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M第三千禧年-依據聖經作抉擇 - (01:27:20) - 第四集 規範準則的角度:聖經的部分和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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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介紹 3
- 聖經的多樣性 3
語言 4
特殊的 4
普通的 5
文體 6
含義 8
- 聖經中上帝的律法 9
十誡 9
三種律法形式 11
評定標準 12
價值 12
應用 13
- 聖經的一致性 16
愛的誡命 16
恩典的福音 17
新約 19
和諧 20
- 總結 21
- 介紹
我有個朋友給他的兒子買了一輛自行車。這輛自行車需要買的人自己動手做些簡單組裝﹐就是把車輪和踏板等安置好。可是裡面卻沒有任何自行車的組裝說明書。多虧我的朋友基本上知道自行車的模樣和它運作的方式﹐所以他還是能夠把它裝配起來。假如他從沒見過一輛自行車﹐那麼情況會變得怎麼樣呢﹖他可能就無法把那些部件正確的組裝起來。
在某些程度上﹐聖經也像是一箱沒有說明書的自行車部件。對於熟悉的東西﹐我們還是可以輕易的把它組合起來﹔同樣的﹐我們也很容易就瞭解一些基本的聖經含意和適當用處﹐也可以此來回應一些倫理問題。但是在另一方面﹐對於一個複雜的機械物品﹐如果沒有說明書﹐我們就難以把零件正確的組裝好。同樣的﹐如果不理解經文的細微之處和其作用﹐我們就難以把聖經應用在複雜的倫理問題上。
這是我們“依據聖經作抉擇”系列的第四課﹐這一課的題目是“規範準則的角度﹕聖經的部分和層面”。在前面幾課裡我們都提到﹐倫理抉擇通常涉及一個人把神的話語應用在某個情形裡。因此在作合乎聖經的抉擇時﹐我們有三個基本的考量﹕首先是神話語的合宜標準﹐我們把這點和倫理學裡規範準則的角度關聯在一起﹔其次是合宜目標﹐就是情況處境的角度﹔再者就是合宜的動機﹐也就是對應於存在動機的角度。
在這一課裡﹐我們是第三次從規範準則的角度﹐進一步探討聖經裡用來辨別倫理標準的過程。我們要著重於聖經如何用各種不同方式把其各個部分和層面傳遞給我們﹐讓我們曉得神的準則。
我們要把對聖經內容部分和細節層面的探討分成三個主要部分﹕首先﹐我們要看聖經裡多樣性的題材﹔第二﹐我們要仔細查看組成神律法誡命的一些書卷和經文﹔第三﹐我們要談到聖經的一致性﹐這個特質把聖經的所有部分都聯結成一體。讓我們先來看聖經的多樣性。
- 聖經的多樣性
對聖經讀得多的人都知道聖經的內容題材不是從頭到尾單一不變的﹐它包含有歷史記述﹐詩歌頌詞﹐智慧箴言﹐預言和書信等各種不同的著述﹐而每一種著述裡面又各有它的多樣變化。畢竟每一個作者有他自己的寫作風格﹐而在著作裡又有不同的筆法﹐有時他給予誡命﹐有時是詳加解釋﹐有時是敘述個人生平經歷。這樣多樣性的內容不是偶然的﹐神是如此命定聖經的每一個部分以它特有的方式寫出基督教的倫理標準。因此而言,由於經文以不同的方式傳遞神的訊息﹐所以我們若是單單知道聖經說了什麼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知道聖經是怎麼傳遞訊息的﹐這樣使我們在閱讀經文的時候﹐才能瞭解經文的意思。
我們可以用許多不同的方式來描述聖經內容的多樣性﹐而且沒有那一個方式是可以涵蓋全面的。為了探討聖經的這個特質和它對基督教倫理的意義﹐我們要著重於其中的三點﹕第一﹐我們要談到聖經語言遣詞用句的多樣性﹔第二﹐我們談到聖經文體的多樣性﹔第三﹐我們要看這樣的多樣性對現今倫理教導的含義。我們先要從比較小的層面﹐就是聖經的語言這一點開始探討﹐再移到範圍比較複雜寬廣的聖經文體上。
語言
首先﹐聖經的措辭展現了人類語言溝通上所有的遣詞用句﹐它包含了聲明、詢問、應許、提議、咒詛、祝福、威嚇、判決、引證、審斷、命令、勸告、要求、感歎、描述、絕望的呼喊、期望的表達﹐以及欽佩愛慕的抒發﹐等等的多樣手法。聖經的語言有的含蓄內斂﹐有的情緒奔放。有的敘述充滿想像﹐使用了象徵和寓意的筆法;同時,還有一些就顯得非常的平鋪直敘﹐表達的方式直接了當毫不隱諱。聖經裡有諷刺挖苦的語句﹐也有真誠的措辭。它自在的使用明嘲暗諷和暗示引喻的方式﹐以及清楚明晰的講述。有的語句極度誇張﹐有的只是輕描淡寫﹐還有的部份是近乎口語。而更多的時候﹐聖經對一些事情根本就不加明述﹐只是將它視為前提和先設。
這種語言遣詞用句的多樣性使我們在閱讀聖經時平添了一些困難。總之,如果我們不清楚聖經裡有這麼多種不同的措辭﹐如果我們無法明白每種措辭傳達的方式,我們極有可能會誤解聖經所要教導的真理。
曆世歷代以來﹐基督徒推舉出許多方法來處理聖經語言多樣性帶來的難題。然而,保守地來說,我們可以把大部份的解決方式歸諸於兩大類﹕第一類是有的人認為聖經是用不平常的措辭語法表達﹔第二類的人認為聖經用平常的措辭語法表達。
特殊的
那些相信聖經的遣詞用句不平常的人所提供的一些解決方式﹐常忽略了聖經語言的多樣性﹔他們經常過於簡化聖經的語言﹐好讓他們可以把所發展出來的釋經系統用之於所有的經文。
例如在中世紀有許多的神學家認為﹐聖經既然是神所啟示的﹐它必然是用不同平常的溝通方式﹐超乎人類所能明白的。他們因此相信聖經的每一個句子都含有一些象徵的意義﹐有時就連聖經的作者也無法明瞭。按照這樣的解釋﹐不管書寫經文的人有沒有這些意圖﹐聖經的每一句話其實都有多個隱含的比喻。
最近以來﹐許多認為聖經措辭不平常的基督徒則是持著一個相反的見解。他們認為聖經之所以用不平常的筆法寫出來﹐不是要讓人難以解釋﹔他們相信聖經筆法不平常的特質為的是要讓經文的字句容易解釋。有的人堅決的認為聖靈會把經文的真實意思直接啟示給讀的人﹐所以人們不需要知道它是什麼種類的文法﹐或者瞭解經文通常的用意。還有一些人則是認為讀聖經的時候﹐應當盡可能照經文字面的意思來解釋﹔只有在字面的意思沒什麼意義的時候﹐才需要考慮經文可能隱含的比喻。
例如﹐人們在平常講話和交流的時候﹐顯而易見會有極度誇張或誇大其詞的現象。然而許多堅信聖經權威的基督徒卻不認為聖經有任何誇大的語法用法。相反的,他們認為聖經的每一個敘述都是直接了當﹐完全客觀而且精確扼要。
在日常的語言、寫作裡﹐常常只會扼要的敘述一些事情﹐其餘沒說的細節留給聽眾或讀者自己加以補充明白。然而有些基督徒卻不認為受感的聖經作者會用這樣的筆法。相反的,他們相信聖經的記載都是含括一切﹐絕不會只是局部的描述而已。
除此以外﹐我們意識到在日常的談話或寫作裡﹐我們也常會用反諷的方式﹐就是故意說相反的話。可是許多信徒卻難以接受在聖經裡也有反諷的寫法。與這種聖經是用不平常的語言書寫的看法正好相反的意見是﹐聖經就是用人們平常使用的語言來書寫﹐以所有人們慣常使用的方式來溝通的。
普通的
你應該記得在前一課裡﹐我們提到聖經的清晰性﹐意思就是說聖經的內容不是隱晦不明的﹐也不是充滿暗藏的意義﹐需要借著神秘的方式﹐通過特別的屬靈恩賜﹐或是由教會裡擔任某種職事的人才能加以解釋顯明出來。換句話說﹐聖經之所以清楚﹐就在於它是用平常的語言﹐以人們慣用的方式來溝通。
為了顯明聖經使用平常的人類語言來溝通﹐我們可以舉出一些經文﹐指出過於按字面的意思解讀會帶來的可怕誤導。舉例來說﹐馬太福音6章11節的祈求﹐那是主禱文的一部分﹕
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馬太福音6章11節)
姑且不論我們平常的表達方式﹐如果這句經文就照字面的意思和語氣直譯﹐那好像是耶穌在命令神給他食物一樣。
事實上﹐主禱文裡所有的祈求,都是用命令語氣﹐除了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日賜給我們之外﹐還有 救我們脫離兇惡。而且在希臘語法裡﹐命令句的確經常用來表達命令。
因著這個理由﹐照字面意思和語法解釋聖經的基督徒因此就認為,耶穌的話語是在命令神。而又因著主禱文是我們每天禱告效仿的一個模式﹐他們因此也認為我們有權去命令神。
但是從聖經的其它經文﹐包括耶穌在主禱文所說的其它話語﹐我們知道命令式的動詞也常用於表達懇請或祈求。在中英文裡的祈使句也是如此。例如我們會說﹕ “請把麵包遞給我”﹐或是“請幫我一個忙﹗”這些敘述其實都是用命令的語氣﹐可是我們在說的時候通常並不是在下達命令。再來看阿摩司書4章4節﹐先知阿摩司這麼說道﹕
任你們往伯特利去犯罪,到吉甲加增罪過。 (阿摩司書4章4節)
我們如果照字面的意思去直譯﹐豈不認為阿摩司真是要他的聽眾去到伯特利或是吉甲這些偶像崇拜的地方去犯罪﹐得罪神。然而這樣的讀法並不對勁﹐而且也不符合先知在其它地方所顯示的心意。例如,阿摩司書5章5節﹐先知這麼說道﹕
不要往伯特利尋求,不要進入吉甲。 (阿摩司書5章5節)
從這句話和阿摩司書的其它經文﹐我們應該曉得當先知要神的百姓到伯特利和吉甲去犯罪時﹐他是用反諷的語氣﹐他所要表達的意思其實正好與他的語句相反。他並不要他們去這些地方犯罪﹐而是要他們停止得罪神。
聖經語言表達的方式並不是聖經所獨有的。聖經是用它的作者們和他們原先的聽眾所習慣的語言方式來表達的。這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要合宜的解釋聖經﹐我們必須瞭解人們那時平常的講話方式﹐同時,我們也必須瞭解每個聖經作者書寫時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某個作者是用充滿隱喻的筆法書寫﹐我們就得用寓意的方式去解釋﹐在字裡行間找出作者原先想表達的。另一方面,若聖經作者是用平鋪直敘的手法書寫行文﹐我們的責任就是要照他書寫的方式,直接了當的去解釋那些話語的內容。
文體
正如聖經的語言是多樣性的﹐聖經的文學體裁也是如此。它們的範圍比語言更寬廣複雜﹐也讓人更難掌握得宜。但是瞭解這些文體﹐對我們能負責地解釋和應用聖經的內容部分和細節層面是至關重要。
聖經包含許多不同種類的文學形式和體裁﹐其中有散文、詩詞、歌詞、律法、故事、信件、誓言、使徒書信、預言宣告、箴言、比喻、和戲劇等。在每個寬廣的文體裡﹐還經常有更細小的分類。例如在預言宣告的文體裡﹐我們還看到有審判的宣告﹐祝福的宣告﹐訴訟的宣告等。這些文體按照它們的內容,也按它們的結構、風格、和語言的用法而各有特色。除此以外﹐每一種聖經文體也用不同的方式表達其意思。因此﹐我們不只是要瞭解多樣性的聖經語言﹐同時,我們也要明白那些繁雜不同的聖經文體。
我們引用聖經來談論倫理問題時﹐通常著重的是聖經裡包含了律法﹐或是直接教導道德標準與誡命的那些經文。這些經文對我們學習研究倫理學固然是非常的重要﹐可是我們也不要因此就誤以為其它文體的經文就沒有關乎倫理的教導。為了這個目的﹐我們就需要查看聖經裡一些談到倫理守則和規範的敘述故事﹐我們要關注涉及到道德和倫理的詩歌文體﹐我們也要探討反映出倫理價值體系的箴言和智慧文學。還有一些預言﹐它們顯示了神悅納或惱怒人的行為而有的道德裁決。
事實上我們在前面幾課已經看到﹐聖經的每一段經文都顯示出神的性情﹐也因此都包含倫理道德的教導﹐不管那些經文是律法準則﹐書信﹐詩歌﹐箴言﹐歷史故事﹐或是其它的文體。為了這個緣故﹐當我們探討倫理學時﹐我們必須研究聖經的所有文體﹐為的是能夠從中完備地瞭解神的道德倫理標準。
為了闡明聖經所有的文體都可以在倫理道德上對我們有所啟發與教導﹐我們可以先來看聖經的故事敘述。當然聖經作者們的用意是在記載歷史的事實。不過他們也是想借著這些實在發生的事情激發我們的信心﹐並且教導道德倫理的功課。聖經的歷史記述至少在五個特定的方面,能夠有助於我們對基督教倫理學的研討與實踐。
首先﹐在基本的層面上﹐我們必須認定聖經的歷史故事是實事的記載。我們必須相信那些救贖的故事所敘述的是真實的。尤其是福音故事裡的那些主要事件﹐例如耶穌的死亡﹐埋葬﹐復活﹐和升天﹐以及在五旬節主耶穌差遣聖靈來到世上等等的記載。此外﹐對於聖經借著其它的歷史事實給予我們教導﹐我們也必須認定並且相信那些敘述是真實的﹐因為這些事實是明確的記載在聖經裡。
第二﹐聖經的故事對於基督徒道德倫理的重要性﹐在於它具有在道德上改變更新我們的能力。也就是說﹐我們之所以成為基督徒﹐有部份原因是因為知道聖經的歷史故事。
在第一課裡我們學到只有良善的人才能行出善事﹔而只有那些真心相信福音而得救的才是良善的人。然而要能夠相信基督﹐我們必須先知道基督是誰﹐和祂所做成的事情。我們唯有從聖經的歷史記述裡才得以知道這些事情。所以在相信基督之前﹐我們必須先知道一些聖經的歷史故事。我們因此可以合理地說﹐如果要有良好的德行﹐我們必須先要知道一些聖經的歷史故事。
第三﹐聖經的故事敘述提供了神設定律法的背景緣由。要想清楚瞭解神的律法﹐我們必須先知道神賜給人律法的歷史背景。例如﹐為了讓我們願意順服神的律法﹐我們必須先知道那些強調神恩典的聖經故事。即使是十誡也是這樣起頭的。我們來讀出埃及記20章第2節﹐就發現神是這樣開始說的﹕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埃及記20章第2節)
十誡是以這樣簡短的歷史敘述開始的﹐也以此來激發百姓願意遵守那些誡命。事實上﹐如果不帶著這樣感恩的心態﹐人們根本無法真心順服那些誡命。正如我們在前一課學到的﹐所有的善行都得出於良善的動機。
在倫理學上﹐聖經的故事敘述非常重要。因為唯有瞭解聖經歷史﹐我們才能清楚明白神的律法。
第四﹐聖經故事提供了神對於歷史事件的評價。因為神的判斷總是正確合宜的﹐所以這些記載也給予我們穩固的道德指引。
你應該還記得我們曾經定義“良善”是那些神所祝福的﹐而“邪惡”就是那些神所咒詛或懲罰的。在聖經故事裡﹐作者們敘述那些神所祝福或咒詛的行為﹐思想﹐和動機﹔他們借著這些記載為讀者們提供了一些該遵守的榜樣或該棄絕的實例。
最後﹐聖經故事的作者有時會記下他們自己的道德評論。有些評論非常的隱諱﹐而另一些則是非常明顯。例如﹐創世記13章12和13節﹐摩西對於所多瑪的居民有這樣的評論﹕
羅得住在平原的城邑,漸漸挪移帳棚,直到所多瑪。所多瑪人在耶和華面前罪大惡極。(創世記13章12-13節)
摩西對所多瑪的道德評估不只是讓人對羅得的智慧判斷有所存疑﹐也預料到神對那個城市即將施予的審判。
受到神所啟示和感動﹐記錄聖經歷史的作者們也對於故事裡許多人物﹐心態﹐事件的良善與否作了評論。他們判斷的言論代表了神對這些人和事的立場﹐也因此提供給我們許多道德倫理的考量。
那麼﹐以全本的聖經為我們的倫理標準有什麼意義﹖正如我們在前面討論過的﹐聖經故事的重要性也可以應用於其它的聖經文體﹔每一種文體都包含有規範準則﹐教導我們當有的思想、行為﹐ 和感受的方式。因此緣故,我們也必須遵守聖經裡每一段經文向我們提出的道德要求。
例如﹐聖經的詩歌常著重於人們當有的情感表達﹐也經常描述神所贊同或不喜悅的事情。預言則是敘述了神對人們行為的歡喜還是惱怒。它也顯示許多能博得神喜悅的善事﹐並警告我們不要犯那些招惹神怒氣的罪行。智慧書詳細的解釋神的性情﹐那也是我們至終的倫理準則﹐它教導我們如何把律法的精髓或原則應用於實際的生活中。即使聖經的某段經文沒有強調倫理的考量﹐它們仍是常隱含有這樣的教導。
我們再來思考提摩太后書3章16和17節保羅所講的﹕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摩太后書3章16-17節)
保羅強調全部的經文﹐不管是用什麼文體寫出來﹐都是要裝備基督徒﹐使他們能夠蒙神所喜悅。既然每一段經文都與道德倫理有關﹐那麼縱使聖經的作者沒有特別強調道德的問題﹐那些經文仍是含有這方面的教導。簡單的說﹐如果我們忽略任何經文隱含的倫理教導﹐我們可能就無法全面性的瞭解神的啟示所要給予的倫理準則。
含義
聖經用多種不同的措辭語法和文體教導我們倫理的準則﹐這對我們現今教導倫理學也具有某些有趣含意。首先﹐經文多樣性的風格也啟發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教導倫理學。
清楚明瞭的道德指引能幫助我們明白許多事情﹐不過如果我們只是著重這種方式﹐有時直接了當的教導也會失去它們的效應。一些簡明的敘述常常不像詩歌或故事那樣觸動我們的感情﹐正如聖經裡一些平鋪直敘的倫理教導很少像詩篇或關乎耶穌的故事那樣令我們深刻難忘﹐典型的道德訓誡裡探討的情形不如故事敘述有那樣精巧微妙的影響﹐而平直的述說也很少像箴言那樣感動我們深入默想一些道德問題。
因此﹐有時採用聖經所用的不同風格語法也有助於我們的倫理教學。如果我們採用一些和倫理學不常相聯的方式﹐例如詩歌的意象﹐故事﹐箴言﹐比喻等來教導倫理抉擇﹐有時可能會有更好意想不到的果效。
所以在思考基督徒的倫理問題時﹐我們要記得聖經裡所有的措辭和文體都含有規範準則的教導。我們也必須注意每一種文體或語法各以它們不同的方式給予道德的教訓。唯有借著這樣的方式﹐我們才能合宜的掌握聖經每一個文體措辭所包含的倫理教導。
我們已經講過了﹐聖經如何以不同的語言措辭和文學體裁引導我們曉得,必須要以全部經文為我們的道德指引﹐現在要來看聖經裡的律法書﹐就是聖經裡把道德倫理講的最明確的部份。
- 聖經中上帝的律法
對於基督教和猶太傳統而言﹐摩西五經﹕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眾所周知地被通稱為是律法書。但是當我們在這個課程裡講到神的律法時﹐我們不僅僅只是涉及到摩西五經﹐而是指聖經裡以明確的語言講述神律例典章的經文。這些經文主要是出現於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可是這些書卷也包含了其他並非屬於律例典章的記載,例如歷史故事﹐詩歌﹐名冊等等。除此之外﹐有些律法規則也出現在摩西五經以外的書卷中。
正如我們先前提過的﹐神的律法不僅只是見諸于那些具有道德規範指引的經文﹐全本的聖經都是給予我們的規範準則。但是,律法書包含了許多把神的道德誡命表述的最為清楚明確的部分。因此在作道德倫理探討時﹐傳統上我們通常也是從這裡著手起步。
我們對於律法書的探討可分為兩個部份﹐第一﹐我們要解釋十誡的重要性﹐因為十誡是神律法誡命的基礎。第二﹐我們要來看長久以來神學家所認定的三種不同的律法形式 。讓我們先把注意力集中來探討十誡。
十誡
十誡是記載在出埃及記20章和申命記第5章。不同的神學教義以不同的方式列舉這些誡命。不過在這個課程裡﹐我們要沿用傳統更正教所列舉的方式。我們可以將十誡扼要的說明如下﹕
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第二誡﹕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第四誡﹕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第五誡﹕當孝敬父母。
第六誡﹕不可殺人。
第七誡﹕不可姦淫。
第八誡﹕不可偷盜。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誡﹕不可貪婪。
雖然有些神學家只是把十誡看為摩西律法的一部份﹐可是聖經明確指出十誡具有特殊的首要性﹐是超乎聖經裡其它的誡命典章。
十誡在歷史和神學上有它獨特的主導性或首要性。就我們所知﹐它們在歷史上的主導性﹐是基於這些律法就是以色列國民首次從神領受的成文法典。加拉太書3章17節﹐保羅就提出這個事實﹐要人注意。他是這麼寫的﹕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傳授的律法廢掉。(加拉太書3章17節)
保羅講到十誡是神所“傳授”的律法。表明了這是以色列民第一次以這樣的方式得著神的律法。以色列民是透過摩西領受十誡﹐而摩西則是在西乃山上從神那裡直接領受十誡。因著領受十誡﹐以色列就成了第一個擁有神以完備和超然的啟示方式頒佈神聖誡命的國家。
當然神的子民在摩西之前已經有許多的法則與誡命。在挪亞洪水的日子裡,我們很清楚地看到神就給了一些準則,期待人來遵行。當人拒不遵行神的準則後,神就用洪水毀滅全球。更進一步講,亞伯拉罕不是沒有必要來尊行律法和規條。在創世記17章第1節﹐神給亞伯拉罕一個廣泛和明確的指令﹕
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創世記17章第1節)
而當以色列民在西乃山下紮營的時候﹐他們也不是單單只領受十誡而已。但是十誡可以說是以色列民繼續在西乃山下紮營的時,緊接著所領受的許多律令典章的基準和總綱。這些其它的律法﹐我們通稱為是約書﹐它們是記載在出埃及記21到23章。而約書和十誡就組成了以色列民族最早的成文法典。後來這部法典又擴充到包含其它許多的規條法則。
除了在時間上具有其獨特的主導性﹐十誡在神學或思想體系上也有其獨特的主導性。出埃及記24章12節這麼記載著﹕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上山到我這裡來,住在這裡,我要將石版並我所寫的律法和誡命賜給你,使你可以教訓百姓。”(出埃及記24章12節)
差別在於,約書是摩西遵照神的指示書寫記錄下來的﹐然而十誡卻是神親自書寫在石版上的。申命記9章10節也證實十誡是神親自刻寫在石版上的。在那裡摩西這麼寫著﹕
耶和華把那兩塊石版交給我,是神用指頭寫的。(申命記9章10節)
神親自刻寫十誡﹐以此表明十誡在律法中的獨特性﹐祂要百姓特別注重這些誡命﹐也要他們知道這是祂的誡命中最重要的。
而以色列民是在一個特別的情況下領受這些誡命﹐這也表明十誡在神學上的主導性。律法是在閃電雷鳴、濃煙密雲和天上的號角聲中頒佈的。在這莊嚴的時刻﹐神不僅容許摩西見到祂的顯現﹐也允許約書亞﹐亞倫﹐和以色列的七十個長老見到這樣威嚴的景觀。
申命記4章13節也強調十誡在神學上的主導性。在那裡摩西認為十誡是神親自與祂的百姓所立的盟約﹕
[神]將所吩咐你們當守的約指示你們,就是十條誡,並將這誡寫在兩塊石版上。(申命記4章13節)
除此以外﹐出埃及記40章20節也記載﹐刻有十誡的法版是被放在象徵神腳凳的約櫃裡﹐而約櫃對以色列百姓而言是最能代表神的同在﹔但是約書和其它的法典卻沒有得到這樣獨特的重視。例如在馬太福音19章17到19節﹐我們讀到下面的一段對話,是有個人來問耶穌他當作什麼才能承受永生﹕
耶穌對他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他說:“什麼誡命?”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鄰舍’如己。”(馬太福音19章17-19節)
耶穌所列舉的誡命﹐除了愛鄰舍那條以外﹐其餘都是出自十誡。愛人如己的誡命則是出自利未記19章18節,其恰好就總結了十戒中耶穌列舉的那些誡命。簡單來說﹐耶穌明白的指出一個人如果能遵守十誡﹐就可以得到永生。當然﹐耶穌也教導說沒有一個人可以良善到能全然遵行這些誡命。不過我們討論的重點是﹐耶穌在這段對話裡是以極其明確的口吻強調十誡的主導性。即便是在新約聖經裡,十戒仍然在神學上反映出它的首要性。
聖經給於十戒在歷史和神學上特有的主導性﹐這點也為曆世歷代的基督教和猶太人的傳統所認同,並且體現出來。例如,猶太人的會堂通常會陳列出十誡的表徵;而刻有十誡的兩塊石版也經常出現在基督教的聖像雕刻裡。此外﹐十誡也在基督徒敬拜儀式中佔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簡而言之﹐許多世紀以來﹐基督教和猶太教的傳統都同意﹐神律法的這個部份具有獨特的主導性﹐是超乎聖經裡其它倫理道德的教訓。
我們已經瞭解了十誡在聖經裡有如此重要和優先的主導性﹐現在要來探討對聖經律法在傳統上的三種劃分或是三種律法。
三種律法形式
絕大多數更正教的宗派分支通常會把舊約聖經裡各種不同的律法典章,大致區分為三大類﹕道德法規﹐禮儀法規﹐和民事法規。道德法規主要是傳遞神的倫理道德標準﹐通常和十誡相提並論。民事法規提供人們群居生活的治理法則﹐特別是在以色列民族由神掌權治理的時代尤其重要﹔而禮儀法規則是教導人應該怎麼敬拜神﹐這部份的法規通常與舊約裡的獻祭儀式﹐會幕和聖殿的管理有密切的關係。
這樣的區分在教會的歷史上是有它的重要性﹐因此我們需要對它們仔細的加以探討。首先我們要探討這種傳統區分的評定標準﹐其次是肯定這些分類的價值意義﹐第三是討論如何將這樣的分類應用於我們的倫理學習上。讓我們先來看對於舊約律法作這三種分類的評定標準。
評定標準
雖然傳統上把舊約的律法作成這三類的區分是有許多的好處﹐但是也衍生出一些難以處理的問題。首先﹐多數的聖經學者都注意到聖經並沒有明確的提到這三類的區分﹔也就是說在聖經裡我們找不到那處經文清楚的把律法分為道德、禮儀、和民事等三類﹐更沒有教導我們﹐那些律法歸屬於那一類。雖然這樣的分類在許多方面看來是合宜的﹐可是我們也不能就以為它們在每一個層面上都很清楚明確。
其次﹐聖經倒是明白的顯示出某些律法不能只歸屬於某一個類別。例如出埃及記20章8到11節提到要遵守安息日﹐這個誡命是列在十誡裡﹐而十誡是被歸屬于道德法規。可是在出埃及記31章14到16節﹐守安息日也是被納入以色列敬拜禮儀的規則裡。
還有聖經也清楚的將不可殺人的誡命列入道德和民事的法規裡﹐這個誡命是記載在出埃及記20章13節﹐是十誡之一﹐而十誡是屬乎道德法規。但是舊約也清楚提到政府有權柄懲治殺人犯﹐因此兇殺也屬於是民法要處理的事件。
因此我們在看舊約律法時﹐必須注意有許多律法不只屬於某一種類別。事實上﹐我們應該這麼說﹐舊約裡所有的律法都兼有道德、民事、和禮儀不同層面的教導。
我們可以這樣的想﹐不管在經文裡它最突顯的是什麼﹐每個律法都是包含道德的準則﹐每個律法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儘管這方面通常是以民事法規來調節管理的﹔還有如果以色列民遵守或沒有遵守一切的律法﹐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他們在敬拜禮儀上的參與。基於這樣的理由﹐與其是把每一個律法納入某一個類別裡﹐不如比較恰當說律法都是兼有不同層面的特質。
雖然在評定律法的類別上有這些限制﹐可是如果我們想要瞭解神希望祂的百姓如何應用這些律法時﹐這三種的區分仍有它們實質上的價值。
價值
首先﹐傳統上這三種類別的區分﹐使我們更清楚看到﹐律法是神為祂百姓的生活所設定的全面性準則。律法是針對全部的﹐而不是只約束規範局部的生活言行。這一點是很顯明的﹐因為我們看到把律法作這三種的區分﹐也是清楚的反應出聖經裡所記載的﹐統管以色列民的三個重要職分﹐那就是先知、祭司、和君王。道德法規等同于先知的職分﹐是宣講神對公義的要求。禮儀法規則符合祭司的職分﹐因為這些法規與祭司的職責有直接關係﹐例如贖罪。而民事法規當然與君王的職分有密切關聯﹐君王是治理神百姓的領袖。
其次﹐這樣的三重區分幫助我們解析聖經沒有充分解說的一些律法。把性質相近的律法歸為一類﹐使得神學家們更能夠決定許多律法原本的意義和應該如何應用﹐而這些是聖經沒有太多講述的。這麼一來﹐如果聖經對某個律法的應用有詳細解釋﹐而對另一個性質相近的律法沒有太多說明時﹐我們就可以用前一個律法給予的見識﹐去瞭解另一個相關的律法。
我們已經看過傳統上把律法加以區分歸類的一些限制﹐也談到這樣的區分可以幫助我們明瞭聖經﹔現在要來探討第三項﹕如何把律法的三重區分合宜的應用在我們的倫理學習上。
應用
雖然許多神學家都同意﹐把舊約律法作這樣的三重區分是妥當的﹐可是要如何把這些類別的律法應用於倫理學上﹐他們卻無法有一個共識。有些人認為整個律法的分類並不適用於現今的基督徒。他們的理由是這樣﹐如果有這些類別的存在﹐以及把每個律法合宜的分門別類﹐這樣的作法會給人們製造機會逃避將神的話語應用於生活中。還有一些神學家認為所有的律法至今仍然適用﹐但只限於某些層面的應用。另外有些人則認為這種傳統的分類﹐可以幫助我們看到該如何把每個律法的每個層面﹐應用於每個基督徒的生活中。
舉例來說﹐讓我們來看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19章第3節所講的﹕
這些禮儀律……在今日新約時代都廢止了。
這個聲明反應出﹕因著基督受死、被埋、復活、和升天﹐神的百姓因此已無需履行摩西律法裡的許多獻祭和聖殿敬拜禮儀的規定。我們已不再有聖殿﹐不再將婦女和外邦人分隔在神的聖所之外﹐也不再為了贖我們的罪而獻動物為祭。
韋斯敏斯德公認信條對於民事法規也有類似的聲明﹐不過卻容許民事法規中有關的基本公平原則﹐或是涉及到基本道德原則仍然繼續適用。信條19章第4節這樣的講到以色列的民事法規﹕
上帝把以色列民當作一個政治體,所以又賜給他們種種的司法律。這些司法律都隨著以色列國家的結束而到期,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現今不再有任何約束。
這裡再次講到民事法規已失去約束效用﹐它們已經“到期” 而無效了
的確現今的信徒已經無需遵守舊約規定的許多法則﹐特別是那些在舊約中關乎到敬拜禮儀和社會民事的律法規條。因為這些規定已經被新約更清楚的啟示所取代了。舊約民事和禮儀法規已經“到期”而失去效用﹐在某些方面﹐這使得我們無需回返舊約的生活形態。
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就如道德法規那樣,我們也必須瞭解﹐舊約的禮儀和民事法規仍然可以適用于現今的基督徒﹐因為民事和禮儀的法規仍然教導我們神的準則。
現今的基督徒在倫理指引上﹐除了注重道德法規﹐至少有四個理由促使他們仍然要注意舊約的這些民事和禮儀法規。
首先﹐我們從這些法規所給予的啟示認識到神的性情。如同前面提過的﹐神的性情是倫理的至終準則。而舊約的律法反應神的性情﹐它顯示出神是誰﹐和祂的所作所為。而神的性情是不改變的。這意味著舊約律法對於神性情的所有啟示至今仍是真實的。簡單而言﹐舊約民事和禮儀的法規仍然顯示出我們該有的道德準則。
其次﹐聖經本身教導舊約的每一個律法﹐甚至最微末的﹐都是持續適用至今。例如馬太福音5章18和19節﹐耶穌就這麼教導我們﹕
“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馬太福音5章18-19節)
按照耶穌的意思﹐每一個誡命都要繼續顯示神的性情﹐直到諸事“都要成全”為止。但是目前時候尚未達到﹐因為基督還沒有再來。直到祂再來之前﹐律法中連最微小的一條還是應當要被教導和遵守。因著這個緣故﹐即使民事或禮儀法規也仍然繼續教導神對我們生活所訂的準則。
第三﹐另一個顯然的事實是﹐聖經從頭到尾教導我們[律法是一個整體﹐不管是禮儀、民事、或道德法規﹐它們仍然是彼此相聯、集體運作的。例如,按照雅各書的2章10和11節,我們讀到這樣的話: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雅各書的2章10-11節)
按照雅各的意思﹐律法是無法切割區分的﹐因為它們全都是從同一位神而來。
第四﹐整本聖經都是我們的道德指南﹐不是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而已。這也就是說﹐不管是禮儀、民事、或道德法規都還是能夠教導我們關乎現代的倫理問題。提摩太后書3章16節﹐保羅這麼寫著﹕
整本聖經……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后書3章16節)
注意保羅在此並沒有列出任何例外情況。正好相反,他講的是“整本聖經”。意思就是說在教導我們學義上﹐即使是禮儀和民事法規也仍然是有用的。
現在我們認識到舊約的民事和禮儀法規仍是基督教倫理準則的一部分﹐這個初步理解是很重要的。然而,同樣重要的是要怎麼樣把這幾類的律法融入我們的倫理思考裡。總的來說,我們已經清楚地知道,我們並非只是簡單地繼續持守舊約有關律法定規的這些行為而已。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處理這些律法呢﹖在應用上﹐我們應當遵循怎麼的步驟﹖
在這一系列的課程裡﹐我們一直強調倫理抉擇是一個人把神的話語應用在某個情況中。根據這個定義﹐不管某個律法準則是著重于道德、民事﹐或者禮儀的那一個層面﹐如果我們沒有考量到涉及的情況、和應用話語的人﹐我們就無法真正理解﹐並且合宜的使用這個律法的準則。而且若是應用的情況或當事人有所改變﹐很自然相應地神話語的應用也會有所調整。
在這裡我們可以舉舊約裡一個例子來作說明,這個將民事律法應用於當時的一個歷史情況﹐能讓我們對此觀念更清楚。這個歷史案例記載在民數記27章﹐講到西羅非哈的女兒們。根據神早先給的關於分地的律令﹐是把神的應許之地按照各個家族分配﹐然後這地業再平均分給兒子們。西羅非哈死於曠野﹐他沒有遺留兒子﹐只有五個女兒。那麼根據神所訂的分地的法則﹐西羅非哈的女兒們就無法承受她們父親的產業了﹐因此這些女兒們就去求告摩西。民數記27章3到4節記載著她們的求告﹕
“我們的父親死在曠野……他也沒有兒子。為什麼因我們的父親沒有兒子就把他的名從他族中除掉呢?求你們在我們父親的弟兄中分給我們產業。”(民數記27章3到4節)
如果神是定意要人逐字逐句刻板地遵守祂的話語﹐那麼這個案件就沒有什麼可討論的了。按著律法規定﹐西羅非哈的女兒根本不能承受應許之地的產業。然而在下一節經文裡﹐我們看到了一個不尋常的結果。民數記27章第5節這麼記載﹕
於是,摩西將他們的案件呈到耶和華面前。(民數記27章第5節)
蠻奇特的舉動﹐不是嗎﹖摩西把神訂定的分地律令傳達給百姓﹐他自己也是以色列民的至高審判官。在全國人民中﹐只有他清楚知曉神行事的原則﹐和神律法的細節。如果有誰曉得該如何裁決這個案件﹐那個人絕對是摩西。那麼他為何會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摩西知道神所給的律法是適用于有兒子的情況下﹐而且他也明白這個律法的目的﹐是要確保各支派的每個家族能夠承受、並擁有他們的土地。而在西羅非哈女兒們的案件裡﹐摩西面對的是如何把已經啟示律法的精髓應用在這個新情況裡。他曉得這個新的情況會影響他如何應用神的律法﹐因此他需要神的説明。而神的回答也非常值得注意。民數記27章7到8節﹐神這麼說道﹕
西羅非哈的女兒說得有理……你也要曉諭以色列人說:“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民數記27章7-8節)
這段經文接著列舉在其它的情況下﹐一個人的產業可能要分給兒子以外的族人。
但這裡的重點是﹕神顯示祂同樣的屬性能夠以不同的方式應用於在不同的情況裡。在許多狀況中﹐基督徒面臨類似摩西所遇到的難題﹕我們擁有神的律法準則﹐可是我們要知道該怎麼把它應用在新的情況裡。事實上﹐全部的律法都應該從基督的位格和工作的這個角度來詮釋和應用。
身為祭司﹐基督成全了律法裡禮儀法規的部份。禮儀法規的原則至今仍然有其效用﹐為此我們仍然應該信守這些法規的精髓﹐透過相信基督是我們的贖罪祭﹐並且在聖靈和真理中敬拜神。
身為君王﹐基督成全了律法民事法規的部份。教會是祂在地上的國度﹐因此理當遵守律法這部份的原則﹐就是合法的順服地上各自的掌權政府﹐他們則是屬乎基督更廣義的權柄之下﹔此外我們也要直接尊榮基督為我們生命的王﹐並且遵守祂的一切誡命。
最後﹐身為先知﹐基督成全律法道德法規的部份。我們仍是憑藉基督完美的德行才得以被神接納。但是我們也必須更新改變﹐以基督為我們的形象和楷模,盡力尋求活出他曾經在地上和如今在天上的道德倫理生活。
總而言之﹐把律法區分為道德、禮儀、和民事法規﹐在許多方面對我們相當有幫助﹐尤其當我們把這區分看為是每個律法的不同層面﹐而不是硬性的要把某個律法嚴格的歸屬於那一類。不過這樣的區分﹐絕不是讓我們有藉口﹐可以疏忽神律法的任何一個層面和部分。如同前面所提過的﹐神所有的律法都是我們道德的準則﹐在現今的時代我們仍然應該遵守神所有的律法﹐每個法規誡命都是成為基督徒道德倫理的基點和準則。
到此為止,對聖經多樣性的體裁和聖經裡神的律法,我們已經有了一個基本的定位﹔現在要來探討聖經的一致性﹐就是查看律法與神的其它啟示彼此之間的關聯。
- 聖經的一致性
在現今的教會裡﹐我們常會聽到教導聖經的老師這麼說道﹕“基督徒已經無需要遵守律法了﹐我們只要相信福音就夠了。”或者是﹕“神現今要我們信守的唯一律法就是愛的誡命。”坦白的說﹐聖經對於這類的事情其實講的也不是那麼透徹清楚。但是如果我們仔細解析整本聖經﹐會發現聖經從頭到尾是如此的一致﹐而律法本身與聖經的其它記載也全然和諧的。
在本課的這個部份﹐我們要從幾方面來探討﹕神的律法與聖經其它教導彼此的交集。首先我們要看律法與愛的誡命的關聯﹔第二﹐我們要注意律法與恩典的福音之間的關係﹔第三﹐我們要查看律法與救贖歷史和新約的關聯﹔第四﹐我們要探索神所有誡命之間的和諧一致。讓我們先來看律法與愛的誡命之間的關聯。
愛的誡命
當我們說到“愛的誡命”時﹐我們講的是誡命中最起先也最重要的一條﹕要愛神﹐而從這條誡命延伸出來的就是我們要愛人如己的誡命。雖然這兩條誡命都不是列在十誡裡﹐但是它們所具有的優先性卻必須受到肯定。馬太福音22章37到40節耶穌這麼說道﹕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 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 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馬太福音22章37-40節)
在這裡﹐耶穌強調愛神是最大的誡命。祂並且指出﹐愛人如己是其次重要的誡命﹐祂也教導我們其它的誡命都是依憑這兩條誡命。因此其它的每一個誡命多少都是在描述我們應當如何的愛神和愛我們的鄰舍。
羅馬書13章9到10節關於這點,保羅更進一步有這樣的教導﹕
……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馬書13章9-10節)
加拉太書5章14節保羅如此寫著﹕
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拉太書5章14節)
我們讀保羅在此的教導﹐必須要很謹慎﹐因為有許多神學家都犯了一個錯誤﹐認為保羅寫的這些是教導基督徒﹐除了愛人如己之外﹐不必再遵守其它任何誡命。其實保羅在此要說的是愛人如己與其它的誡命是分不開的﹐因為聖經全部的誡命都是教導我們該如何的愛我們的鄰舍。因此如果我們能夠真心誠意全然的愛我們的鄰舍﹐我們就是遵守神給予的每一個律法了。
換句話說﹐耶穌或是保羅都無意要把誡命簡化到愛神和愛人﹐以此來取代其它的律法規條。其實他們所要教導的乃是律法的每個層面都包含著愛神和愛人﹐因此一個人若是能夠愛的完全﹐他就是遵守了全部的律法了。我們可以思想申命記第6章的經文﹐我們剛才讀到的耶穌在馬太福音的教導就是從這裡引用的。申命記第6章1到6節這麼寫著﹕
這是耶和華你們神所吩咐教訓你們的誡命、律例、典章……好叫你……一生敬畏耶和華你的神,謹守他的一切律例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申命記第6章1-6節)
我們在這裡讀到耶穌所引用的經文﹐講到愛神是和其它神借著摩西所給予以色列人的各樣誡命律例緊密連結﹐不可分離的。絕不能用愛神來取代其它的規條律例。
因此在我們學習瞭解要如何把律法應用于基督教倫理時﹐我們必須記得愛的重要﹐我們應該記住愛神和愛鄰舍的誡命是神全部律法的總綱。而同時我們也要知道聖經強調愛的誡命﹐並不是就此容許我們無需遵守聖經裡其它的法規條文。
我們已經查考了愛的誡命與其它律法之間的關聯性﹐現在要來看恩典的福音與神律法的關係。
恩典的福音
基督徒常會有的一個誤解﹐就是認為律法與恩典的福音是相對立的。許多信徒認為既然我們是因著恩典而得救﹐不是靠守律法的功德﹐因此我們絕對就沒有必要遵守律法。其他的一些信徒則將律法的功用只是用來威脅或嚇唬罪人的﹐相反的﹐福音則是在律法定我們有罪之後來救贖我們的。實際的情形是人們對律法和恩典福音的關係有著太多不同的看法﹐我們在此實在無法一一的講述。為了澄清這一類的錯謬觀念﹐我們要來看聖經怎麼描述律法與福音的關係﹐我們要著重的討論傳統上稱為的“律法的三個功用”。
從更正教改教運動以來﹐神學家們經常講到律法在聖經裡的三個不同用途。儘管神學家們都大致同意這些不同的功用本身的合宜性﹐不過神學家們對這些用法的排列順序卻沒有一致的說法。所以為了避免混亂起見﹐我們在這系列的課程裡將按照以下次序來排列這三個功用。
律法第一個用途是教育上的﹐或者就是說律法的功用如同老師或訓蒙師傅一樣。用來教導時﹐律法借著暴露人的罪並且提出懲罰的警戒﹐將人引到基督面前。
律法的第二個用途是在民事上。我們為了民事的目的使用律法時﹐是要用它們來制止社會的罪行。在實施的時候﹐通常會和行為的管教一起使用。
律法的第三個功用是在規範準則上。存心敬畏神的基督徒以律法為道德行為的法規指引。
律法在教育上的功用是講到神的律法把不信的人心裡潛藏的罪引發出來﹐顯明他們需要基督。我們都有過這樣的經歷﹐就是了解到某些言行是不該有的﹐可是這個認知卻誘使我們更想去犯錯。
羅馬書7章第7和第8節﹐保羅就以自身的經歷﹐講到律法在教育上的功用。他是這麼寫著﹕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羅馬書7章第7-8節)
律法的這個功用是和聖經一個重要的教導相聯的﹐那就是信徒們曾經是在律法之下﹐然而現在我們是在恩典之下。當不信的人面對律法的標準和懲罰時﹐他們會被激發的更想犯罪﹐而他們也意識到因著他們的罪﹐律法所給予的懲罰或咒詛。這樣的警戒驅使不信的人來到基督面前﹐於是祂恩慈的把他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拯救出來。保羅在羅馬書6章14節所寫的就是這個意思﹕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6章14節)
就這一點而言﹐律法教育性的功用並不直接啟用在信徒身上。一旦一個人已經驅使走向基督﹐律法在此就完成它的功用了。就其教育性的功能﹐我們已不再律法之下了。
律法的民事功用,或者律法的第二種用途,涉及到借著懲罰犯罪的人﹐來約束遏阻社會的罪行。我們不難想到我們之所以在行為上對自己有所約束﹐是因為懼怕來自司法機構的刑罰。律法在這方面的功用對信徒和非信徒都是一樣的﹐而且它著重的是神以政府機構作為懲治罪惡的工具。在下面幾課我們還會談到許多的事例是與律法的民事用途有關的﹐所以目前我們只是稍微提一下﹐並且要確認這樣的功用與恩典的福音並沒有什麼衝突。
當我們從福音和基督教倫理學的角度來思考律法時﹐律法的第三種用途,或者在規範準則上的功用,對我們的學習非常有幫助。律法在這方面的用途也是我們這幾課一直談到的﹐那就是律法顯明了神對基督徒生活的指引。我們可以把它與家規相比較。我們的父母為了保護我們的安全訂了一些規矩﹐而我們也因著敬愛和信賴父母而遵守這些規定。例如約翰壹書3章4節這麼寫著﹕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翰壹書3章4節)
約翰是在基督升天後多年才寫下這些話﹐然而他依舊強調律法是我們行為的準則。他甚至還以違背律法作為罪的定義。簡單的說﹐我們仍然是以律法為審判的準則﹐以此決斷基督徒的行為是公義還是邪惡的。許多的經文也指出律法是基督徒生活的準則。律法與福音不是對立的。
在得救之前﹐我們都是罪人﹐無法持守律法。我們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因為我們都觸犯了律法。然而現在我們已經得救﹐被看為是在基督裡信守律法的人﹐所以我們也承受了律法所應許關乎救贖和生命的祝福。保羅稱這樣的情況為在恩典之下﹐與在律法的咒詛之下成對比。
簡而言之﹐如果以犯罪就遭受律法的咒詛這方面來說﹐我們的確不是在“律法之下”。可是若從我們領受律法應許的祝福來看﹐我們仍是在“ 律法之下” ﹐也因此就必須要遵守律法。雅各書1章25節﹐雅各這麼說道﹕
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並且時常如此,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乃是實在行出來,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各書1章25節)
我們已經探討了神的律法如何成全愛的誡命和恩典的福音﹐現在要來看律法與新約和救贖歷史展開的關聯性。
新約
當我們談到救贖歷史和新的盟約時﹐我們指的是因著耶穌基督的工作所影響的﹐從舊約到新約時代發生的改變。目前我們最關注的是這些改變是怎麼影響基督徒將律法應用到倫理學裡。在舊約聖經裡﹐對新的盟約這個名稱僅僅只提到過一次﹐那是記載在耶利米書31章31節。而在聖經新約裡﹐則多次提到這新的盟約。然而,對我們的探討最有幫助的經文﹐是希伯來書第8章所講的﹐該書的作者大量引用耶利米書31章的經文﹐將它們應用於教會。希伯來書8章8到10節﹐我們讀到這些話﹕
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希伯來書8章8-10節)
注意這段經文﹐神與人立的新約﹐並沒有讓我們可以不遵守律法。相反,在新約裡,律法仍然舉有重要的地位。事實上,律法是寫進了我們心思意念裡的新約準則。
律法是寫在我們的心思意念裡﹐這樣的描述表明我們知道而且愛慕律法。新約沒有讓我們將律法棄置於背後﹐乃是將這些律例典章融入心思意念裡﹐認真的持守著。其實在舊約時代﹐這也正是遵守律法該有的心態。申命記6章6節﹐耶和華這麼說道﹕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申命記6章6節)
還有詩篇119篇11節﹐詩人這麼說道﹕
我將你的話藏在心裡,免得我得罪你。(詩篇119篇11節)
神的話語應該常存放于祂百姓的心思意念裡﹐這也的確是許多人的寫照﹐即使在舊約時代也是如此。律法寫在我們的心思裡﹐不是一件新事﹐也不是新約才如此。這個要點乃是從舊約延續至今。
我們甚至可以說新約使得我們更有理由要遵守律法。因為舊約的信徒是以回顧離開埃及的為奴之地﹐展望進入迦南應許之地的自由人生,作為他們服從律法的緣由。而現今的基督徒則是回顧在基督裡成就的偉大救贖﹐並且展望基督再來要完成的更大工作﹐以此為我們服從律法的根據。
不過很重要的一點是﹐身為基督徒﹐從舊約到新約的轉變也影響我們對律法的應用。如同希伯來書的作者在10章1節所講的﹕
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 (希伯來書第10章1節)
新約啟示基督就是律法所預表的那一位。因此律法規定舊約的信徒們必須遵行的許多事﹐例如獻各樣的祭﹐現在已經由這些祭所預表的實體成就了﹐那就是基督的捨命。所以現今我們不再獻牛羊為祭﹐而是透過相信耶穌為我們的贖罪祭來遵守獻祭的律法。
在下面幾課﹐我們會更仔細探討把律法應用於新約時代所需要作的各樣調整。目前我們應該已經清楚原則上律法也適用於新約時代。
我們已經談過律法與愛的誡命﹐與福音和與新約的關係﹐現在要來探討最後一個題目﹕神所有誡命之間的和諧一致。
和諧
聖經的法典包含許多的律法規條。這些誡命規則數目之多﹐並且觸及許多的事項﹐使得它們看起來有時似乎是彼此抵觸。而法規之間的矛盾乃是每個道德義務或者規則導向的倫理體系所面臨的問題。可是就聖經的律法而言﹐它們彼此之間並沒有真正的抵觸﹔神的律法事實上從沒有真正的互相矛盾﹐正如神的性情是一致的,不會自身抵觸。同樣的,聖經的所有倫理教導也都是彼此完美的和諧一致。
如同我們在雅各書2章10節讀到的﹐律法是整合一體的﹕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各書2章10節)
因為律法是融為一體﹐所以整體上我們需要遵守它所包含的各種誡命﹔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的言行舉止真的符合律法的某個規條﹐這些行為就符合了整體的律法。
因此我們若是覺得聖經的某些律法彼此之間有所抵觸的話﹐那只能說我們對律法還沒有正確的瞭解。而事實上﹐我們也無法對整體的律法有完全徹底瞭解﹐也因此我們不時會被神所設定的各種似乎不同的律法弄得很困惑。那麼在實際運用中,我們該如何解決這些令人煩惱的張力呢﹖當然我們對此狀況有許多可說的﹐可是目前我們只提兩個。
首先﹐神所給予的律法裡帶著沒有明講的約定﹐就是有時候某些律法比另一些來的重要和優先。例如馬太福音5章23到24節﹐耶穌給予這樣的教導﹕
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馬太福音5章23-24節)
耶穌教導我們神的子民彼此和好﹐在次序上比獻祭給神還來得重要﹔以致于一個信徒即使來到祭壇前﹐準備好要獻祭了﹐他還是得先去與他的弟兄和好了﹐再回來獻他的禮物。
有時我們說某些罪比另一些更惡劣﹐或者說有些規範比另一些更重要﹐我們必須瞭解的是聖經對於各種誡命賦予不同層次的重要性﹔所以如果某個法規在次序上比另一個更重要﹐這其實是沒有什麼抵觸的﹐反而顯示了律法在整體上的和諧一致。
其次﹐聖經的律法也帶著沒有明講的約定﹐就是每個法規都有例外的情況。也就是說﹐在聖經的律法體系裡﹐如果碰到緊急或是極不尋常的狀況﹐那麼平常的法規可能得讓步給一些更重要的原則。
例如使徒行傳第5章記載的﹐使徒們和猶太公會的人之間的對立。猶太公會命令使徒們不可以再傳講關乎耶穌的事情﹐但是使徒們並不理睬這樣的命令。使徒行傳5章29節記載使徒們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5章29節)
在這個事件裡﹐猶太公會是治理猶太人的行政組織﹐他們具有能管轄使徒的法治權柄﹔而通常聖經也是要我們服從地上的掌權者。然而當猶太公會的命令與神的誡命相抵觸時﹐這就造成前面所提那個法規的例外情況﹐因此﹐對於使徒們而言﹐他們所應該做的就是順服神﹐不去理會猶太公會的命令。
然而這個事件並不是說一個法規與另一個相抵觸。律法在整體上是一致性的顯示出神的性情﹔而神的性情裡面沒有互相衝突之處。律法乃是預料到某些通則在實行上有時可能會有衝突的情況﹐碰到這樣的狀況﹐我們應該作的就是仔細查看每個相關的誡命法則﹐衡量涉及的情況和動機﹐然後找出最適合的做法﹔我們採取的行動有可能會與一些法規通常的應用有所不同﹐不過在意義上那必然是順應整體的律法。
當然﹐把聖經的各種誡命賦予不同的重要性﹐我們這麼作時也要很小心。因為我們畢竟是認知有限、墮落的人﹐無疑的我們有時會不知道怎麼做才是對的﹐有時甚至會作出錯誤的決定。然而無論如何﹐我們總要記得聖經是前後一致的﹐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去瞭解神的律法彼此之間的協調一致。
- 總結
在這一課裡﹐我們探討了聖經以不同的方式和層面顯示出神的話語是基督教倫理的準則。我們也看到聖經是以不同的語言和文體書寫的﹐因此在讀的時候﹐我們要區別對待﹔然而它們多少都在告誡我們關乎倫理的獨到之處。我們也探討了聖經裡神的律法不同的分類和功用。最後我們看到律法在自己本身和與聖經的其它部份都是協調一致的。
在我們繼續學習聖經倫理學的時候﹐一定要記住聖經包含許多不同的內容部分和細節層面﹐而每個部份又各以不同的方式教導我們倫理的原則。當我們在神面前繼續學習和生活時,要在思想中切實記得這些要點﹐我們就能夠以更負責的心態來看待聖經的各個部分和層面﹐也使我們的言行舉止更合乎神已經向我們顯示的倫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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