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是教會崇拜的準則(彭彥華)

【聖經是教會崇拜的準則】
作者 彭彥華

這一系列文章要探討清教徒的教會觀與崇拜觀。要探討這個議題,我們首先必須注意他們的理念是從哪裡來的。當他們面對天主教幾百年累積下來的傳統和複雜儀式時,清教徒訴諸最強而有力的標準和規範,也就是聖經。

清教徒把教會所有制度和敬拜限制在可以在聖經裡找到的做法,除了一些相對領域的事情之外。但即使是較無關緊要的事,也必須合乎聖經的原則。

清教徒寫的《威斯敏斯特信條》有一章提到什麼是敬拜獨一真神的適當方式:「敬拜真神的合宜方式由神自己制訂,並因此受祂自己的旨意規範,而祂的旨意已經啟示出來,免得人依照自己的想像和發明……或用聖經沒有指定的其他方法來敬拜神。」

這種看法後來在改革宗的傳統裡被稱為「規範性原則」(regulative principle),意思是只有上帝在聖經裡明確命令的事,或我們藉著邏輯推論可以知道上帝允許的事,才能出現在教會的公眾崇拜中,例如:講道、禱告、讀經、聖禮、唱詩和收奉獻。

相對地,對於敬拜觀較為寬鬆的路德宗而言,則是使用所謂的「基準性原則」(normative principle),意思是只要聖經沒有禁止的事,在公眾崇拜中都是可行的,例如:焚香、點蠟燭。但即使如此,馬丁路德也曾說過:「世界上有許多眼花撩亂的宗教和敬拜形式,這是因為人都不按上帝的話語來行事,只按照他們自己的想法行事,但上帝不接受祂命定的方式以外的敬拜。」

這跟現代人有什麼關係呢?舉例來說,若有人問,我們主日崇拜時,可不可以用跳舞、演戲或看一部宗教電影來敬拜上帝呢?從非改革宗的角度來看,他們會說:既然聖經沒有禁止我們這麼做,而這麼做又可以讓大家更享受敬拜或更新鮮有趣,那我們何樂而不為呢?但從改革宗的「規範性原則」來看,就必須問聖經有沒有明確命令這麼做,或可不可以藉著推論得知上帝允許這麼做,才能夠回答究竟可否在主日崇拜用跳舞、演戲或看電影敬拜上帝。

可是聖經分成舊約和新約,當我們遵照聖經的命令時,如果只看舊約的話,現代的牧師和傳道人是不是要像舊約的祭司一樣,在敬拜時穿著非常華麗的外袍呢?或是現代的教會是否要蓋得像聖殿一樣金碧輝煌呢?清教徒卡特萊特(Thomas Cartwright)就指出,使徒行傳裡初代教會的模式是後來所有教會應有的樣式,因此可以明確拒絕天主教和聖公會那些模仿舊約的禮袍和華麗儀式,因為這些在新約時代已經廢棄了。

此外,在按照聖經敬拜神的大原則底下,仍然有許多更小的細節需要決定,畢竟聖經沒有將崇拜的所有細節都告訴我們,例如:教會該在幾點進行崇拜、要使用什麼椅子、教會要使用什麼器材設備等,有一些事情是我們需要從聖經推論出來的,所以卡特萊特就歸納出4個關於敬拜細節的標準:

1.在上帝的教會裡不能使人跌倒(哥林多前書10章32節)。

2.所有事奉必須按秩序合宜地進行(哥林多前書14章40節)。

3.所有事奉必須對人有教導意義(哥林多前書14章26節)。

4.所有事奉必須是為了上帝的榮耀(羅馬書14章6~7節)。

這位清教徒接著也補充說:「有些事情應留給教會決定,因為其性質會隨時間、地點、人物及環境而變化,並非永遠都不可更改。」

總而言之,對清教徒來說,不管是教會制度、敬拜做法或其他大小事情,最重要的標準就是聖經,而不是前人留下來的傳統,若傳統不合乎聖經,清教徒就會說應該將這些傳統從教會中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