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饒恕這件事,很多基督徒的觀念都是充滿混淆與誤解的。我常常聽到有人說,新約聖經,要求基督徒單方面原諒每一個得罪他們的人,無論對方有沒有悔改,我們都要無條件地饒恕每一個得罪我們的人。我不確定這種觀念是從哪來的,有可能因為人們看到主耶穌展現出來的精神,祂在被釘十字架的時候,為那些藐視祂的人祈求天父的赦免,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從這個片段來看,我們當然能夠以耶穌的這個例子,來認定說我們可以選擇單方面地原諒別人,不管對方有沒有悔改,我們當然可以選擇這麼做,但並不是必須如此。如果聖經命令我們,必須單方面地原諒每一個得罪我們的人,那麼馬太福音十八章的內容都會變得沒有意義,也不需要有教會懲戒了,也不需要去向你的弟兄指出他的錯了。
所以,如果你們教會裡有基督徒,偷了你的錢包或是你的車子,你沒有義務要對他說:弟兄,我原諒你,你有充分的權利可以去對他說:你得罪我了,把我的車子還我,或者說:你侮辱到我了,並且要求對方悔改,如果對方不悔改,那麼你就照著馬太福音十八章的教導,另外找一兩個見證人同去,如果聖經要求你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方面、毫無條件地直接原諒對方,那麼這段教導就沒有意義可言了。
聖經賦予我們的義務是,當我們去勸誡得罪我們的弟兄時,對方悔改了,那麼我們就必須原諒對方,一旦對方悔改了,我們就必須願意去原諒對方,無論對方何時何地給我們造成怎樣的羞辱與冒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