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姻親關係──如何與配偶的父母相處(偉恩.麥克)
離開意味要「脫去」
兒女在結婚之後,必須要離開他們對父母的那種不正常依賴。在小孩成長的階段,依賴父母是正當的、也是合理的。小嬰孩幾乎無法靠自己做任何事情,他們在凡事上都要依賴他們的父母。當小孩還很小的時候,他們大部份的時間都在吃東西或睡覺,但卻無法靠自己爬到床上,或是靠自己拿到食物。他們依賴父母來幫他們換尿布、洗澡、提供食物、餵食他們。但當小孩漸漸長大時,他們學習的事情越來越多,也變得越來越獨立。當人結婚的時候,他們要「脫去」那種孩提時期的倚賴。
有一位女士曾告訴我太太,雖然她的母親已經過世了,她還是常常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想到她母親會怎麼說或怎麼做。當她去購物時,她會想到母親會不會准許她買這項物品。如果她認為母親不會准許她做某些事,她就不會去做。如果她還是做了,她就會有很深的罪惡感。這種以父母為中心的生活,表示這女士從來沒有真的離開她母親。

兒女必須「脫去」他們對父母的那種出於自然、模仿或對立的行為關係。換句話說,他們做一件事,不應只是因為他們過去常常看到自己父母那樣做;另一方面,他也不應為了要與父母不同,而故意去做一件和父母做法相反的事。我聽人說過這樣的話:「我的父母老是叫我去教會的主日學,我很討厭他們這樣做,所以我不會叫我小孩去參加主日學。」不喜歡父母要他們去做某件事,不應是他們也不去做這件事的理由。
這代表結婚的兒女,要預備去檢驗他們父母在過去所做的事是否合乎聖經,是否能討神喜悅、為家庭帶來祝福。這件事是出於聖經的命令嗎?還是純屬於個人偏好的問題?這真是上帝所教導對家庭最好的事,或只是一件我想要做的事?我們都應當小心回答這些問題。若單純只是依據自己的父母常常這樣做,來決定自己做(模仿)、或不做(反抗)某件事,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理由,也沒有真正地照著神的命令離開父母。

兒女必須「脫去」過度依賴父母的贊同。人們不可將他們生活中的安全感和快樂建立在父母的意見上。有些人雖然已經是成人了,還是會因為父母不同意、不贊成他們所做的事而情緒崩潰。同樣地,「離開父母」代表著結婚的人要更在乎如何滿足配偶的渴望,超過滿足父母的渴望。聖經說,當一個男人結了婚,他關心妻子的快樂是對的,也是正常的;同樣地,聖經也說一個女人關心如何使丈夫快樂是對的、正常的(參林前七32-34)。

一個信徒無論是結婚或沒結婚,討神喜悅永遠都是排在第一位(參林後五9),而排在第二順位的,應當是要去討配偶的喜悅,超過討父母或任何人的喜悅;而討配偶喜悅,可能也是討神喜悅的一部份。我聽過一些違反這原則的情況,很多女士會說:「如果我丈夫的母親叫他去做一件事,他馬上就去做;但如果是我需要他去做一件事,那就甭想了。」如果在乎父母的想法跟需要,多過在乎配偶的想法或需要,就不是照著神的心意來離開父母。

兒女應當「脫去」對父母的那種親密的、獨有的信賴。換句話說,當兒女想傾訴自己的一些秘密時,他們不應該先找父母。在我的輔導經驗中,常常聽到一種情形,就是作妻子的向自己母親透露她一切的秘密,包括:她與丈夫之間的任何問題,任何她覺得丈夫該做卻沒有做的事,或丈夫不該做而去做的事。想當然爾,她的母親對女婿的評價一定不佳,而她自己竟然不知道原因何在。我相信也有一些丈夫有這種問題。但這種無法離開父母的問題,比較常發生在妻子身上。一個人如果沒有努力與配偶發展「成為一體」的關係,就沒有真正照著神的命令來離開父母。pp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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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 麥克牧師(Wayne A. Mack, 1935-2025)
麥克是一位牧者、教師,同時是「勸戒式輔導協會」的輔導員,與妻子致力於婚姻與家庭方面的輔導。成立了「鞏固事工團」(Strengthening Ministries),旨在學習保羅堅固門徒,使人恆守所信的道。
《姻親關係—如何與配偶的父母相處》神設立婚姻,並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離開意味要「脫去」……
兒女必須要「脫去」責怪父母的傾向(參創三9-14)。只要有人因為父母的不足而責怪他們,無論是因為父母的愛不夠、鼓勵不夠、給的機會不夠、沒有提供好的物質生活……等等,他們就沒有照著神的心意離開父母,而是仍然依附著父母。對父母懷有苦毒與恨意(責怪),會使一個人緊緊地綁在父母身上,就像一個刷爆信用卡的人,被信用卡公司緊緊地綁住一樣。一個負債的人並不是自由的人,而是被限制的人。只有當債務被完全免除時,一個人的心靈和生活才能自由,不再有債務的重擔來折磨他。當一個人不再怪罪給父母時,他就會獲得這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