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人或野獸殺了人,神都會要求執行公義(羅伯森)

無論是人或野獸殺了人,神都會要求執行公義。

用這個方式來解讀「從(人或野獸)的手」可從別處經文得到支持。先知以西結說,神要從守望者的手「追討」未受警告之人的血(結卅三),而他使用的正是在創世記九章5-6節出現的措詞。

創世記九章5節本身似乎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即神是不要人作祂的工具,來公平地處死殺人者。當然,神必會追討殺人者的性命。但是否明確地從另一人的手來追討?

創世記九章6節對這問題給予肯定的答覆。這節經文的 平行結構,以及指出神用來執行公義的工具,都傾向支持死刑的原則。

在原文出現的平行措詞,可以翻譯成以下的形式:

a.凡流
b.血
c.人
c.被人
b.他的血
a.也必被流

凡流人血的, 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九章6節)

這節經文的結構本身暗示「報復法」,即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的律法。凡流人血的,他的而也必被人所流。具體來說,這裡指出人要作為代理人,來流出殺人者的血。當這個思想跟弟即肯定的事(即神會向殺人者「追討 代價」)結合起來時,這段經文的意思顯然是要指派人作為神的代理人,向殺人者執行公義的刑罰。

後期經文提到的律法也支持這個結論。出埃及記廿一 章28節表明,若動物殺了人,牠也要被人所殺。此外,神也明確地吩咐以色列,他們有責任去處決殺人者(出廿一12;民卅五16-21)。

總之,這段經文表明,人有責任處置神交給他們的殺人者。這個要求相當明顯:奪走別人性命的人,他的性命 也要被人奪走。P126

聖約中的基督 (歐帕瑪.羅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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