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馬利亞非代理孕母?(陸尊恩)

為何馬利亞非代理孕母?(陸尊恩)

——論基督如何「取了」完全的人性

  1. 「聖靈感孕」來自「新創造」的意象
  2. 馬利亞稱為「上帝之母」拒絕「代孕說」
  3. 耶穌從馬利亞取了「無原罪的新人性」
  4. 「代理孕母」是否可以在世俗社會合法化?
  5. 結論


馬利亞絕非現代意義下的「代理孕母」。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必須闡述耶穌基督如何「取了」真實的人性,卻未沾染亞當的罪性。

一、「聖靈感孕」來自「新創造」的意象

根據新約聖經,耶穌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正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5:45 所述:「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有靈的活人;末後的亞當成了叫人活的靈。」耶穌不僅是舊人類中選民的救主,更是新人類的始祖。創世記與路加福音之間,在「亞當」的觀念上存在著對稱性。在《創世記》2:7,上帝用地上的「塵土」(Adama)造了亞當,並吹入生氣,使他成為有靈的活人。這「塵土」是受造人性的物質基礎。天使加百列在《路加福音》1:35 宣告:「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episkiazo)你。」

耶穌的人性實質(human substance)完全取自馬利亞。就像上帝的氣息賦予塵土生命,聖靈「蔭庇」馬利亞,藉著她的身體創造了一個新亞當。這不是將一個外來的受精卵植入子宮(代孕邏輯),而是聖靈在馬利亞的血肉之中,親自聯合並創造了一個完美的人性。正如第一位亞當不能脫離土地而存在,末後的亞當也不能脫離人類的血脈。若馬利亞只是借腹生子的「代理孕母」(surrogate),就意味著耶穌與人類沒有本質上的關聯;如此一來,祂便無法代表人類在十架上承受人類犯罪應受的咒詛。基督的人性一方面與我們從亞當而來的人性「完全同質」,另一方面又因為聖靈的感孕而成為「新創造」。

二、馬利亞稱為「上帝之母」拒絕「代孕說」

二世紀的諾斯底異端(如瓦倫廷派)主張,耶穌只是「經過」(per)馬利亞,就像水流過管子一樣,並沒有從馬利亞取得任何實質。這會導致耶穌只是披著人皮的神,而非真正的人。我們或許可以將諾斯底的主張視為現代「代理孕母」說法的古代原型:這意味著耶穌與人類血脈沒有本質聯繫。不過兩者只有「母體工具化」這一個相似點,與現代代孕邏輯並不屬於同一範疇的概念。

《使徒信經》的用語「從童貞女馬利亞所生」(natus ex Maria Virgine),早已強調耶穌的人性實質是真實地「取自」於馬利亞。以弗所會議(Council of Ephesus, 431)更進一步確認馬利亞的稱呼為「上帝之母」(Theotokos)。這並非賦予馬利亞神性的地位,而是為了強調「她生下的那位就是上帝」。如果馬利亞生下的只是「人性的耶穌」,而「神性的聖子」隨後才與之聯合,那麼耶穌就會被分裂為「兩個位格」(一個人性的耶穌 + 一個神性的聖子)。「上帝之母」的稱號確認了「道成肉身」的真實。這位永恆的聖子(始終是神)主動虛己,從馬利亞那裡取得了與我們一樣的血肉。祂的人性是從馬利亞「生」出來的,而不是「穿過馬利亞」(per Mariam)這個「容器」。新教神學家們不反對「上帝之母」的用語,但也不偏好,因為不使用「上帝之母」不等於落入「兩位格」的異端。我們更喜歡用聖經裡保存的自然語言:「耶穌的母親馬利亞」。

正統基督信仰教導的是「神人二性不相混亂、同歸一個位格的聯合」(Hypostatic Union):耶穌是完全的上帝,也是完全的人。祂並沒有「稀釋」神性,也不是擁有「殘缺」的人性。有些人誤以為耶穌是「一半基因來自上帝,一半基因來自馬利亞」,類似希臘神話中的海格力斯(Hercules)。這是嚴重的神學謬誤,因為耶穌並非半神半人(Demigod)。祂也不可能只有「一半基因」,因為那樣祂的人性也會是不完整的「半人」。

三、耶穌從馬利亞取了「無原罪的新人性」

這裡出現一個關鍵的神學問題:既然耶穌的人性取自馬利亞,而馬利亞是罪人亞當的後代,耶穌為何沒有原罪?

天主教為了解決此難題,提出了「聖母無染原罪」(Immaculate Conception),主張上帝預先潔淨了馬利亞,使她無罪,以保證耶穌的無罪,因為耶穌的人性取自馬利亞。新教普遍拒絕聖母無染原罪說,因為這完全沒有聖經根據。《路加福音》1:35 指出,因著聖靈的「蔭庇」,所要生的必稱為「聖者」。這意味著,聖靈在感孕的瞬間,對取自馬利亞的人性實質施行了超自然的「分別為聖」。

教會中有些神學家教導,罪只從「父親」而不從「母親」遺傳;因此耶穌基督既然只「為女子所生」,無人類生父,就因此不繼承原罪。但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第二卷第13章第4節中否定了這種看法。他主張:「我們不認為基督是因馬利亞是女性而免於罪,而是因為祂受孕的方式是由聖靈分別為聖,使祂在母腹中就不受玷污。」換言之,聖靈的大能足以在有罪的母體中保守基督的人性全然聖潔。這突顯救恩是上帝主動的大能,而非依賴人類的完美。

四、「代理孕母」是否可以在世俗社會合法化?

聖經中記載了許多婦女因不孕而遭受巨大的屬靈與心理痛苦(如撒拉、拉結、哈拿)。基督徒應當要「與哀哭的人同哭」(羅馬書 12:15),並「各人的重擔要彼此擔當」(加拉太書 6:2)。

在代理孕母的技術尚不存在的時代,舊約聖經中的確有類似「代孕」的例子(撒拉——夏甲、拉結——辟拉、利亞——悉帕)。不過,古代的妾(性奴隸與生育工具)與孩子有血脈聯繫,這與現代「僅借出子宮」的代孕邏輯仍有本質區別。在支持非商業性(利他型)代孕的觀點中,代理孕母的行為常被類比為器官捐贈:如果捐血或捐腎被容許為愛心行動,那麼將子宮「借用」給無法生育的夫妻,使新生命得以誕生,是否也可以被詮釋為一種「生命的恩賜」?另外從文化使命的角度,上帝給予人類智慧發展醫療科技。若科技能解除生育的天然限制,協助生命在受損的環境(如疾病導致的不孕)中依然能繁衍,是否代孕技術不必被視為對上帝權威的挑戰,而是上帝藉著人類的智慧與另一位女性的憐憫心,共同完成「生養眾生」的委託?

即便有上述值得同情的理由,基督信仰仍優先高舉上帝的創造秩序:婚姻、性、以及生養眾多,原本是一個不應被分割的整體。懷孕不僅是生理過程,更是母親與胎兒在情感與肉體上的交織。耶穌所取的人性實質是 「取自馬利亞」(ex Maria),更加確立了一種神聖的生育範式:生育不只是物理性的傳遞,而是生命與生命之間的深切連結。隨著現代代孕技術的成熟,若是透過法律契約要求孕母在分娩後「斷絕」這種生理與情感的聯繫,應該仍然會是對人性心理與身體完整性的傷害。我認為,至少對基督徒而言,代理孕母的行為是不應該被鼓勵的。
從公共神學的角度,世俗社會若將「代理孕母」合法化,基督教神學家們也會要求加上非常嚴格的倫理邊界。第一是「反對商業化」:因為一旦涉及金錢,子宮就變成可販售的工具,並且極可能轉化為「剝削窮人」的社會不義。第二是「保護孕母權利」:必須確保孕母與胚胎原父母之間存在「自願犧牲、合作孕育」的道德正當性、必要性與適切性;並且要確保代理孕母是在完全自由、且受充分尊重的狀況下行動。

結論

基督信仰所認信的是:主耶穌基督本為上帝,藉聖靈感孕,由童貞女馬利亞真實取了人性;祂的人性不是幻影,也不是與人類無關的「外來物」,而是「出自馬利亞」、與我們同質卻無原罪的真實人性。為此,祂在肉身中成為我們的一員,擔當我們的罪與敗壞,並帶領我們進入三位一體真神永恆的榮耀。

因此,把馬利亞理解成「代理孕母」,等於把道成肉身降格為一種可替換的生殖機制:若不是稀釋基督人性的真實性,就是切斷祂與人類歷史與血肉的連結;同時也把聖靈感孕誤解成對女性身體的工具化,構成對神聖道成肉身奧祕的冒犯。相反地,「出自馬利亞」確立一個生育範式:生育不僅是生殖技術上的一種程序,更是生命之間不可化約的深度連結。

基督信仰原則上不鼓勵信徒使用或投入「代理孕母」的活動。然而世俗社會若推動「代理孕母」合法化,基督教倫理學的關切將要求極嚴格的倫理邊界:至少必須反對商業化買賣,並嚴格保障孕母的尊嚴、身體自主與各項權利。

作者:陸尊恩(費城威斯敏斯特神學院新約博士、美國基督使者協會門徒培育資源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