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M第三千禧年-依據聖經作抉擇 - (01:02:35) - 第一集 聖經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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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介紹               3
  1. 定義                                                           3

上帝和他的祝福                                               4     

      上帝的屬性                                                 4

      上帝的作為                                                 4

問題的廣度                                                       5

問題的深度        6

  1. 三重標準                                                  7

合宜的動機        8

        信心        8

        愛心        9

合宜的標準        9

命令                                                             10

一切都基於聖經                                                                                  10                                                                                                                                                                           

普遍啟示                                                     11

                     合宜的目標(目的)                                               11

  1. 三個步驟                                                   13

傾向                                                                                        13

角度                                                                                        13

      情況處境      14

      規範準則      15

      存在動機      15

互相關聯                                                   17

  • 總結                                                           17


  1. 介紹

  我想每個基督徒都已意識到,在現今時代中倫理道德面臨著危機。這不光是在世上那些非信徒人群中間,也出現在基督的教會裡。非信徒會毫無定向的試圖去分辨是非;即便是個真心追求的基督徒,事到臨頭面對倫理道德的人生,也常常暈頭轉向失去方向。我曾遇到過一些基督徒,他們似乎就沒有什麼道德確信;我也見過另一類基督徒,他們對每一種倫理問題都有未經思索簡單的答案。

隨著年齡變大,我發現我越來越確信我們現今最大的需要之一,就是要明白如何將聖經應用到我們的人生中——我們要怎樣思想、如何行事和怎樣感受;一種依據聖經作抉擇的方式。

  這個”依據聖經作抉擇”的系列課程,是基督教倫理學所要探討的第一部分。這一系列著重的是在人生的各種情況中,我們如何按著聖經所教導的,做出合乎其原則的決定。這一系列的第一課是”聖經倫理學”。首先,我們要根據聖經來設立基督徒倫理學的定義;接著,我們要探討聖經定義善行的三重標準;最後,我們會大致介紹如何依照聖經,透過三個步驟作合乎道德倫理的決定。讓我們現在先來定義基督教倫理學的概念。

  1. 定義

  世界各地的人幾乎都有他們各自的倫理體系。不同的宗教、文化、社會、個體對於哪些行為和觀念合乎倫理,因此可以被贊同;哪些行為和看法不合乎道德,因此該被指責,有著他們截然不同的結論。”倫理學”所研究探討的,就是這些不同的體系和它們的結論。

  一般而言,倫理學是“研究道德上的正確與錯誤,良善與邪惡”;這個定義已足以說明倫理學的基本定位。不過在這一系列的課程裡,我們無意對倫理學作廣義的探討,而只是著重於基督徒或聖經對倫理的看法,因此我們所匯出的定義就比“探究道德的正確與錯誤”還更要狹義一些。我們對於基督教倫理學的定義是:“倫理學是作為一種鑒別方式的神學,用於判別哪樣的人格,行為和態度可以蒙神祝福,哪樣的則不蒙神悅納。”

為了充分瞭解我們是怎麼看待基督教倫理學,我們要從三方面來看這個定義。.第一,我們要看基督教倫理學注意的焦點是神和祂的祝福;第二,我們要探討基督徒倫理學所包含的範圍;第三,我們會注意到基督徒倫理學所涉及的不單只是行為而已。我們先來看基督教倫理學的焦點是神和祂的祝福。

上帝和他的祝福

  不像其他的倫理學系統,我們的定義所著重的是神和祂的祝福,而不是那些籠統的詞語,例如“良善”“邪惡”“正確”“錯誤”等等;當然所謂的正確與良善,就是那些蒙神所祝福的事;而那些得不到祂祝福的事就是錯誤與邪惡的。然而以此來看神與祂的祝福,到底隱含意義是什麼呢﹖

  專注於神和祂的祝福,包含兩個要點:首先, 神自己本身就是道德的標準;其次,神的行動示範了道德的標準。讓我們詳細解釋這兩個要點。

上帝的屬性

首先,我們要肯定神自己本身就是對與錯,善與惡的至終標準。基於此,我們否定有來自神以外而存在的終極道德標準,也就是說神不需要符合其他別的標準,才能被認為是”良善”的。我們所強調是,神無須對祂自身以外的標準負責;每一件合於神屬性的事就是良善和正確的,不然的話, 就是邪惡和錯誤的。讓我們透過約翰一書一章5到7節中來明白這個觀點:

 神就是光, 在他毫無黑暗…… 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 卻仍在黑暗裡 行, 就是說謊話, 不行真理了。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 如同神在光明中, 就彼此相交, 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翰一書15-7節)

將神隱喻為光,主要就是一個道德的寫照。黑暗等同於罪惡與謊言;光明代表真理與純潔。這段話語描繪了神的屬性是絕對的完美,沒有任何罪惡;它也描述罪就是違背神的本性。

就這段經文和其他類似的經文看來,我們可以說神的屬性就是良善與公義的標準和楷模;而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就不得不裁定那些與神的屬性相悖逆的事都是罪惡和不義的。

上帝的作為

  我們著重於在神和祂的祝福的第二個要點,就在於神自己的行動彰顯出道德標準。神表達贊同何謂正確和良善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給予祂祝福;同樣的,祂借著收回祝福,降下咒詛,表明祂對邪惡不當之事的憎惡。聖經裡多次的提到這個原則的運作。

例如利未記26章3節,講到神與以色列人立約,若是以色列人“遵行神的律例,謹守神的誡命,” 神應許將要賜給他們極大的祝福,但是,在同一章的14節中也提到,神警誡他們,如果他們不遵行神的律例,謹守神的誡命,一切可怕的咒詛將會臨到他們的身上。讓我們來聽聽利未記26章14到16節中提到的咒詛:

你們若不聽從我,不遵行我的誡命,厭棄我的律例, 厭惡我的典章, 不遵行我一切的誡命, 背棄我的約,我待你們就要這樣: 我必命定驚惶, 叫眼目乾癟、精神消耗的癆病、熱病轄制你們……(利未記2614-16節)

在這一章裡有多處的經文提到不同的咒詛,一次比一次更可怕。然而神預告這些咒詛,為的是要警誡那些拒絕遵行神的誡命和藐視與祂有立約關係的人。在這段經文中,雖然神沒有宣告說不順服神就是邪惡,敗壞,或不義;然而,按著神對那些背逆祂的人所施予的可怕審判,那確實是我們從這資訊中可得到的唯一結論。

  我們若查考聖經,看神是怎麼啟示良善與邪惡的標準時,會發現對於正確合宜或錯誤不當的事情,聖經往往是記述神對那些行為的反應,而不是清楚標明何為良善,何為邪惡。因此我們若注意神的祝福與咒詛,就會更清楚的認識許多經文裡包含的倫理觀。

  除了著重神和祂的祝福,基督教倫理學的定義也看重倫理所包含的幅度。我們認為倫理學不單只是神學的分支,它乃是神學和基督徒人生的基礎。

問題的廣度

  在過去,基督教倫理學通常只是神學訓練裡眾多課程的一門,它被視為神學的一部分,主要是處理一些實際的道德議題。按著這個舊有的模式,講授神學,可以不太需要涉及倫理學;結果倫理學的老師講授的也只是涉及神學和人生的極小部份而已。

但是我們的定義則強調基督教倫理學是涉及基督徒人生的每一層面。首先,倫理學是

探究何為良善何為邪惡的神學

也就是說,每一門神學課程都會談到神對良善的祝福,和對邪惡的咒詛。每一類神學都會使我們有義務去相信某些事實,驅使我們作某些事情,以及引發某些情緒。正是因為那些事是對的,就應該要相信,有行動,和來感受;而不去的話,則是錯了。所有的神學課程都是在探究何為對錯是非,也就是所有的神學都涉及到倫理學。

  除此以外,基督教倫理會涉及到人生的每一個層面。神學本身牽扯的就不只局限于人生的一小部份而已。在我寫的“認識神的教義”那本書的第三章中,我對神學的定義是“學習將神的話應用于人生的每一個層面”。換句話說,神學不只是思想神和祂的話語而已,而是要從思想貫徹到應用。沒有任何事能自身于神的道德標準之外。

保羅在提摩太后書3章16到17節所講的,就是這樣運作的: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訓練]人學義都是有益處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摩太后書316-17節)

“教訓”“督責”“使人歸正”“訓練”等詞語扼要的講到如何把聖經應用于人生中。我們可以把這段經文改寫為“整本聖經在神學上皆有用處,好預備屬神的人在人生中行合乎道德的事。”簡而言之,基督教倫理學是觸及人生的每個層面。

問題的深度

  除了看重倫理主題所包含的幅度外,與許多隻專注行為的倫理系統不同,我們對倫理學的定義不單只是注重外在行為,同時還關注到個人的心態和本質,我們基督教倫理的定義強調個人的行為和心態是否會得到神的祝福。神的道德標準要求我們對我們的行為、我們內心的思想和傾向、以及我們自身的本質要負完全的責任。

  當然聖經肯定是強調我們應該要有好的行為。對多數人而言,行為也很容易可以被分類為對錯、好壞。因此我們不大算在此花時間,來解釋為何在我們的定義中要包含行為。但是,我們必須也要記得,聖經也以對錯是非來衡量人的心態。

可悲的是,許多真誠的信徒卻認為我們的心態和情感是與道德無關的,也就是說它們與好壞、善惡無關。然而,經文一再顯示我們的心思情感要麼與道德正義的一致相合,要麼就與道德邪惡的同流合污。因為聖經教導基督徒要在他們生活和生命的每個層面裡都要依從神的道德標準,所以,基督徒倫理必須不僅著眼于外在行為,還要強調包括感情、取向、傾向、偏愛、嗜好、心思、想像、信念和我們內在本質在內的人生每一個部份。

例如馬太福音5章22節,耶穌就這麼教導: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馬太福音522節)

馬太福音5章28節,耶穌又加上這樣的教導: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節)

上述那兩節經文顯示耶穌譴責的是有罪的心態感受,不管那心思意念有沒有導致行動。總之,耶穌的教導表明這些心態實際上已觸犯了為禁止罪行而訂的誡命。

馬可福音7章21到23節,耶穌這麼描述人心:

因為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馬可福音721-23節)

邪惡的心態本質上不只是錯誤的,它們也是惡行的根源。

  按著聖經,我們也會談到道德良善或邪惡的人。就如惡行來自噁心,噁心來自惡性或罪性,因此我們若要討神喜悅,單單有良善合宜的行為和心態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在本質上是個良善的人,也就是得具有良好的性情。

羅馬書8章5到9節就談到這點,保羅這麼寫道:

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羅馬書85-9節)

  簡而言之,所有的非信徒都是“隨從肉體的人” ,他們的天性是邪惡的,所以他們的行為心態也是邪惡的。保羅在這裡強調,與神為仇的心思乃是源自墮落的天性,而且這樣的性情也是無法順服神的法則。

  不同於那些不信的人,信徒是有聖靈內住的。而他講到隨從聖靈而行的人,指的就是信徒因著聖靈居住在他們心裡而有的新性情。因此他們可以不必受制於墮落的天性,乃是具有能力,可以順服神的倫理法則。

  因此我們講基督徒倫理學乃是“作為一種鑒別方式的神學,用於判別哪樣的人格,行為和態度可以蒙神祝福,哪樣的則不蒙神悅納。” 而這至少關聯到三件事。首先,神自己本身是倫理的標準。唯獨祂是善惡是非依循的準則;第二,全部的神學,甚至人生整體,都有它的倫理領域;第三,神的道德標準使得我們要為自身的行為、思想、態度,和內在本質負責。

  我們已經定義了基督教倫理學,現在要來看聖經對於倫理的良善所設定的三重準則。

  1. 三重標準

有個很有用的方式可説明我們瞭解聖經對此的教導,那就是看韋斯敏斯德信條如何定義非信徒的善行。韋斯敏斯德信條16章第7段特別對非信徒的善行有重要的論述: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體……,雖然是神所吩咐的,對己對人都有益處,但並非出自信仰所潔淨的心,也不是按照正當的方法,即根據神的話所行的,沒有榮耀神的正當目的;所以這些行為是罪惡的,不能討神的喜悅,也不能叫人有從神領受恩典的資格……。

從這敘述看來,韋斯敏斯德信條正確的認定非信徒的某些行事是合乎神的命令,而且,信條還承認這些非信徒所行的對人對己都產生美好有益的結果;換句話說,非信徒可以行事為人近乎我們倫理人生的標準,也就是作出能引致神祝福的事情。聖經也同意這點。例如馬太福音7章9到11節,主就說過這樣的話語:

你們中間,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求魚,反給他蛇呢﹖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你們在天上的父,豈不更把好東西給求他的人麼。(馬太福音79-11節)

  一般人通常會行一些看起來合宜的好事,例如愛自己的孩子,供應他們的需要。事實上,我們還很難找到有那個人從沒作過一件神所認可的好事,或是未曾存著一絲能引發神祝福的心態;因此從表面看來,甚至非信徒都有可能行神所命定的事,也因此得到好處。

  然而韋斯敏斯德信條並沒就論到此為止。它接著清楚指出,非信徒所行的善事並非如同表面所顯示的那樣。注意信條講到這些行為是“罪惡的”,它們無法“討神的喜悅” ,或使人有資格“領受神的恩典” 。

  即使我們讚揚非信徒那些合于神準則的外在行為,我們也得記住他們的本質並非真正的良善。他們無法好得足以討神的歡喜,也無法以此賺取救恩。怎麼會這樣呢﹖為何那些合於神準則的外在行為還是被認為是罪惡的呢﹖

如同先前所說的,順服神的誡命必須源于合宜的動機,也就是要出於被信仰潔淨的心思。第二,它是遵循合宜的標準,就是按照聖經所記的準則。第三,這個行為必須有合宜的目的,就是為榮耀神而行。簡而言之,除非這個行為是出自正確的動機,依循正確的準則,也達成正確的目的,它就算不得是神給予祝福的善行。讓我們先來仔細探討正確的動機。

合宜的動機

  除非這個所作行為出於正確的動機,它就不是神會給予祝福的行為。首先,好行為必須來自於一個借著信心得以潔淨的心靈。其次,善行必須是基督徒愛心的外在流露。

信心

  按著韋斯敏斯德信條所列的,善行若“非出自信仰所潔淨的心,……是罪惡的,不能討神的喜悅。” 這個標準與我們對基督徒倫理學的定義極為相合,都是著重於具有良善性情的好“人”。而如同先前所說的,只有聖靈內住其中的信徒才能行出神所祝福的善行。

理由之一就是唯有信徒具有“被信仰潔淨的”心思。信條在此講的是神所給予,存在信徒生命裡並繼續成長的得救信心。借著這信心的潔淨,信徒領受更新而良善的性情,也以此激發信徒能夠行善。雅各書2章14到20節這麼寫著:

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麼。(雅各書214-20節)

潔淨心思的信仰,是讓人得救,也激發善行的信仰。這是信徒所具有,也唯獨信徒才有的信仰。

希伯來書11章6節指出這一點: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希伯來書116節)

想要得神祝福的祈求必須根源于信心,否則我們無法得神的喜悅,也因此無法得到祂的祝福。換句話說,行事的動機若沒有信,我們就無法行善。

整本聖經裡,保羅將這個教義講的最簡單明確,羅馬書14章23節,他這麼說道: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1423節)

能得到神悅納的善行,必須來源於得救的信仰。

  聖經看重基督徒的愛心,除了要有得救的信心,也強調正當動機的重要。

愛心

哥林多前書13章保羅教導若不是出於愛心,我們的行為是無益的;13章1到3節,他這麼寫著:

我若能說萬人的方言,並天使的話語,卻沒有愛,我就成了鳴的鑼,響的鈸一般。我若有先知講道之能,也明白各樣的奧秘,各樣的知識。而且有全備的信,叫我能夠移山,卻沒有愛,我就算不得甚麼。我若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哥林多前書131-3節)

產生美好結果的行為或是屬靈的恩賜,若不是以愛心為出發點,仍然得不到獎賞。就如先前所講過的,在神的眼中,得不到獎賞的行為就不是”美善” 的。

馬太福音22章37到40節,耶穌總結神的啟示時,也講到這個要點: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馬太福音2237-40節)

拒絕神的律法,就是拒絕與那位將自己賜給我們建立盟約關係的神。而不順服祂的律法就是犯罪。在馬太福音的這段經文裡,耶穌所教導我們說,律法本身和舊約其他部份所要求我們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愛神和愛鄰舍。

  神要我們遵循的每個法則裡都包含愛心,如果我們所作的不是出於愛,我們的行為就不符合祂的標準;而我們必須既要愛神又要愛鄰舍,就使我們更難達到神的標準。非信徒不愛神,他們是與神敵對的,所以他們所行的決非出於愛神。換句話說,他們絕不可能有正確的動機。為此緣故,從終極意義上看,他們也絕不可能行神認為美好的事。

合宜的標準

除了指出良善的行為必須出自正當的動機,韋斯敏斯德信條也講到善行必須符合正確的標準。我們再來聽聽16章第7段所說的: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體……,雖然是神所吩咐的,對己對人都有益處,但並非……按照正當的方法,即根據神的話所行的,……所以這些行為是罪惡的。

這裡信條強調所謂美善的行為,必須是依據神話語的標準而行,就是照神的啟示,特別是聖經所說的去作。

我們將從三個方面來介紹我們對正確標準的認識。首先,聖經的戒命;第二,全本的聖經;最後,普遍的啟示,創造界本身。

命令

第一個方面,所有的聖經命令都是為引導我們而設的。約翰壹書3章4節總結了這個概念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翰一書34節)

注意使徒約翰所說的,他不只教導凡違背律法的就是犯罪,仿佛違背律法只是眾多罪的一種;他乃是說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因為所有的罪都導致不遵循律法,就是觸犯神的法則。

約翰在此明確的斷言合宜準則的重要性。然而今天甚至有許多基督徒還認為人是有可能違反神的某些律法而不算是犯罪,或我們可以忽略神的某些誡命。然而,使徒雅各在雅各書2章9到10節卻談到這一點: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各書29-10節)

  顯然觸犯某些律法就是犯罪,好比雅各所提到的,以貌取人。然而雅各接著講到若只觸犯了律法的一條,就是觸犯全律法;因為律法整體上是反映神的性情和特質,所以違反了任何一點,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觸犯了每一點,也就是得罪了神;因此若違背律法的某一點是犯罪,所有對律法的違逆都是罪。

  關於這一點我們在接下去幾課會有更深入的探討,不過在此我們對於神的律法和對神律法的應用必須先有明確的區別。按聖經的觀點,每一條律法對基督的跟隨者仍然有其約束力,但是應用的過程卻是相當複雜,在某個情況下的順服可能與另一個情況下的順服會大不相同。

  這裡我們得要強調一下,我們不是在鼓吹相對主義,說什麼對不同的人,聖經可以有不同的意思,不同的解釋都是同樣的合理。這種講法是決然不對的。正好相反,聖經記載的就是神要說的意思,是其原本作者們想所要講的意思。神的話語是我們依循的規範準則,我們不能偏離它的教導。因此,我們可以理直氣壯的說,所有的善行都必須要符合聖經的律法標準。

一切都基於聖經

其次,合宜的標準要求我們得順服全本的聖經。韋斯敏斯德信條不只說神的律法是一切善行的標準,也提到神的話語是善行的依據;也就是說善行必須要依著啟示,特別是聖經所教導的,甚至要依循律法沒有正式記載的部份。也就是要考量律法訴諸聖經其他部份為其根據的記載。
  好比在十誡裡,守安息日是以神的創造天地作為該誡命的依據。出埃及記20章9到11節,我們讀到:

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埃及記209-11節)

在此十誡是以神的創造為依據,而確立它們在道德規範上的權柄。

還有當耶穌的門徒沒有遵守安息日的規條,祂也以大衛作過的事來為祂的門徒辯護。馬太福音12章1到4節,祂如此回答法利賽人的質問:

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饑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他怎麼進了神的殿,吃了陳設餅,這餅不是他和跟從他的人可以吃得,惟獨祭司才可以吃。(馬太福音121-4節)

耶穌認可大衛的行徑,即使這個事例不是律法規條的一部分,祂還是以此匯出合宜的應用。因此我們看到在聖經裡,不只律法被視為善行的規範,其它的記載也具有這樣的權柄。事實上就好比誡命律法是依從神的創造而定的,因此有時聖經其它關乎道德倫理的教訓對我們行為的約束力更遠勝於律法,不過這沒什麼好奇怪的。因為之前我們已讀過提摩太后書3章16到17節保羅所寫的: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提摩太后書316-17節)

  保羅認為聖經的道德規範不只限於誡命和律法規條;他乃是認為整本聖經對我們的行為歸正都有益處,都具有督導作用,因此我們的行事為人必須符合全本聖經的標準才稱得上是良善的。

普遍啟示

然而我們也略略提到神的話語遠比聖經更寬廣,好比神顯於天地萬物的啟示,通常被稱為是普遍啟示或一般啟示,那是祂話語的一部分,也是善行要依從的準則之一。羅馬書1章20節把這個概念講的非常清楚。保羅這麼寫道: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借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羅馬書120節)

保羅接著講雖然借著普遍啟示,人知道神的道德標準,可是他們仍然寧可犯罪。

  這裡的要點是:人的行為受譴責,乃是因他們觸犯了普遍啟示所顯露的標準。

換句話說,普遍啟示既然是神話語的一部分,那麼它也是善行依據的標準之一。

總而言之,聖經教導我們善行必須依從神的話語,而祂的話語則是顯於律法、整本聖經,和創造界中。

合宜的目標(目的)

  除了出自正確的動機,依據神話語的準則,所有的善行也得有正確合宜的目的。善行可能有一些當前的目標,例如父母賺錢支付日常開銷,這個眼前的目標就是供應自己和家人的需要,這是個良好值得嘉許的目的。不過在倫理學裡,我們還更關注人們行善的至終目的。

  如果我們所作所為是要讓神喜悅,一些當前的目標,例如照顧家人、順服父母、守安息日等等就是這個大範圍的一部分。我們作這些事,乃是衷心想要榮耀神,因此願意過著讓祂喜悅的人生方式。

聖經借著一些特別的事例和一般性的原則,教導我們在許多方面,神的榮耀必須是我們人生的中心與目標。保羅教導如何處理市面上所賣的肉,就是一個例子。他認為只要人以神的榮耀為念,吃或不吃都是合宜的。哥林多前書10章31節他這麼寫著:

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哥林多前書1031節)

  保羅瞭解為了某些眼前的目的,吃那肉是好的;而為另一個不同的目的,不吃卻反而是好的。他所著重的是還有一個原則淩駕在這些眼前的目標之上,那就是關心神的榮耀;除非看到這個至終的目的,吃或不吃都不能被視為是合宜的。

在教導他的讀者們如何使用屬靈的恩賜時,彼得也有類似的論點。彼得前書4章11節,彼得這麼說:

若有講道的,要按著神的聖言講。若有服事人的,要按著神所賜的力量服事。叫神在凡事上因耶穌基督得榮耀……(彼得前書411節)

彼得認為教會裡所有的恩賜和服事必須以榮耀神為至終目的。彼得提出的應用原則就是基督徒的所行所為都是為尊榮神,歸榮耀與祂。

聖經中其他的經文將這個基本原則闡明的更清楚。羅馬書11章36節,保羅也清楚講到:

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羅馬書1136節)

在這裡保羅因著萬有都“歸於祂”而非常喜樂;他的意思就是我們作每一件事都是為了神的緣故,以祂的榮耀為行事的至終目標。保羅接著以“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來強調這點。

  事實上這句經文點出神至終在萬事萬有裡都得到榮耀,祂創造、扶持、掌管、賜予能力、悅納尊榮祂的服事等等;理所當然的,祂認可那些為榮耀祂而作的事,而譴責那些悖逆祂榮耀的行為。神認可賞賜那些至終為榮耀祂,而所行所感所思的事情。

  我們已確立基督教倫理學的定義和聖經對善行的標準,那麼基督徒在作倫理抉擇時,就應當以三個步驟應用這些理念。

  1. 三個步驟

  在倫理學的課程裡,我們會探討每次作倫理抉擇時,應該採取那些實際的步驟。目前我們只是對這個研討勾勒出一個大概的輪廓,在接下去幾課我們會有詳細的解說。

  我們的研討涉及三個層面,首先是基督徒群體的三個傾向,其次是倫理抉擇的三個觀點,第三是這些觀點之間的互相關聯。我們先來看不同的基督徒在作倫理抉擇時會有的傾向。

傾向

  信徒們依從不同的方式作倫理的抉擇,我們可以把這些方式分為三類:有些人強調基督徒的良知和聖靈的引導,認為順從這些內在引導的行為都是好的;另一些人強調聖經,認為好的行為必然符合聖經的教導,壞的行為則不然;還有一些人強調行為的後果,認為產生好結果的就是好行為,產生壞結果的就是壞行為。

  我們已討論過,聖經定義的好行為是出自正確的動機,依從正確的標準,且有正確的目標,而這三重標準正好配合我們剛才講到的那三點。

  首先,那些強調良知和聖靈引導的人看重的是正確的動機。我們可以說他們首先在意的是唯有好人才會有好行為。在作倫理判斷時,他們會問:我的心態是什麼﹖我是否成熟到可以作出正確的抉擇﹖我是否具有屬靈的能力將神的話語應用在這個情況裡﹖

  其次,那些專注聖經教導的人所看重的是標準,面臨倫理抉擇時,他們首先問的是:對於這情況,神的話語是什麼﹖

  最後,那些看重後果的人主要在意的是正確的目標。他們專注的是情況本身,會提出這樣的詢問:問題是什麼﹖牽連到那些因素﹖問題的解決方式會帶來什麼結果﹖

  明白基督徒會有的這三個傾向,我們不難看到它們實際是代表倫理抉擇的三個基本觀點。

角度

在這一系列的課程裡,我們認為:

倫理判斷涉及到個人將神的話語應用於某個情形裡。

這個定義把我們先前敘述的許多事都串連在一起。我們談到“神的話” ,因為神的啟示是作判斷的準則。“情形”則提醒我們注意問題,目標,和解決的後果。談到“個人”則強調採取正確的行徑時,人的性情、動機、和良知的重要性。事實上我們認為唯有這三個方面都考慮到,我們才會作出合宜的道德決定。

  將這三方面要素作相對等量的強調,對許多信徒而言似乎難以理喻。的確,在大多數保守的基督徒圈子裡,聖經一直是我們信仰和實踐所依循的唯一準則,我們看重聖經的教導勝於其它的考量;但是當我們遵循聖經,以它為唯一的準則時,我們也發現聖經教導我們在作倫理抉擇時,不單要思考神的話語,也要考慮涉及的情況和人事。

  我們必須從三方面或三個角度,就是從神的話語、情況、和個人的層面來探討倫理,這三方面的看法都很重要和寶貴;因此探討倫理最好的方式,就是從這三個層面去思考,並且容許各個觀點所領受的見識彼此互補和相互影響。

我們會從這三個觀點來作倫理判斷:就是從情況處境,規範準則,和存在動機的角度作探討。在後面的課程裡我們會一再提到這幾個觀點,目前我們只需要先瞭解這些立場的基本概念。

情況處境

  我們的倫理探索若是轉到問題本身,行為的結果,或是目的,那就是從情況處境去探討,我們可稱這個為“目的論”的方式,因為它著重的是行動的結果或目的,從這個角度探討倫理,涉及在神的範疇裡,手段與目的的關係,我們會問這樣的問題:什麼是達成神旨意最好的方式﹖它也會訴諸以神、耶穌或其它好的聖經人物為典範的道德行為。

  聖經常採用這個觀點,也鼓勵我們如此作。在教導倫理法則時,聖經會訴諸神的全能,祂掌管所有的受造物;尤其在涉及救贖,或指出神、耶穌、其他人物為我們行為的典範時更是明顯。例如在羅馬書第6章2到4節,保羅的論點是,我們向罪死,且與基督同埋,乃是為了達成一個特別的目的,就是脫離罪,活出有道德的人生。

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我們……和他(耶穌)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借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羅馬書第62-4節)

保羅這樣的談論,並沒著重神的誡命或聖靈在我們生命良知上的影響,而是強調情況處境,包括救贖的經過和我們得救的目的。

  保羅也是以倫理情況處境的角度結束羅馬書第6章。羅馬書6章20到22節,保羅這麼寫著:


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馬書620-22節)

保羅鼓勵他的讀者們要活出聖潔有道德的人生,棄絕他們昔日所犯的那些罪。保羅強調借著聖潔的人生,他們可以得到永生。這裡他當然是基於結果來勸勉,不過此處,他著重點在於敬虔生命所得到的獎賞。

彼得也是以情況處境的論點談到道德行為。彼得前書2章21到22節,他這麼說道:

基督也為你們受過苦,給你們留下榜樣,叫你們跟隨他的腳蹤行。(彼得前書221-22節)

在這裡彼得鼓勵信徒們願意為義的緣故受苦,他沒有引用經文或提到聖靈的引導,而是訴諸救贖過程的一些事實,特別是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受苦。

規範準則

  對基督徒而言最直覺的模式就是從規範準則的觀點來探索倫理。所謂的規範準則就是認定神的話語是我們倫理的準則,我們讀聖經,要明白它所教導的行為法則。

例如為了要讓以色列民恢復對神的敬拜,約西亞王教導他的百姓要守逾越節。列王記下23章21節他這麼命令他們:

當照這約書上所寫的,向耶和華你們的神守逾越節。(列王記下2321節)

他的論點並非根據救贖的歷史事蹟或他們當時的情況使他們必須如此行,或是神感動他們要守逾越節。他乃是強調聖經教導他們要慶祝這個節日。他訴諸的是律法書上所寫的,神借著摩西拯救祂的百姓的那段記載。

  使徒約翰以神的誡命為信仰行為的依據時,用的也是這個模式。約翰壹書

3章23節,他這麼寫道: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約翰一書323節)

神的話語再次成為人行為的根據。神命令人該有一定的信仰和行為,而祂的權柄也足以使人必須依從祂的道德標準。

  我們已經討論了情況處境與規範準則的層面,現要從個人的層面來探討倫理。我們稱這為存在動機的觀點。

存在動機

  我們所問的問題若是特別關乎到人時,那就是從存在動機的角度來探討倫理學。所謂的“存在動機”,我們無意將這個論點與哲學的存在主義相提並論。我們著重的乃是從個人實際經歷的角度來探究倫理學。這個角度探討的是個人與神的對峙和互動。從這個角度探討倫理學,我們並沒有降低神的權柄,或是提升我們的感受作為對錯是非的至終標準。我們問的問題會是:要成為聖潔,我該作何改變﹖我們也會注意聖靈內在的引導或是淨化的個人良知。

  因此我們看到聖經肯定借著我們良知和聖靈的引導,可以幫助我們決定誰是誰非。除了考慮情況處境和規範準則,存在動機的觀點也能幫助我們做出合宜的倫理抉擇。

聖經記載了許多運用這模式探討倫理學的例子,例如約翰壹書3章21節,那裡使徒約翰這麼說道:

親愛的弟兄阿,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約翰一書321節)

他指出,身為得救的人,我們的心思應當與神的性情一致;如果神的愛在我們裡面,我們就能夠直覺的分別對錯是非。除了訴諸聖經或問題本身,神也在祂的子民心中運作,使他們知覺是非。當我們持定這樣的觀點,那就是以個人實存的角度來探討倫理學。

  保羅的著作裡也有同樣的看法。例如加拉太書第5章,保羅將“肉體” 與罪性相提並論,又列了許多肉體激發我們去犯的不良行為。他也解釋聖靈在我們裡面運作,以產生美好良善的結果,例如仁愛、喜樂、和平。在這段經文裡,他詳細說明信徒借著順服聖靈的內在引導,就能夠行出美善的事情。

加拉太書5章16節保羅寫道:

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欲了。(加拉太書516節)

讓信徒作倫理判斷的一個合宜方式,就是注意聖靈內裡的感動。我們若這麼作,就是採用存在動機的觀點來判定是非。

羅馬書14章5、14、23節,保羅更是強調存在動機的觀點,他堅決認為即使我們良知未必完全,但是違逆良心就是罪。

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 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羅馬書1451423節)

保羅在這裡談的是祭偶像的食物,他解釋說基督徒可以吃那些食物,只要他們心裡不認為是在參與異教敬拜;但如果他們的良心不允許他們吃,他們若吃了,那就是犯罪。

  很有意思的是,在這章經文裡,保羅談到如果這個事件是從規範準則或情況處境的立場來看,多數的信徒是傾向于吃那些食物;可是保羅強調信徒也會從存在動機的角度來作抉擇,除非三個觀點的結論一致,否則他們寧可不吃。

  我們已經探討了這三個角度,現要來看這三個角度之間的彼此互動和相互依賴。這三個不同的立場其實不是各自獨立存在的,而是代表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同一個倫理事件。

  我知道這講法初初聽起來會令人有些困惑,因為我們前面所引用的例子,每個似乎只是採用一個角度而已。不過實際上,我們所引用的例子都涉及三個角度,只是其中某一個立場比較凸顯,讓我們用來舉證而已。整個過程的要點是沒有那個立場可以自身於其它兩個之外而獨立運作。

互相關聯

  我們先想想看情況處境的立場涉及到那些﹖它關乎倫理事件的相關事實,包括涉及的人,和神的話語,我們視它為規範行為的準則。如果不涉及人,就無人作倫理的探索了。如果不涉及神的啟示,我們根本就無法知道何為真實。換句話說,即使我們從情況處境的角度去探索倫理問題,我們的探尋還是都要考慮到個人和規範準則。我們可以這麼說,除非我們透過神的話語來看情況處境,並且認清情況與當事人的關係,我們根本無法正確瞭解整個情況。

  同樣的講到規範準則的角度,如果我們不能將聖經的話語應用在我們的情況或個人身上,那我們根本就沒有瞭解聖經。如果有人說:‘我曉得“你不可偷盜”是什麼意思,只是我不知道該怎麼把這誡命應用在我身上,或我盜用公款的情況裡。’這個人其實不明白“你不可偷盜”講的是什麼。他宣稱自己知道規範準則的要求,卻不知道可以將它應用在什麼情況裡,那麼他實際上是不曉得聖經的要求。

講到存在動機的立場也是如此。除非透過所涉及的情況和以神的話語正確解讀人的心思,我們無法真實瞭解一個人。如果我們想要有正確的知覺,我們的良知必須依循聖經的教導。此外在良知通告我們應該作什麼之前,我們也必須瞭解具體情況的真相。

因此每一個角度都牽引到另外兩個,如果我們正確合宜的從任何一個角度透視,我們所見的應該都是一樣的。問題是我們並非完全人,也沒有完全的透視力。因此我們若專從規範準則的角度來探索,我們通常無法清楚情況處境所牽涉的或個人經歷的感受。同樣的,我們若只採用情況處境的觀點,也常常無法明白規範準則或個人經歷所涉及的。當然,如果我們只從存在動機的觀點探索倫理事由,我們也不太能正確匯出另外兩個觀點的看見。

  如果我們能夠完備地思想倫理,這三個立場不管由那個出發,應該都會匯出同樣的結論和看見。然而我們並不完全,所以我們必須對這三個角度的優勢都要使用,以得到有關倫理更完整的資訊。透過使用所有的角度,我們能夠檢查和衡量其中任何一個角度的眼光和見識正確程度。

  • 總結

  在這一課裡,我們介紹了基督教倫理學,定義它是從倫理的層面來探討的神學。我們也根據聖經,定義什麼是“良善”和“正確”,解釋了聖經對善行所定的三重標準。最後,我們提出一個聖經的模式,説明我們作倫理抉擇;它的好處是對情況處境、規範準則、和存在動機的觀點都作考量,衡量其間的看法。

  在當今世界裡,依據聖經作抉擇是極富有挑戰性的。我們會不斷地感到我們自己被各樣影響牽動著,其中許多的影響即不承認上帝的權柄,也不理會祂的良善。然而,作為基督徒,我們必須認定神的良善,在我們倫理解決擇中必定要追隨它。一個非常有説明的方式,就是通過使用規範準則,情況處境,和存在動機的綜合角度來處理倫理抉擇。當我們將這些基本的角度融入我們的思考方式中,就能夠預備我們面臨複雜的倫理問題時,仍然可以作出明智的合乎聖經原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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