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家:基督徒應當尊敬政府(巴刻)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羅13:1–2)
政府是神所設立以管理社會的一種方法,那是神所用諸般方法中的一種,除了政府之外,還有教會中的傳道人、家庭中的父母、和學校裏的老師等也是神用的方法。每一種方法都有其在基督之下掌權的範圍,基督現今正代表父神管治這個宇宙,而每一個範圍又受到其他方法的界限的約制。在我們這個墮落的世界裏,這些權柄的結構乃是神「普遍恩典」(恩慈的天命)的制度,成為抵擋無政府主義、避免弱肉強食,和防止社會秩序解體的干城。
《西敏斯特信仰告白》XXIII.1,3根據羅馬書十三章1–7節和彼得前書二章13–17節,設定了政府的範圍如下:
神一一全世界最高的主宰與君王一一為祂自己的榮耀,和公眾的利益,設立了民事長官,在祂的權下治理人民;為著這個目的,神將佩劍的權力賦予他們,叫善人得著保護與鼓勵、惡人受刑罰……民事長官不可自己賦予自己解釋聖道、執行聖禮,或自稱掌握天國鑰匙的權柄……
因為政府是為著整個社會的福祉而存在的,神就給予它佩劍的權柄(亦即合法地使用權力,以執行法律,羅13:4)。基督徒必須承認這是神所設立之秩序的一部分(羅13:1–2)。可是政府當權者不可濫用這種權力,去迫害隨附或不隨附任何一種特定宗教的人,或庇護任何形式的罪惡。
國家可以適當地收稅,以便服務交稅的人(太22:15–21;羅13:6–7)。如果國家一旦禁止神所要求的事,或要求人行神所禁止的事,某種形式的不合作主義就會變得無法避免了(徒4:18–31;5:17–29);當然,他們也得承受這種不合作主義所帶來的處罰後果(好顯明人承認政府有神所賦予的權柄刑罰人)。
基督徒當督促政府履行它適當的任務,他們也要為政府禱告、順服它、為它儆醒,並提醒它:神設立它是為管理、保護、維持秩序,而非施行暴政(提前2:1–4;彼前2:13–14)。在這墮落的世界裏,權力常會腐敗,民主制度將行政權力從眾多權力中分離出來,而要其行使者對人民負責,這樣就為人民提供了避免暴政的最佳希望,也為所有的人確保了公義。
巴刻. (2015). 簡明神學:傳統基督教信仰指南. (張麟至, Trans.) (二版, pp. 200–201). Milltown, NJ: 更新傳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