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具體議題
第六章 保護生命
有關墮胎的問題,也許最重要的經文是在摩西之約中,即神通過摩西頒佈給以色列人的具體律法。其中一條律法提到,若威脅或傷害了孕婦或待產兒的生命或健康,應該受到什麼懲罰: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二十 22~25)
這條法律是關於一個情景:有人在打架,而其中一人意外地傷到一個懷孕的婦人。他們並非故意這樣做,而是不小心而無可避免的傷害到了旁人。假如是這個情況,就有兩個可能性:
1. 如果這會導致早產,但孕婦和待產兒沒有受到傷害,仍然要有懲罰:「那傷害她的,總要⋯⋯受罰」(22節)。這懲罰是針對不小心危害了孕婦和待產兒生命或健康的情況。我們在現代社會也有類似的法律,例如當一個人酒醉駕車,雖然沒有撞到任何人,也要交付罰款。他魯莽地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應該付罰款或接受其他懲罰。
2. 但孕婦或她的孩子「若有別害」,懲罰就極重:「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23~24節)。這意味著母親和未出生的孩子都將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傷害待產兒與傷害母親一樣,都會遭受嚴厲的懲罰。兩者都被當作人來看待,都應該受到法律完全的保護。
當我們把這條律法放在摩西之約其他律法的背景下,它就更顯重要。在摩西律法的其他情況下,任何人若意外地引致另一人的死亡,律法並沒有要求他「以命償命」,他不必面對死刑。相反,律法要求意外導致別人死亡的人逃至其中一座「逃城」,直等到大祭司的死亡(見:民三十五9~15、22~29)。這是一種「軟禁」,雖然那人要被留在一座城中,而不是被困於一個房子一段時間。這是一種遠比「以命償命」輕的懲罰。
這意味著,神為以色列人建立的一套法典,更重視保護一個懷孕婦人和她未出生孩子的性命,過於保護以色列社會上其他人的性命。神的律法絕對沒有認為未出生嬰兒的死亡不比社會上其他人的死亡重要,反而是更重視待產兒並其母親的死亡,並且要對肇事者施以更嚴厲的懲罰。這律法沒有限制婦女懷孕的月數,可以應用於懷孕的最早期,只要知道流產確實發生,而她的一個或多個胎兒因而天折。不但如此,這條律法是用於意外殺害一個未出生的孩子。但如果在神眼中,意外殺害一個未出生的孩子也是如此嚴重,那麼故意殺害一個未出生的孩子,那肯定會是更嚴重的罪。從所有這些經文得出的結論就是,聖經教導我們,在受孕的那一刻開始,我們就應該把未出生的孩子作為一個人看待;我們至少要給待產兒跟社會上其他人一樣的法律保護。
附筆:
可能有很多人讀到這些來自聖經的證據,是她們第一次有此認識,但她們已經墮胎過。其他讀到這裏的人,也可能曾經鼓勵過別人墮胎。我無法輕視或否認這樣做在道德上的錯誤,但我可以指出,聖經重複提到神會饒恕那些為自己的罪悔改和信靠耶穌基督的人:「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雖然這種罪像其他所有罪一樣,都會惹來神的憤怒,但耶穌基督把這憤怒擔當在自己身上,替代了所有相信祂的人:「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祂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彼前二24)p.228-230
聖經政治學
基督徒應該參與政治議題嗎?
這本全面而易讀的書從福音涉及包括政治在內的所有生活的角度呈現了一種政治哲學。政治——《聖經》是一本深入分析保守派和自由派為國家做善事的計劃的書,根據聖經和常識進行評估。
福音派聖經教授、暢銷書《系統神學》(System Theology)的作者韋恩·格魯登(Wayne Grudem)剖析並駁斥了關於基督教對政治影響的五種常見觀點:
「逼迫宗教」、 「排除宗教」、「所有的政府都是惡魔」、「要傳福音,不要搞政治」、「做政治,而不是傳福音」
相反,他為「基督教對政府的重大影響」的立場辯護,並解釋了聖經關於文官政府的目的和好政府或壞政府的特征的教導。格魯登對50多個具體和當前的政治問題進行了深思熟慮的分析,涉及:
- 保護生命
- 婚姻、家庭和孩子
- 經濟問題和稅收
- 環境
- 國防
- 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 言論和宗教自由
- 配額
- 特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