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會的權力
每個合法的政府都握有並行使權力。壞政府幾乎毫無限制地行使權力。請想想極權政體和獨裁政府的情況,公民自由、宗教自由和私有財產權,都受制於領袖或政府當局的偏執和心意。但在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受到美國憲法的限制與規範。聯邦政府享有憲法列舉的權力,政府不可越過這些法定權力,也不可要求擁有憲法明定之外的權力。活在極權國家的人民甘冒失去財產和生命的危險,也要到美國尋求庇護,原因之一就是美國的政府受到憲法的限制。遺憾的是,受憲法限制的政府,在世界歷史上並不多見。歷史上有許多公民政府,是以摧毀百姓權益的方式來行使權力。問題不在於政府是否擁有權力若政府要適當地運作,就必須擁有權力;問題在於政府如何行使權力,以及政府從什麼來源獲得權力。我們在上一章提到教會擁有一種治理。教會擁有一種獨立於世上政府之外的治理體制。教會的君王耶穌已經升天、得著榮耀,並將這種治理賜給教會。祂賜下這種治理的方式,是透過使徒們在聖經裡提出的原則、命令和範例。
既然教會擁有一種治理體制,教會就擁有權力、也要行使權力。然而,耶穌教導門徒說,這種權力的性質不同於世上的政權。
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那掌權管他們的稱為恩主。但你們不可這樣;你們裡頭為大的,倒要像年幼的,為首領的,個要像服事人的。是誰為大?是坐席的呢?是服事人的呢?不是坐席的大嗎?然而,我在你們中間如同服事人的。(路廿二25-27)
在這段話語裡,耶穌明顯對比世上政權對待受統治者的方式,與門徒應當彼此相待的方式。耶穌並不是「譴責人們行使祂在教會裡設立的合法權柄」,而是譴責「基督教傳道人貪戀屬世的高位和虛榮」,以及「用高傲冒犯的心態來行使合法權柄」。這樣一來,教會就應當跟世界有所不同。
教會的確握有權力,然而,耶穌提醒我們,教會的權力以及權力行使,在許多方面都不同於世上政府行使的權力。本章將討論這個問題。我們將沿用羅賓遜(Stuart Robinson)在《神的教會是福音的基本要素之一》(The Church of God a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the Gospel)裡討論這主題所用的大綱。羅賓遜在書中提到教會權力的四項
特徵。這四項特徵分別是:(1)教會權力的來源;(2)教會權力的授予;(3)教會權力的行使方式;(4)教會權力的限制。
延伸閱讀:耶穌如何治理教會 3.教會的權力(華特斯)P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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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林前12章看屬靈恩賜(華特斯)
聖經告訴我們一個人有可能得著恩賜,卻沒有得到恩典。我們知道賣主的猶大也領受了恩賜,可以傳道、趕鬼、行異能,但他顯然沒有得著耶穌基督救恩恩典。