐和安樂死等問題。
然而,如同我們討論過的﹐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教導﹐聖經提供給我們一個關乎倫理準則的完備體系。依此而言﹐在啟示神的旨意﹐以彰顯祂的榮耀﹐我們的得救﹐信心和基督徒生活等各方面﹐聖經的充分性是沒有局限的。一般啟示和實存啟示也包含了一些這樣的準則﹐然而它們沒有包含聖經直接或間接所涵蓋的那些準則。
* 注意,有必要再次強調這一下,聖經並沒有對人生中的每一個細節都給予直接或詳盡地論述。我們大大需要來自一般和實存啟示帶給我們的資訊*
因此我們可以說聖經所言足以應付人生生活的每一層面﹐所以我們對神當存有的心志﹐就是時時刻刻都要應用聖經的準則。
沉默
現在我們要談到一個相當普遍﹐其實是個誤解的觀念﹐那就是聖經對於某些事項保持沉默﹐這也可能是善意的基督徒低估聖經的充分性而產生的最普遍誤解之一。那就是基督徒常會教導說﹐生活裡有某些事情是無關乎道德的﹐因為聖經對此沒有提供足夠的資訊﹐讓我們明白神對這些事情的旨意如何。曆世歷代以來﹐這些事情就被認為是adiaphora﹐是中性的,與道德原則無關。而通常基督徒對此所持的立場是﹐這些中性的事物本身並非關係到是非對錯。
*例如,早期教父們就教導說,吃肉或不吃肉並非關係到對錯的問題,另外,在改改教時期,馬丁路德也將“中性的”的說法來評估天主教在敬拜上的某些形式,他覺得這些方面是聖經既無命令,又無禁止。* 雖然在教會歷史上有許多人是持著這樣的看法﹐但是這個觀點其實是與聖經的立場相違背。例如﹐神學家雖然認定一些不具人格的事物是“中性”的﹐然而聖經卻認為它們是好的。即使在人類已經墮落犯罪﹐保羅還是堅持每一件事物是好的。提摩太前書4章4到5節﹐他這麼寫著﹕
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 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提摩太前書4章4-5節)
保羅在這段經文裡主要是講到食物﹐可是它所包含的原則是更寬廣﹐可以延伸應用于所有的創造物﹐就如神在創造大工完畢時看著一切所造的都是好一樣。基於這個原因﹐那些不具人格的事物決非是“中性”的﹐它們都是好的。
當人們若是必須在兩個或更多的好事上作出選擇時﹐有些神學家也把“中性無關對錯”這個詞語用於這種情況裡。他們的意思是既然所有的抉擇都是好的﹐那麼聖經並不在意我們選擇什麼。然而聖經卻教導我們﹐神會祝福某些好的選擇﹐甚於其它一些好的選擇﹔在兩個看來同樣是美好的抉擇裡﹐聖經有時也稱揚其中某一個﹐甚於另一個。
例如哥林多前書7章38節﹐保羅這麼寫著﹕
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他出嫁更是好。(哥林多前書7章38節)
雖然學者們對於保羅在此到底指的是什麼情況沒有明確一致的看法﹐可是保羅寫得很清楚﹐他提到嫁或不嫁都是好的﹐而不嫁是更好的抉擇。就此而言﹐即使在兩個美好的抉擇中選一個﹐聖經也不是真的採取“中性” 的立場。
你應該記得在第一課裡﹐我們定義所謂的良善美好﹐就是那些領受神祝福的事﹔而邪惡不當就是那些得不到神祝福的事。基於這個定義﹐人類和他們生活的每一個層面都應當非好即壞﹐或者得到神的祝福﹐或者沒有﹔絕對沒有一個人或是一件事是中性的﹐不好也不壞﹐處於中立地帶。如果蒙神祝福的﹐就是美好的事﹐反之就是邪惡的。
此外﹐人們還認為有一些話語﹐思想﹐行為在某些情況下是好的﹐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則是不好的。例如﹐性關係在婚姻裡是美好的﹐可是在婚姻以外就是有害的。可是這不意味著性關係本身是不好不壞。相反的﹐這關係本身是好的﹐正如神創造人﹐使他們有性關係﹐神看著是好的。但是未婚的男女誤用了性關係﹐使得在他們的情況裡﹐這樣的關係反而是有害的。
最後﹐有些神學家用“中性”這個詞語涵蓋一些我們無從斷定何為好何為壞的抉擇事項。然而,因著我們知道聖經直接或是間接的觸及我們人生的每一個層面﹐我們不能把那些我們不確定的事項就認定是中性﹐無關乎好壞﹐沒有差別的。的確我們是常常無從知道那一個抉擇﹐那一個思想﹐行為或態度是好的﹐那一個是不好的。不過這些情況的產生﹐不是因著神話語的不充分﹐也不是聖經對此採取中性的立場﹐而是我們不夠理解﹐明白﹐要如何把聖經表明的真理應用得當。
人們無法作出合宜的倫理判斷可能有幾種原因。你應該還記得﹐作出倫理抉擇的聖經模式是可以濃縮成下面的這種表述﹕倫理抉擇是個人將神的話語應用在某個情況裡。我們的行動是基於我們對道德標準﹐我們的目標﹐和動機有適當的瞭解。或者換句話說﹐就是規範準則﹐情況處境﹐和存在動機的考量。我們若是無法作出合適的倫理決定﹐可能由於沒有從上述的那三種立場作出恰當的評估考量。我們可能是忽略或誤解了所要認識和應用的經文﹐我們也可能是疏忽或誤解所涉及的道德倫理情形﹐我們還有可能是忽略或錯估了相關的人物和事件因素。無論如何﹐我們若無法對某個倫理選擇有個明確的決議﹐不能就此下結論說,是神沒有把抉擇所需要的資訊啟示給我們;也不能說這個事情是中性的﹐或說沒有正確的路徑可追循。[這些都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我們其實應該繼續閱讀﹐研究﹐禱告﹐審查問題本身﹐以目前暫定的判斷力作出最好的選擇﹐但是等到規範準則﹐情況處境﹐和存在動機等因素都清楚了,再作最後的判斷。
- 總結
在這一課裡﹐我們探討了聖經的幾個重要特質。我們瞭解到﹐因著聖經是神所啟示的﹐所以它具有權柄與權能。我們也明白了﹐因著聖經是為人類而寫的﹐所以它的內容清晰明確﹐完全必要,而且充分完備。在我們學習基督教倫理時﹐記住聖經的這幾個特質﹐會在許多方面對我們有幫助。
其中一點,就是提醒我們在回答各樣的倫理問題時﹐聖經是必不可少的一本書﹔我們必須從聖經裡找答案﹐因為它對我們人生的每一個層面都具有引導的權柄﹐而且因為有許多問題﹐也只有聖經可以提供解答。另外一點﹐瞭解到聖經的這些特質也給我們極大的鼓舞激勵﹐因為它提醒我們神給我們聖經﹐為的是讓我們得益處﹐也是為了要教導我們關乎祂自己和祂的標準。最後一點﹐聖經的特質使我們在作倫理抉擇時有確信﹐因為我們知道聖經對倫理的教導是清晰明確而且充分完備的。因此在我們繼續學習基督教倫理的課程時﹐記住並且全然信賴聖經的這幾個特質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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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明白聖經(史普羅)
《明白聖經》使我們知道勤奮地研讀上帝的話語是每一位信徒的特權和義務。這提醒我們說我們有特權,同時也有責任要正確地解讀聖經。史普羅博士告訴我們,聖經的解讀就像其他科學一樣,是有規則存在的。他提到一些指導原則來幫助我們正確地明白、解讀並且應用聖經,並使用聖經中那些經過時間驗證的原則來說明該如何發掘出聖經內容的真正含義。本系列內容對於剛開始讀聖經的人、或是經驗豐富的人而言都是很好的研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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