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督犧牲的無限價值
關於贖罪論的主要神秘性,顯然在於神願意接納基督不該受的苦,正等於罪人所當受之苦的事實。如此一來,問題就發生了,無辜之人所受的苦怎能算作當受的苦,以致有罪的人得免受苦呢?或者更詳細一點說,基督所受的怎能算作祂子民所受的苦,祂所受的那苦難怎能救千千萬萬的人,甚或全世界的人,如果他們願意信靠基督?還有人問這個問題,神(第一位)如何能除掉人(第二位)的罪,而放在無罪者基督(第三位)的身上呢?(其實這個問題是錯誤的。)
明顯可見,最後一個問題是不正確的,而這卻是這主題的核心。因為當神除去人的罪,而放在基督身上時,祂並不是放在第三者的身上,而是放在祂自己的身上。在此轉移上並無第三者,因為基督就是神,道成肉身的神。許多人未能將此點存記在心,他們所以如此,乃是因為他們反對整個的基督教系統,當然他們認為這系統是出於幻想、虛構和不正當的。如果神除掉一個人的罪,而又放在另一個平常人身上,那誠然是對公義的惡意詆毀,正如獨神論派與新神學派所攻擊的。
由於基督為神的事實,所以祂的價值與尊嚴是無限的,那麼,我們敢斷言基督的被釘十字架,不但是全世界的極惡,而且比全人類釘在十字架上所犯的罪更嚴重。以賽亞告訴我們,相較於人,神如此偉大,甚至「萬民都像水桶的一滴,又算如天平上的微塵。」(賽四十15)基督之神性與創造主之職權已為約翰所闡明,他說:「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萬物是藉著祂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祂造的……祂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祂造的,世界卻不認識祂。」(約一1、3、10)保羅說:「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林後五19)又在另一處說:「因為萬有都是靠祂造的,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執政的,掌權的;一概都是藉著祂造的。祂在萬有之先,萬有也靠祂而立。」(西一16–17)就是記載原始創造的創世記第一章也聲明了此同樣的真理;因為要以新約的見解來看,創造是由於三一真神的協議:「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造人」。保羅用更生動的言詞也記述了此同樣的真理,他說這世界的君王「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林前二8)當他提到「神的教會」的時候,那就是「祂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廿28)。罪惡之人將神釘在十字架上,真是滔天的大罪。關於贖罪論不拘怎樣說,也不能說基督所付之罪債比所有基督代死的那些人,叫他們為受自己的刑罰所付出的代價還小。
為了更清楚說明基督贖罪的無限價值,我們想到一個簡單的比喻。例如我們都曾殺過許多小蟲,例如螞蟻、甲蟲或蚱蜢等。當我們耕田或放野火的時候,或者殺死千千萬萬的昆蟲類;為了食物或防疫或者殺害過無數的飛禽走獸,也未可知。雖然如此,但我們的良心並不覺得受譴責。假如我們殺了一個人,我們的良心就會責備我們,並感到非常的不安,因為我們犯了殺人罪。假設說全世界所有的昆蟲或走獸都被我們一舉消滅,我們的良心也不會覺得受譴責。這差別就在於人是本著神的形像造的,所以比昆蟲或動物有無限量的價值。照樣,基督本是道成肉身的神。不但比一個人有價值,而且祂的價值遠超過全世界人類的總合;因此基督受苦與受死的價值是足能拯救神所認為合適而要選召的那許多人。基督當然不會像人一樣永遠地受苦,祂一人所受的痛苦,也不會像全人類所遭遇的痛苦總合那樣大。然而,因為祂是有無限價值和尊嚴的一位,所以神才認為祂所受的苦,正好與被救贖的人們所應受的相等。
當我們這已蒙救贖的人,唸到祂被釘十字架的可怕記載,我們就當記得,祂受苦受死乃是為我們的罪,甘心做我們的替身,不拘我們是否親身釘祂在十字架上,我們也是在其中有分的。
為了明瞭基督如何才能完成此救贖的工作,我們必須記得基督有神人二性的事實,祂受苦被釘十字架乃在於祂的人性。按人的方面來說:我們是一個由靈魂與身體二性所組合的生命聯合體。關於人的二性,無論提那一性,都可以代表我們整個人。比如某人是好的,頭腦清楚的,快樂的或憂慮的;由此我們便可以說他作為一個人是好的,有知識的、快樂的或憂慮的一個人。比如他體重一百五十磅,有一隻跛足或患疾病;我們會說這個人體重多少,遭受何等情況。我們屬靈的本性固然重要,更有權柄和支配力;可是在任何一性所發生的事上,卻都可以指出我們整個的人來。同樣,基督的神性固然更重要、更有權柄和支配力,但是神人二性既然是生命的聯合,因此可以說在祂任一性所經驗的事上,都是祂自身曾經驗過的。因此,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就等於是神受苦,祂的死(在真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神替祂子民的死。這就是說基督的死乃是一偉大的事件,藉以完成贖罪的大工,也是宇宙歷史中最重要的中心事件。
如果人想要得到赦免,那麼某種的贖罪是必須的。神的公平要求罪當受罰,義當受賞。如果神不刑罰罪或不賞賜義,就不能算祂是公平的。因此,最初闡明的律法,就是罪的刑罰乃是死(當然包括肉身的死亡和靈魂永遠與神隔絕),這是不能忽略或取消的。人犯罪就必須受刑罰,否則神的尊榮與聖潔就岌岌可危。在猶太人獻祭的制度中蘊含著代刑的觀念,此種觀念叫他們深知公義的神,是不能與罪妥協的事實,並且罪是必要且終要受刑罰的――就是應得的死亡。
在道成肉身上基督在祂的神性中採取了人性,得到超越天使的尊榮。雖然基督救贖之工已成,但祂仍保留祂復活的身體,直到永遠;如此表明了神與人聯合,並祂對人無限之愛的最有力證據。
贖罪論 (伯特納)
獨神論和新派神學對贖罪教義最大的攻擊在於,「代刑」的觀念令人髮指。然而,基督的代贖實乃彰顯神的聖潔,滿足神的公義,表明祂的慈愛,叫一切信靠基督的人得享祂做工的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